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有哪些,專利侵權委托書注意事項
專利代理 發(fā)布時間:2023-06-14 01:41:40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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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有哪些
管轄是指關于不同級別和地方的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權限分工,是涉及行政審判的組織體制、公民訴權保護、憲政分權體制等基本問題的重要訴訟法律制度。
在理解行政訴訟管轄時,需要注意的問題是:1、管轄是普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分工。
專門法院,如海事法院、軍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等,不受理和執(zhí)行行政案件。
對此,《行訴法解釋》第6條第2款規(guī)定:專門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審理行政案件,也不審查和執(zhí)行行政機關申請執(zhí)行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
2、管轄是上下級法院、同級法院之間受理行政案件的權限分工。
也就是說,管轄要解決不同審級和同級不同區(qū)域法院之間的權限劃分問題。
3、管轄是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權限分工。
管轄不包括第二審及再審案件的分工。
我們實行四級兩審制,第二審是第一審的繼續(xù),確定了第一審案件的管轄,第二審案件的管轄也就相應確定。
另外,執(zhí)行也是按第一審案件的管轄標準而定。
4、管轄權與審判權、主管權等概念之間的關系。
行政審判權是法律賦予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權力,包括主管權、管轄權、裁判權、訴訟指揮權、強制執(zhí)行權等。
管轄權是審判權的實現(xiàn)形式之一,審判權是管轄權的基礎與前提。
主管權是管轄權的前提。
主管是指法院有權中理行政案件的范圍,針對的是法院與其他國家機關之間關于處理行政爭議的權限劃分問題。
管轄針對的是法院系統(tǒng)內審理案件的權限。
管轄的種類一般認為,行政訴訟管轄可以做如下劃分:1、級別管轄與地域管轄。
級別管轄解決不同審級法院之間管轄權的劃分,行政訴訟法在規(guī)定方式上采用了“列舉式”與“概括式”兩種。
例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海關案件、發(fā)明專利權案件等屬于列舉性規(guī)定,“重大復雜”標準屬于概括式規(guī)定。
地域管轄解決行政案件由哪個地區(qū)的法院受理的問題。
對此,行政訴訟法采取了“概括式”規(guī)定方式。
2、法定管轄與裁定管轄。
法定管轄是指由法律直接確定的管轄。
裁定管轄是指在特殊情況下,由法院以移送、指定等行為確定的管轄,具體包括指定管轄、管轄權轉移和移送管轄三種。
3、共同管轄與單一管轄。
共同管轄是指兩個以上法院同時對一個案件均有管轄權。
單一管轄則是只有一個法院有管轄權。
行政訴訟法在確定管轄時考慮了如下因素:1、便于當事人訴訟。
即管轄的確定要方便原告、被告參加沂訟活動。
這里涉及空間、時間、經濟、法律等多重因京。
行政訴訟法第13條規(guī)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正是出于這種考慮。
2、便于法院公正、有效行使審判權。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就地、就近審判,便于人民法院認定事實。
海關、專利權案件,專業(yè)性、技術性較強,應由水平與條件更好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以確保正確地行使審判權。
另外,排除干擾與“壓力”等因素也很重要。
3、法院負擔均衡。
管轄的確定要考慮到不同地方以及各級法院之間,在訴訟負擔上的合理分工,不能使某一個地方或者級別的法院的負擔過重。
專利侵權委托書注意事項
一)未經許可實施他人專利行為。
這類專利侵權行為必須滿足兩個條件:未經權利人許可和以生產經營為目的。
根據專利法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包括以下3種具體形式: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進口他人發(fā)明專利產品或實用新型專利產品;使用他人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進口依照該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制造、銷售或進口他人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二)假冒他人專利行為。
這類專利侵權行為是指侵害專利權人的標記權。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2001)第八十四條規(guī)定,包括以下4種具體形式:未經許可,在其制造或者銷售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注他人的專利號;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
(三)以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以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
根據專利法五十九條的規(guī)定,這類行為需要承擔一般的民事侵權責任,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并予公正,可予以處罰。
(四)除法律明確規(guī)定之外,在理論上和實踐中還存在兩種侵權行為:過失假冒,即指行為人本意是冒充專利,隨意杜撰一個專利號,而碰巧與某人獲得的某項專利的專利號相同。
在這種情況下,即使該行為無假冒故意,但其行為結果仍然構成了假冒他人專利。
反向假冒,即指行為人將合法取得的他人專利產品,注上自己的專利號予以出售,這種行為顯然不夠成假冒他人專利“,但事實上侵害了合法專利權人的標記權,仍是一種侵權行為,侵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訴前禁令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
刑罰和行政處罰都是強制方法,但刑罰與行政處罰不同,主要表現(xiàn)在:1。嚴厲程度不同。
刑罰是最嚴厲的強制方法,其嚴厲性表現(xiàn)在:刑罰不僅可以剝奪犯罪分子的財產、人身自由、政治權利,還可以剝奪犯罪分子的生命。
而行政處罰只能剝奪人的一部分財產權利,即使適用行政拘留,也只能短暫地剝奪被拘留者的人身自由,這與剝奪犯罪分子自由的刑罰如有期徒刑的性質不同,法律后果亦不一樣,并且行政處罰不能剝奪人的政治自由,更不可能剝奪人的生命。
2。適用對象不同。
刑罰是對特定對象適用的強制方法,它只能對實施了犯罪行為的人適用,即只有犯罪分子才是刑罰適用的對象。
行政處罰的適用對象是違反行政管理秩序行為的人。
3。適用的機關不同。
刑罰只能由人民法院代表國家依法適用,其他任何國家機關、組織、團體和個人,都無權對他人適用刑罰。
人民法院在適用刑罰時,只服從法律,不受任何機關、團體或個人的干涉。
行政處罰則是由行政機關依法對行政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4。適用的程序不同。
人民法院在適用刑罰時,必須根據刑法規(guī)定的量刑原則、幅度和案件的情節(jié),并根據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管轄權限、訴訟期限和訴訟程序進行,即在內容和程序上都必須合法。
行政處罰在適用時,是依據行政處罰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進行。
5。執(zhí)行的機關不同。
根據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和監(jiān)獄法的規(guī)定,刑罰只能由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和監(jiān)獄分別執(zhí)行,并以監(jiān)獄為主。
除此以外,其他任何單位、個人都無權執(zhí)行刑罰。
刑罰執(zhí)行的方法與場所都是法定的,例如死刑由人民法院用槍決、注射等方法執(zhí)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在監(jiān)獄執(zhí)行;拘役在拘役所執(zhí)行;管制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
行政處罰一般是由行政執(zhí)法機關執(zhí)行,不涉及監(jiān)獄,也無需在特定的場所執(zhí)行。
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有哪些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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