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歌專利訴訟逐年遞增 態度強硬成眾矢之的,方法專利侵權訴訟的舉證責任分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6-14 01:42:10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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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歌專利訴訟逐年遞增 態度強硬成眾矢之的
北京時間2月19日,據國外媒體報道,谷歌于近日表示,在針對本公司的專利訴訟案件上,谷歌將繼續采取強硬政策,以此來減少訴訟案件并保護公司利益。
谷歌高級辯護律師凱瑟琳·拉卡維拉(Catherine Lacavera)透露,近年來,針對谷歌的專利訴訟案不斷增加,2006年僅3起,2007年增加到11起,2008年繼續增加到了14起。
在這些訴訟案中,谷歌并沒有采取和解措施,而是在法庭上與原告辯駁,以強硬的方式來解決訴訟案,希望扼制這一增長趨勢。
拉卡維拉說:“我們高興地發現,專利訴訟案的增長趨勢正在得到控制。
我們希望這有助于阻止針對我們的專利訴訟。
”目前,谷歌仍面臨著24起待解決的專利訴訟。
去年,谷歌沒有通過和解方式解決一起專利訴訟案。
美國著名專利案件律師阿倫·費什(Alan Fisch)認為,這是一種危險的策略。
微軟和黑莓手機制造商RIM都曾采取過類似策略,但遭到了數億美元的巨額罰款。
和解不失為一種聰明的方法,可以避免案件拖得太久以及高昂的訴訟費用。
費什說:“如果采取強硬策略,你最好有把握贏得訴訟。
” 谷歌主管訴訟律師希拉里·瓦爾(Hilary Ware)表示,自兩年前采取這一強硬策略以來,谷歌已經贏得了五場專利訴訟案,勝多負少。
瓦爾說:“這種強硬的反訴訟策略確實起到了一些效果。
我們看到了自己的努力成果。
” 然而,曾代表HyperPhrase科技公司與谷歌在法庭上辯駁的律師雷蒙德·內羅(Raymond Niro)認為,谷歌這種策略將招致更多的訴訟。
內羅說:“律師們會認為,與谷歌這樣的公司交涉沒有什么意義,只能走上法庭起訴他們。
”2006年,HyperPhrase科技公司起訴谷歌,稱后者侵犯了其一項名為AutoLink的網頁瀏覽器工具欄專利。
最終,谷歌贏得了訴訟,并索取50萬美元的法律訴訟費補償。
但HyperPhrase拒絕支付,并稱谷歌只是依靠對專利的荒謬解釋贏得了官司。
不過,希拉里·瓦爾表示,谷歌并非完全反對和解。
目前,谷歌仍有很多待解決的專利訴訟案,他們并不想成為眾矢之的。
其實,專利訴訟并非谷歌面對的唯一法律挑戰。
谷歌旗下的視頻共享網站YouTube面臨著版權侵權起訴,美國總統奧巴馬任命的國家反壟斷官員克里斯蒂·瓦爾尼(Christine A。 Varney)也將谷歌稱為在線廣告業的壟斷者。
方法專利侵權訴訟的舉證責任分配
基本案情 原告:朱某 原告:顧某 原告:海門市江x化工二廠 被告:常熟市金x山染料化工廠 三原告于2000年1月3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2.5-雙(1“-氨基-2”-蒽基)-1.3。4-惡二唑還原紅生產方法”的發明專利,2002年7月24日獲得授權,專利號為ZL00111410。
2001年底,原告發現被告公開銷售還原紅F3B,認為被告使用了專利方法,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20萬元。
原告在起訴的同時,申請法院對被告制造還原紅F3B的方法采取證據保全措施。
法院在審查了原告提出的初步證據后,決定對被告生產還原紅F3B的車間進行現場勘驗。
由于被告車間停工檢修,審判人員要求在場的被告負責人提交生產操作記錄,該負責人表示保管人出差了。
根據審判人員指示,被告在開庭前向法院提交了常熟市染料化工二廠生產還原紅F3B的操作規程。
1985年化學工業部染料工業科技情報中心站編制的《化工產品手冊》記載,還原紅F3B的生產廠有上海染料研究所(試制)、上海染化十廠和吉林染料廠。
庭審中,被告辯稱:還原紅F3B不是新產品,其制造還原紅F3B的方法是常熟市第二染料化工廠提供的,與原告的專利方法不同。
審判結果 本案開庭以后,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1、被告常熟市金x山染料化工廠尊重原告顧某、朱某、海門市江x化工二廠所擁有的生產還原紅F3B的方法專利權;2、被告常熟市金x山染料化工廠保證不使用原告的專利方法生產還原紅F3B;3、被告常熟市金x山染料化工廠補償原告人民幣20000元整;4、本案訴訟費雙方各負擔50%。
