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什么為準,專利侵權如何判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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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什么為準
外觀專利權的期限為多少年內 官方整理 更新時間: 2023-04-25 08:35:58 人瀏覽 導讀: 外觀專利權的期限為十年內。
我國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期限為10年,對于不同類型的專利,向國家相關單位申請專利通過后的有效期也都是不一樣的,自我們向國家相關機構專利的申請日開始進行計算,發明專利權的有效期是二十年,而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有效期都是為十年。
我國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期限為10年。
在1993年申請的外觀設計中,獲得專利權并且專利權保護期限達到10年的不到10%。大多數人申請專利只為獲得專利權證書,從而獲得職稱、稅收等方面的利益。
因此其在獲得專利權之后并沒有將專利適用于工業商品生產的意識,很多專利因為專利權人的原因而喪失了專利權。
有的專利權人則只為獲得短期商業利益,并不將其作為自己的一種品牌產品長期占領市場。
而對于一些實力雄厚且具有戰略眼光的大企業來說,他們希望自己的產品可以長期占領市場,獲得法律有效保護。
對他們講,10年保護期較為短暫。
對于外觀設計,其保護期限在各國法律中不盡相同:外觀設計在日本的保護期為自核準注冊之日起15年;在德國,其保護期限為自申請之日起20年;在英國,其保護期為自注冊之日起5年,可延長4次,每次5年;在美國,其保護期限為自核發證書之日起14年;在法國,其保護期限為自申請之日起25年,經注冊人聲明還可延長25年。
可見我國外觀設計專利保護期限與發達國家相比較為短暫。
外觀設計專利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
外觀設計是指工業品的外觀設計,也就是工業品的式樣。
外觀設計專利是專利權的客體,是專利法保護的對象,是指依法應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
提醒您,它與發明或實用新型完全不同,即外觀設計不是技術方案。
外觀設計專利應當符合以下要求:是指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的設計;必須是對產品的外表所作的設計;必須富有美感;必須是適于工業上的應用。
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為準,簡要說明可以用于解釋圖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
拓展閱讀 外觀發明專利授權要多久 外觀專利公告多久 外觀授予專利權的條件
專利侵權如何判定標準
[案情簡介] 原告袁某、金馬公司訴稱:袁某享有“電火花線切割機床大錐度大厚度切割裝置”實用新型專利權,并于1999年3月將其專利許可金馬公司獨占實施。
被告張某和虎丘機械廠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合作制造了一臺線切割機床大錐度線架裝置,并銷售給長光電加工機床廠使用。
其行為侵犯了袁某的專利權,也影響了金馬公司實施專利。
請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權、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0萬元等。
被告張某辯稱:虎丘機械廠生產的一臺線切割機大錐度線架裝置,只是供給長光電加工機床廠試用,該裝置的技術特征與原告專利不同,未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故不構成侵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受理該案后于2000年2月和4月進行了公開審理,并查明:1、1997年8月,袁某向國家專利局申請了“電火花切割機床大錐度大厚度切割裝置”實用新型專利,并于1999年1月獲得專利證書,專利號為97235388.7,同年3月,專利權人袁某與金馬公司簽訂了專利獨占實施許可合同。
2、1999年1月,張某與虎丘機械廠簽訂一份協議,合作生產了一臺大錐度線架裝置,定價為2.8萬元,供給長光電加工機床廠試用。
后因發生糾紛,該裝置已于1999年12月15日運回,放置于蘇州市變壓器廠車間封存。
