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專利法實施細則全文,專利法實施細則是我國專利制度發展的里程碑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4-09 21:46:28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最新專利法實施細則全文(二),最新專利法實施細則是我國專利制度發展的里程碑
最新專利法實施細則全文(二)
核心提示:國務院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作了一些修改,大家一定想知道最新的相關的法規進行了哪些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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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將第十七條改為第十六條,修改為:“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請求書應當寫明下列事項: “(一)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的名稱; “(二)申請人是中國單位或者個人的,其名稱或者姓名、地址、郵政編碼、組織機構代碼或者居民身份證件號碼;申請人是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的,其姓名或者名稱、國籍或者注冊的國家或者地區; “(三)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姓名; “(四)申請人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受托機構的名稱、機構代碼以及該機構指定的專利代理人的姓名、執業證號碼、聯系電話; “(五)要求優先權的,申請人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以下簡稱在先申請)的申請日、申請號以及原受理機構的名稱; “(六)申請人或者專利代理機構的簽字或者蓋章; “(七)申請文件清單; “(八)附加文件清單; “(九)其他需要寫明的有關事項。
” 十一、將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七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五款:“實用新型專利申請說明書應當有表示要求保護的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的附圖。
” 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六條:“專利法所稱遺傳資源,是指取自人體、動物、植物或者微生物等含有遺傳功能單位并具有實際或者潛在價值的材料;專利法所稱依賴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是指利用了遺傳資源的遺傳功能完成的發明創造。
“就依賴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申請人應當在請求書中予以說明,并填寫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制定的表格。
” 十三、刪去第二十七條第一款。
十四、將第二十八條修改為:“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應當寫明外觀設計產品的名稱、用途,外觀設計的設計要點,并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設計要點的圖片或者照片。
省略視圖或者請求保護色彩的,應當在簡要說明中寫明。
“對同一產品的多項相似外觀設計提出一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應當在簡要說明中指定其中一項作為基本設計。
“簡要說明不得使用商業性宣傳用語,也不能用來說明產品的性能。
” 十五、刪去第三十條。
十六、將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三十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稱中國政府承認的國際展覽會,是指國際展覽會公約規定的在國際展覽局注冊或者由其認可的國際展覽會。
”
最新專利法實施細則是我國專利制度發展的里程碑
“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修改,及時呼應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要求,對激勵自主創新、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是我國專利制度發展歷程中又一重要的里程碑。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有關負責人表示。
修改帶來專利審判變化 據介紹,此次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修改,適度調整了專利授權條件、賦予外觀設計專利權人許諾銷售權、強化專利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增加訴前證據保全措施、規定現有技術和現有設計抗辯事由等。
這些修改既有涉及程序方面的,也有涉及實體認定的,有的是對實踐經驗的總結和明確,有的是創設性的規定。
這對人民法院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都會產生較大的影響。
比如說,外觀設計專利權人的許諾銷售權。
修改前的專利法規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禁止權項包括制造、銷售、進口,與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相比,許諾銷售行為不在此列。
而修改后的專利法賦予了外觀設計專利權人許諾銷售權,提高了對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力度。
依照修改前的專利法,僅許諾銷售但尚未實際銷售外觀設計侵權產品的行為,不屬于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的行為,但新法施行后就有了救濟的法律依據,專利權人可以在他人進行許諾銷售的時候就啟動救濟程序,及時制止侵權行為,防止進一步的損害。
新法施行后,可能會增加一部分涉及許諾銷售的侵權訴訟。
比如說,專利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與修改前的專利法相比,專利侵權的賠償責任有兩大變化:第一,新增了定額賠償制度。
修改前的專利法沒有規定定額賠償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進行了填補性解釋,在很大程度上有效解決了賠償數額計算難的問題。
這次專利法修改,肯定了司法實踐以廣為適用的定額賠償制度,并適當提高了賠償額度。
最低數額由5000元增加至1萬元,上限也由50萬元上升到100萬元。
由于賠償額度的增加,可能導致原告要求采用定額賠償的案件進一步增加,這也會使得法官確定賠償數額的難度增大。
第二,細化了賠償數額的確定順序。
修改前的專利法沒有規定權利人的損失與侵權人獲利之間的適用順序,新修改后的專利法明確規定,只有當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難以確定時,才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賠償數額。
新法將權利人的損失作為確定賠償數額的第一順序,強調了其在賠償數額確定過程中的重要地位,同時也意味著原告要增強相應的舉證能力。
“未來,最高人民法院將在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適用過程中,不斷總結審判經驗,及時發現問題,認真研究并提出意見。
”該負責人表示。
最新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全文 (2003年12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95號公布根據2010年3月24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實施知識產權海關保護,促進對外經濟貿易和科技文化交往,維護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是指海關對與進出口貨物有關并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保護的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專利權(以下統稱知識產權)實施的保護。
第三條國家禁止侵犯知識產權的貨物進出口。
海關依照有關法律和本條例的規定實施知識產權保護,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規定的有關權力。
第四條知識產權權利人請求海關實施知識產權保護的,應當向海關提出采取保護措施的申請。
第五條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海關如實申報與進出口貨物有關的知識產權狀況,并提交有關證明文件。
第六條海關實施知識產權保護時,應當保守有關當事人的商業秘密。
第二章知識產權的備案 第七條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將其知識產權向海關總署申請備案;申請備案的,應當提交申請書。
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注冊地或者國籍等; (二)知識產權的名稱、內容及其相關信息; (三)知識產權許可行使狀況; (四)知識產權權利人合法行使知識產權的貨物的名稱、產地、進出境地海關、進出口商、主要特征、價格等; (五)已知的侵犯知識產權貨物的制造商、進出口商、進出境地海關、主要特征、價格等。
前款規定的申請書內容有證明文件的,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附送證明文件。
第八條海關總署應當自收到全部申請文件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備案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備案的,應當說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總署不予備案: (一)申請文件不齊全或者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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