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案件的法院管轄,提交專利申請多久拿證
專利代理 發(fā)布時間:2023-06-14 01:41:35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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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案件的法院管轄
行政訴訟的管轄是法院內部各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權限分工。
1、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是不同審級的人民法院之間審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權限劃分。
我國人民法院的設置分為基層、中級、高級和最高人民法院四個審級,《行政訴訟法》則分別確定了他們各自審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權限范圍。
級別管轄的一般標準是:一般案件由基層法院管轄,特殊案件分別由中、高、最高人民法院管轄。
對于級別管轄,著重所應把握的是分別歸中級、高級以及最高法院管轄的特殊案件。
除此之外的行政案件均歸基層法院管轄。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三類特殊行政案件:(1)確認發(fā)明專利權案件和海關處理的案件;(2)對國務院各部門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政府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3)本轄區(qū)內的重大、復雜案件。
高級、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也是本轄區(qū)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2、地域管轄 地域管轄是在級別管轄的基礎上解決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權限分工,行政訴訟的地域管轄可以分為一般地域管轄和特殊地域管轄。
一般地域管轄是指適用于一般行政案件、按照一般標準確定的管轄。
地域管轄的一般標準是:行政案件原則上由最初作出具體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該標準包含著兩層含義:首先,行政訴訟中地域管轄的確定一般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應該向被告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其次,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應該向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之所以加“最初”這一限定,是因為有些行政案件是經過行政復議的,這時客觀上存在兩個行政機關,需要予以明確。
特殊地域管轄是指適用于特殊案件,按照特殊標準來確定的管轄。
行政案件是復雜的,有時因為某種特殊因素的存在,根據一般標準來確定地域管轄可能會導致不公平,因此需要按照特殊標準來確定管轄。
行政訴訟中的特殊地域管轄具體包括以下三種:(1)經復議的選擇管轄,可以按一般標準由原行為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根據原告的選擇來確定。
至于行政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包括:一是對原具體行政行為所認定的主要事實和證據的變更;二是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所適用的規(guī)范性文件,對定性產生影響;三是變更處理結果。
(2)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3)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而提起訴訟的,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管轄。
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3、裁定管轄 是指根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或決定來確定行政案件的管轄。
主要有以下三種:(1)移送管轄,指某一個人民法院受理原告起訴后,發(fā)現自己對該行政案件沒有管轄權時,將案件移送到有管轄權的法院。
(2)指定管轄,指上級人民法院在一定情形下指定由某一個下級人民法院管轄。
(3)管轄權的轉移,指經上級人民法院決定或同意,將行政案件由下級人民法院轉移給上級人民法院,或者由上級人民法院移交給下級人民法院。
提交專利申請多久拿證
開發(fā)商的虛假宣傳應當按下列標準進行認定,即主觀方面是故意進行虛假宣傳,客觀方面是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yè)宣傳,并造成了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后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yè)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yè)宣傳。
發(fā)明實用專利審查多久
對于專利也是分為兩種不同的類型的,其中一種就是實用新型專利的,這種專利不同于外觀新型專利的,這種使用新型專利就是要進行相應的審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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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專利有三種類型:發(fā)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
授權發(fā)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都應當具有新穎性、創(chuàng)造性和適應性。
在審批過程中發(fā)明專利需要經過:受理、初審、公布、實審、授權五個階段,一般情況下,自受理到公布需要18個月左右的時間(要求提前公開則在初步審查合格后即可公開,平均約6個月左右,可節(jié)省一年左右的時間),在經過實審到授權差不多就要1年半至2年左右才能進行完成,當然也有特殊情況時間會更久。
想要加快審批周期的申請人,可以申請?zhí)崆肮_,這樣就可加快專利授權周期。
對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而言,審批只需要經過受理、初審、授權三個階段,相比發(fā)明專利授權周期要縮短很多一般在6個月以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三十四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發(fā)明專利申請后,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請日起滿十八個月,即行公布。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早日公布其申請。
國家知識產權局設立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復審請求進行受理和審查,并作出決定。
專利申請人對于專利局駁回其專利申請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駁回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復審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根據復審請求人的請求對駁回的專利進行復審。
復審就申請人對駁回決定不服而啟動的救濟程序。
專利審查的內容主要有: (1)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二條中規(guī)定的發(fā)明定義,即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2)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五條的規(guī)定,即申請專利的主題是否有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情況; (3)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即申請專利的主題是否屬于不能授予專利權的范圍; (4)是否具有專利法第二十二條條四款所規(guī)定的實用性; (5)說明書是否按照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要求充分公開了請求保護的主題; (6)權利要求所限定的技術方案是否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和第三款規(guī)定的新穎性與創(chuàng)造性; (7)權利要求書是否按照專利法第二十六第四款的規(guī)定,以說明書為依據,清楚、簡要地限定要求保護的范圍,獨立權利要求是否表述了一個解決技術問題的完整的技術方案; (8)申請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三條和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 (9)分案申請是否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 (10)權利要求書是否沒有單一性; (11)依賴遺傳資源完成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還需要審查申請文件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五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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