在本案審理中,對張某提供技術、虎丘機械廠生產的線架裝置是否侵犯了袁大傳專利權,當事人有爭議。
一審法院于2000年3月召集雙方當事人,對封存的被控侵權產品進行了現場勘驗。
將原告的專利獨立權利要求的內容,與被告產品的特征進行對比,二者主要差別在于:(1)專利產品連接上、下轉軸的部件稱為多節連桿,被告產品連接上、下轉軸的部件稱為導柱導套;(2)專利產品中有一斷絲保護器,被告產品中有一恒張力裝置,二者功能、結構有差異;(3)專利產品貯絲盤上的電極絲引出時經過斷絲保護器和一個導輪B,引回時經過下轉軸后端的下導絲輪回到貯絲盤,被告產品貯絲盤上的電極絲引出經過恒張力裝置上的導輪,經過下轉軸后端的下導絲輪仍要經過恒張力裝置上的另一導輪回到貯絲盤。
對于上述勘驗差別(2)、(3),可以證明,被告產品采用的恒張力裝置與專利產品中的斷絲保護器,二者有重合的功能,即在斷絲的情況下均可停車保護,但恒張力裝置還可調整走絲張力,由于恒張力裝置的雙重功能,使其在結構上與斷絲保護器不同。
同時,由于被告產品采用了恒張力裝置,省略了一個走絲導輪,其電極絲走絲路線與專利所限定的走絲路線不同。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1、導柱導套結構是二節,多節連桿結構也是二節或二節以上,二者的結構相同;同時,二者均為連接上、下轉軸,其功能也相同。
2、實用新型專利所保護的是對產品形狀、結構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技術方案,而本案因斷絲保護器和恒張力裝置在結構、功能上的不同,使電極絲走絲路線隨之變化,這種變化與專利技術方案所限定的技術特征不同并非顯而易見,而需要經過一定的創造性勞動,因此,原告認為恒張力裝置與斷絲保護器等同、被告產品技術特征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的理由不成立。
3、被告張某與虎丘機械廠合作生產的一臺線切割機大錐度線架裝置,其實現的技術方案與袁某享有專利權的技術方案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故原告認為被告侵犯其專利權的理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據此,一審法院對此案判決如下:1、駁回原告袁某、原告金馬公司的訴訟請求。
2、案件受理費2970元,由原告袁某、原告金馬公司負擔。
袁某、金馬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稱:本專利的權利要求書中所敘述的“斷絲保護器”是一個上位概念,兩被上訴人所生產的產品中的“恒張力裝置”是一個具有恒張力功能的斷絲保護器,因而,是一具體的下位概念,故“恒張力裝置”等于“斷絲保護器”。
“恒張力裝置”其它的功能是增加的特征,仍落入本專利的保護范圍。
所指控的產品中沒有省略走絲導輪,其電極絲的走絲路線與本專利所限定的相同。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1、被控侵權產品中“恒張力裝置”具有兩個作用,一是起斷絲保護作用,二是起恒張力作用。
雖然“恒張力裝置”結構與專利產品中的“斷絲保護器”不同,但其斷絲保護作用與專利產品中的“斷絲保護器”相比,在功能和效果上均無實質性改變,而專利權利要求保護的特征就是其功能和效果,而非是結構。
因此,被控侵權產品中的“恒張力裝置”實質上包括了專利產品“斷絲保護器”的特征;2、被控侵權產品中的走絲導輪與專利產品相比,只是其位置發生了變換,而這種位置的變換,并未使走絲導輪在功能和效果上發生實質性的改變。
走絲線路的變化,同樣也未使電極絲在功能和效果上發生實質性的改變。
被控侵權產品在切割效果上的改變,僅是由于其增加了恒張力這個特征的結果,因此被控侵權產品中的走絲導輪、走絲線路仍然等同于專利產品中該部分的技術特征。
3、被控侵權產品中的該兩個技術特征包括了本案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中對應部分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征,即落入了本案所涉及專利的保護范圍。
張某、虎丘廠未經權利人同意,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合作生產線架裝置的行為,構成了對袁某、金馬公司的專利侵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但由于張某、虎丘廠銷給海曙廠的一臺侵權產品在訴訟中已因證據保全被取回而未實際獲利,且袁某、金馬公司亦未能提供其因張某、虎丘廠的侵權行為給其造成銷售利潤損失的依據。
因此張某、虎丘廠只應賠償袁某、金馬公司包括侵權產品運輸費、訴訟代理費、證據公證費等的經濟損失。