裁判分析 方法專利侵權訴訟舉證責任的分配是司法實踐的難題。
雖然《專利法》對新產品制造方法實行舉證責任倒置,但對其適用的條件、新產品的認定以及非新產品方法專利權的有效保護等問題,在司法實踐中仍有爭議。
本文將結合案例探討這些問題。
一、侵權訴訟的特殊性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專利侵權訴訟屬于民事侵權訴訟的一種,應當適用民事侵權訴訟的一般規則。
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在專利侵權訴訟中,提出指控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應當首先承擔舉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以下事實: (1)是否擁有專利權以及專利權處于何種法律狀態;(2)被控侵權人何時何地實施了何種行為;(3)被控侵權行為的技術內容是否落入專利權利要求書所限定的保護范圍;(4)被控侵權行為人的實施行為出于生產經營的目的。
由于發明專利包括產品專利和方法專利,因此專利侵權訴訟可以分為產品專利侵權訴訟和方法專利侵權訴訟。
對于產品專利的權利人來講,承擔上述要件事實特別是被告的侵權行為的舉證責任并不困難。
因為產品專利是所有由人創造出來的物品,其技術方案承載于機器、設備、部件、儀器、裝置、用具、材料、組合物、化合物等產品上,被控侵權產品為獲得市場利益都會通過公開渠道進行銷售,權利人只要通過合法途徑獲得被告制造的產品,即完成該項舉證責任。
即使獲得的產品沒有標注制造者,也可以要求產品銷售者提供產品的合法來源。
銷售者不能提供合法來源的,依法可以推定銷售者制造,由銷售者承擔賠償責任。
方法專利不同于產品專利,它是對加工方法、制造工藝、測試方法或產品使用方法等作出的發明,因此方法的使用總是在產品的制造過程中進行的,要求權利人進入生產現場進行調查,取得被控侵權人實施專利方法的證據幾乎是不可能的。
特別是一些產品的制造工藝往往涉及企業的商業機密,企業更是采取慎而又慎的保密措施。
即使權利人可以從銷售者那里獲得可能是由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但也無法直接推斷被告是使用專利方法制造該產品,因為從理論上講,實現同一結果的途徑并非只有一條。
如果一概要求權利人舉證,對于專利權人是苛刻的,也不利于方法專利權的保護。
因此,有必要合理分配方法專利權人的舉證責任,既有利于維護專利權人的利益,減輕專利權人的舉證負擔,也要防止給公眾合法地開展生產經營活動造成妨礙。
《專利法》所保護的方法發明,可以是專利產品的制造方法,也可以是國外已有但國內未曾出現產品的制造方法,還可以是國內已知產品的制造方法。
一般來講,專利產品及其制造方法屬于同一發明主題,可以在一項申請中同時提出。
對于這樣的方法專利,可以推斷他人不使用專利方法是無法制造出專利產品的。
如果他人制造了專利產品而否認采用了專利方法,由其舉證證明自己所使用的方法是非常合理的。
對于國內未曾出現的產品,即使其在國外是已知的,但由于該產品在國內沒有公開出現過,其制造方法在國內也應當視為是未知的。
如果有人在國內制造了相同產品而否認采用了專利方法,由其舉證證明自己所使用的方法不是專利方法也比較合理。
但是,如果一項產品是國內已知產品,自然也就存在相應的制造方法。
僅僅因為某人發明了一種新的制造方法,就要求生產已知產品的人在發生糾紛時首先承擔舉證責任,就顯得不夠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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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保全有哪些具體規定?
開發商的虛假宣傳應當按下列標準進行認定,即主觀方面是故意進行虛假宣傳,客觀方面是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并造成了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后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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