專利法釋義:第五十六條,專利侵權法定賠償金額是多少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6-15 00:46:52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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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釋義:第五十六條
第五十六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
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
【釋義】本條是關于專利權保護范圍的規定。
一、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法律效力所及的范圍。
專利權是一種無形財產權,由法律明確規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劃清專利侵權與非侵權的界限,既有利于依法充分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又可以避免不適當地擴大專利保護的范圍,損害專利權人以外的社會公眾的利益。
二、根據本條第一款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
這一規定包括兩層含義: 1。一項發明創造專利權的保護范圍,須以其權利要求為準,即以由專利申請人提出的并經國務院專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權利要求書中所記載的權利要求為準,不小于也不得超出權利要求書中所記載的權利要求的范圍。
2。說明書及附圖對權利要求具有解釋的功能,可以作為解釋權利要求的依據。
但是,相對權利要求而言,說明書及附圖只具有從屬的地位,不能單以其作為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保護的基本依據,基本依據只能是權利要求書。
專利侵權法定賠償金額是多少
專利權是專利人利用其發明創造的獨占權利,如果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就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實施了依法受保護的有效專利的違法行為就是侵權。
就專利侵權法定賠償金額是多少、專利侵權行為、專利侵權訴訟時效多久,以下由小編為您一一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專利侵權賠償標準要根據專利權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實際得利等方面來決定: (一)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 (二)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 (三)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 (四)法院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二、專利侵權行為 (一)未經許可制造專利產品的行為; (二)故意使用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產品的行為; (三)銷售、許諾銷售未經許可的專利產品的行為; (四)使用專利方法以及使用、銷售、許諾銷售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行為; (五)進口專利產品或進口依照專利方法直接得的產品的行為; (六)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 (七)冒充專利的行為。
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
《專利法》第六十八條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
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至專利權授予前使用該發明未支付適當使用費的,專利權人要求支付使用費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他人使用其發明之日起計算,但是,專利權人于專利權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應當得知的,自專利權授予之日起計算。
淺議商業秘密的法律保護
內容摘要:作為企業無形資產的商業秘密能夠給企業帶來巨大的經濟利益,往往會引起競爭對手的關注,利用各種手段獲取商業秘密,從而使企業喪失競爭優勢,對其生產經營造成不利影響。
本文從商業秘密的概念與構成要件、商業秘密法律保護的現狀、商業秘密法律保護的不足與完善談談自己的看法。
主題詞:商業秘密 法律保護 現狀與完善隨著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企業之間的競爭越來越激烈,作為知識產權之一的商業秘密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
一個企業的商業秘密一旦被泄露,往往容易喪失商機和市場,直接導致企業走向困境。
然而由于商業秘密侵權行為的隱秘性和復雜性,對商業秘密侵權行為的認定相對困難,立法規范過于原則性而操作性不強,司法救濟途徑對商業秘密所有人的保護力度不夠。
因此,加強對商業秘密法律保護的研究,確立保護商業秘密的法律制度十分重要。
本文根據商業秘密的特點,針對商業秘密的法律保護以及如何完善傳統立法談談個人的初淺看法。
一、商業秘密的概念及構成要件(一)商業秘密的概念商業秘密(Trade-secret)是國際上較為通用的法律術語,不同國家的學者對此有著各自的見解。
有的學者將其稱為有關商務內容的技術秘密;有的則稱之為不具有獨立性或整體性技術秘密,或泛指生產、流通領域中為少數人獨占的非專利技術;還有的學者將其稱為工商秘密。
依據我國反不當競爭法的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一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經濟價值和實用價值,且權利人已采取了保密措施的經營信息和技術信息。
這里的技術信息是指在產品的生產和制作過程中的技術訣竅和秘密、非專利技術成果、專有技術。
這里的經營信息是指與經營銷售有關的保密資料、情報、計劃、方案、方法、程序、經營決策等。
(二)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目前有兩種說法,即:三性說(秘密性、價值性、保密性)和四性說(秘密性、價值性、實用性、保密性),本文主張三性說,即:秘密性、商業價值性和保密性。
1、秘密性。
這里的秘密性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這是商業秘密的核心特征。
不為公眾所知悉應當理解為權利人沒有采取任何公開的措施,主觀上不愿為公眾所知,客觀上沒有采取公開措施,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來把握。
一是商業秘密的秘密性是相對的。
這里的相對僅指不為權利人以外的其他人以違反誠信原則的方式而知悉。