因此,二審法院對此案判決如下:1、撤銷一審法院(1999)寧知初字第192號民事判決;2、張某、虎丘廠立即停止對袁某、金馬公司的專利侵權行為,并銷毀已生產的侵權產品;3、張某、虎丘廠共同賠償袁某、金馬公司經濟損失13000元;4、張某、虎丘廠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蘇州日報》刊登致歉聲明。
[評 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被告產品與原告專利產品在技術特征上有無區別以及被控侵權產品是否構成對原告專利權的侵犯?這涉及到本案專利權保護范圍的確定、專利侵權糾紛的表現形式以及如何確定專利侵權構成的判斷標準等問題。
這些問題也是法院在處理各類專利侵權糾紛案中確定專利侵權是否成立時所必須處理的法律問題。
(一)關于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法院在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案時,必須首先確定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這是其判定侵權是否成立時所要解決的先決問題。
因為只有確定了保護范圍,才能作為侵權判定的對比依據。
本案審理中,一、二審法院均將被控侵權產品與原告專利保護范圍內的技術特征進行對比,以此判斷是否構成侵權。
關于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及其具體內容的確定,我國專利法及其司法解釋規定了以下三條重要規則:第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第二,權利要求的內容應當以權利要求中明確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征所確定的范圍為準;第三,專利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
[2] 由此可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最終反映為權利要求書中的各項必要技術特征。
“專利保護范圍以權利要求為準”,這項原則意味著其保護范圍不得超出權利要求中所公開的各項技術特征。
法律所保護的是發明或實用新型方案中的所有必要技術特征,即把一個技術方案作為整體加以保護,因為只有整體的技術方案才能實現發明目的。
僅對單個的技術特征或者部分技術特征的保護是無意義的,因為這樣不能實現發明的目的與效果。
專利保護范圍的限定在司法實踐中具有雙重的意義。
從權利人角度,發明或實用新型的關鍵在于技術特征,因此正確的方法是將這些特征在權利要求書中予以充分表述,而且這些技術特征的含義應當以專業技術人員的理解為準。
其法律后果是:凡未提出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征都不能予以保護,此乃專利保護的一項基本原則。
值得注意的是:在專利申請實踐中也確實存在著有些技術特征未能在權利要求書中表述的情況,而權利要求中所包含的某些技術特征對該項發明來說反而是不必要的或不重要的。
這是專利權人應當盡量避免的。
從判斷侵權角度,權利要求書的作用在于劃出了一個專利權人享有的獨占權的范圍,從而與公眾可以自由使用技術的范圍區別開來,使公眾可以判斷專利保護的確切范圍。
此外,還應注意的一點是:權利要求書中的前序部分所闡述的現在技術不屬保護范圍,而緊接后面的特征描述才是。
通常用語為“其特征在于……”,其作用在于說明專利技術與現有技術的關系。
為了更好地描述專利技術,就必須借用現有技術作為其基礎,因為任何專利技術均是在現有技術基礎上發展起來的。
(二)專利侵權糾紛的表現形式 關于專利侵權行為的構成,我國專利法規定了以下兩項基本規則:第一,凡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
因此,只要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
[1]第二,不得實施其專利是指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
[3]實踐中,這種未經許可的使用的最常見形式是仿制,其主要特點是仿制產品的技術特征與被仿制的專利產品的技術特征基本相同。
在本案中,原告指控被告的產品的技術特征完全落入其專利權利要求的范圍中,即兩者產品技術特征完全相同,被告則辯訴其產品中的技術特征與權利要求書中的技術特征并不完全相同,并列舉出了恒張力裝置、套軸套筒,導絲輪等與專利產品的不同之處。
因此,原被告雙方在兩者產品是否相同上有爭議。
其實在專利侵權糾紛實踐中,被告即使仿制原告專利產品也很少完全照搬。
雖然仿制是專利侵權的主要形式,但對專利產品的仿制在具體實踐中也有各種不同表現形式。
簡單的仿制一般都構成侵權,表現為兩者技術特征完全相同,或等同替換,至多在原有基礎上再增加一個技術特征。
但復雜的仿制則不一定構成侵權,例如對原有技術的改進,因此實踐中也確存在著合法仿制或避免侵權的仿制。
就被控侵權產品與原告專利產品的技術特征比較而言,司法實踐中的專利侵權糾紛有各種表現形式,但很少是兩者特征完全相同的。
具體而言,不外乎以下幾種形式:第一種為兩者技術特征完全相同,即被告完全仿照原告專利產品的技術特征仿制;第二種為減少技術特征,即仿制的產品比專利產品缺少一個或兩個技術特征;第三種為增加技術特征,即被告在原告的專利產品上增加具有改進效果的新技術創造或特征;第四種是替換部分技術特征,即采用專利中的大部分技術特征,而僅更換其中一兩個原有技術,再用其它技術替代。
本案中的專利侵權糾紛為哪種表現形式?尚有不同觀點:原告認為兩者技術特征相同;被告與一審法院認為是變換了部分技術特征,因而兩者這部分技術特征不相同;而二審法院則認為是在原告技術方案的基礎上增加了一個技術特征,因而兩者技術特征基本相同。
(三)專利侵權構成的判斷標準 如前所述,《專利法》及其最高院相關的司法解釋僅對專利侵權的構成作了原則性的規定,而法院在處理專利糾紛的實踐中對專利侵權的認定還涉及到一些更為具體的判斷標準。
這實際上是法院在適用有關專利侵權的原則性規則時對此進行裁判解釋中所形成的一些更為具體的確定專利侵權的規則。
在專利侵權糾紛的各種表現形式中,上述第一種“兩者技術特征完全相同”明顯構成專利侵權,因為被告只是簡單并完全仿照專利產品技術特征,而并無任何改進或改變。
但其他各種侵權糾紛形式是否構成侵權,則應區分不同情況而作進一步確定。
專利保護期限是從哪一天開始計算
專利權期限是指在一定期限內專利人所享有的法定有效時間并且該專利權在有效時間內受法律保護,那么你知道專利權保護期起算點是什么嗎?小編為大家整理了相關的法律知識,下面一起來看看吧,相信會對你有所幫助。
1、自申請日、優先權日、授權公告日等固定日期起計算大部分法定期限是自申請日、優先權日、授權公告日等固定日期起計算的。
例如,專利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專利權的期限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專利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要求外國優先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應當在十二個月內提出,該期限的起算日為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優先權日)。
2、自通知和決定的推定收到日起計算 全部指定期限和部分法定期限自通知和決定的推定收到日起計算。
例如,審查員根據專利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指定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修改其申請的期限(指定期限)是自推定申請人收到審查意見通知書之日起計算;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申請人辦理登記手續的期限(法定期限)是自推定申請人收到授予專利權通知之日起計算。
推定收到日為自專利局發出文件之日(該日期記載在通知和決定上)起滿十五日。
根據1992年12月31日以前的專利申請獲得的專利權,發明專利權的保護期限為15年;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期限為5年,期滿前專利權人可申請續展3年。
根據1993年1月1日以后的專利申請所獲得的專利權,發明專利權的保護期限20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期限10年。
保護期限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此處所指的“申請日”,不包括優先權日。
對于享有優先權的專利申請,其專利權的保護期限不是自優先權日起計算,而是自專利申請人向專利行政部門提交專利申請之日起計算。
專利保護期限從提出申請的那一天開始計算。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發明專利權的有效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以及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有效期限為十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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