如違反合同約定、違反單位保密規定等。
若權利人將自己的商業秘密告知參加使用這種秘密的人或認為能夠保守此秘密的人等等,這些情況都不影響商業秘密的秘密性。
用正當合法手段獲取商業秘密,也不構成對商業秘密的侵害。
二是商業秘密要具有一定的新穎性,不能把公共領域內的信息當作自己的商業秘密。
比如有獎銷售活動,一般人都懂得這種營銷手段,通常情況下是不能作為商業秘密的,但有獎銷售具體的操作細節,如時間、獎勵方式等,仍然具有秘密性,一旦被競爭對手知道,公司的促銷效果就難以達到,這種營銷手段的具體操作細節具有新穎性,是可以作為商業秘密來保護的。
三是商業秘密是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的。
所謂不能從公開渠道獲取,實質上是要求商業秘密不能向社會公開,也就是說不能向不特定的人員透漏,向特定的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公開不是向社會公開。
2、商業價值性。
商業價值性是指商業秘密能通過現在或將來的使用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價值和競爭價值。
需要指出的是,這里所講的價值既包括現實價值也包括潛在價值。
因此,不管是現實的可直接使用的商業秘密,還是正在研究、試制、開發中而具有潛在的、可預期的價值的信息,也不管是對生產、銷售、研究、開發等生產經營活動直接有用的信息,還是在生產經營中有利于節省費用、提高經營效率的信息,如某些失敗的技術研究資料和經營信息等,對權利人改進科學實驗或者經營思路具有重要價值,對競爭對手也十分重要,其本身蘊涵著潛在的經濟利益,可以帶來競爭優勢,都屬于商業秘密。
3、保密性。
保密性是商業秘密所具有的本質屬性,是商業秘密得以存在的保證,法律意義上的商業秘密,除了要求具備上述的兩項客觀特征外,權利人主觀上還必須具有保密意圖。
即:權利人對其所產生的符合商業秘密客觀特征的信息,必須采取能夠明確顯示其主觀保密意圖的保密措施,才能成為法律認可的、受法律保護的商業秘密。
比如,設立保密部門,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和競業禁止協議等。
二、我國商業秘密法律保護的現狀由于我國長期以來實行單一的計劃經濟,商業秘密作為生產經營者的財產權一直未給予足夠的重視和相應的法律保護。
直到1993年12月實施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才第一次明確規定了商業秘密的定義,并規定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種類及法律責任,此后的《勞動法》、《刑法》和《合同法》也對商業秘密的保護做出了相關的規定,除此以外,國家工商局于1995年11月23日發布了《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已經初步具備了保護商業秘密的法律體系,對商業秘密的法律保護已初步形成整體框架,從民事、行政、刑事各個角度為商業秘密提供法律保護,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
從我國現行的保護商業秘密法律規定中可以看出,我國目前對商業秘密的法律保護主要有四種方式,即民法上的保護、勞動法上的保護、行政法上的保護和刑法上的保護。
1、對商業秘密的民事法律保護。
侵犯商業秘密行為多為民事違法行為。
行為人侵犯他人商業秘密承擔的民事責任主要分為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
其請求權基礎是合同或者侵權行為。
《合同法》第43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會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
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二)泄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三)違反規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保守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 2、對商業秘密的勞動法律保護。
《勞動法》第22條和第102條對此作了明確的規定,《勞動法》第22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
” 《勞動法》第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違反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5條關于雇員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支付用人單位賠償費用的規定;第6條關于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雇員,因獲取商業秘密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該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勞動爭議案中涉及商業秘密侵權問題的函》第2條關于由于雇員未履行保守商業秘密的內容,造成用人單位商業秘密被侵害而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并依據有關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作出裁決作了明確的規定。
這種方式只適用于公司雇員違反本公司保護商業秘密的規章制度、勞動合同中的保密條款、保密合同或者競業禁止合同約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違反上述約定的雇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對商業秘密的行政法律保護。
侵犯商業秘密行為大多是不正當競爭行為,對社會經濟秩序尤其是競爭秩序造成損害。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5條規定:“違反本法第10條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以下的罰款。
” 據此,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享有認定處理權。
對于侵犯商業秘密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可視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于侵權物品,或責令并監督返回,或監督侵權人銷毀使用權利人商業秘密生產的、流入市場將會造成商業秘密公開的產品。
4、對商業秘密的刑法保護。
《刑法》第219條規定:“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的商業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罪論。
” 如果侵犯企業的商業秘密的行為構成犯罪,權利人可以向公安機關控告,要求立案偵查,追究其刑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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