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管理的概念與內容是什么,知識產權糾紛的處理方法是什么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4-08 14:41:05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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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管理的概念與內容是什么
知識產權管理的概念與內容是什么 一、什么是知識產權管理 知識產權管理是指國家有關部門為保證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貫徹實施,維護知識產權人的合法權益而進行的行政及司法活動,以及知識產權人為使其智力成果發揮最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而制定各項規章制度、采取相應措施和策略的經營活動。
知識產權管理是知識產權戰略制定、制度設計、流程監控、運用實施、人員培訓、創新整合等一系列管理行為的系統工程。
知識產權管理不僅與知識產權創造、保護和運用一起構成了我國知識產權制度及其運作的主要內容,而且還貫穿于知識產權創造、保護和運用的各個環節之中。
從國家宏觀管理的角度看,知識產權的制度立法、司法保護、行政許可、行政執法、政策制定也都可納入知識產權宏觀管理的內容;從企業管理的角度看,企業知識產權的產生、實施和維權都離不開對知識產權的有效管理。
根據管理主體的不同,知識產權管理可為國家機關對知識產權的管理及權利主體對其所有的知識產權的管理。
權利主體的管理主要從知識產權的合理開發、應用、推廣、自我保護等方面的考慮。
二、知識產權管理的內容 知識產權管理實質上景是知識產權人對知識產權實行財產所有權的管理。
所有權是財產所有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其所有的財產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知識產權雖然在形態上有其特殊性,但它仍然是客觀實在的財產。
所以,我們仍然可以對無形的知識產權進行科學管理,提高知識產權的經營、使用效益。
知識產權管理的主要內容分別為以下三點: (一)知識產權的開發管理。
企業應當從鼓勵發明創造的目的出發,制定相應策略,促進知識產權的開發,做好知識產權的登記統計,清資核產工作,掌握產權變動情況,對直接占有的知識產權實施直接管理,對非直接占有的知識產權實施管理、都督。
(二)知識產權的經營使用管理。
主要對知識產權的經營和使用進行規范;研究核定知識產權經營方式和管理方式;制定知識產權等等。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管理。
對知識產權使用效益情況應統計,合理分配。
(四)知識產權的處分管理。
企業根據自身情況確定對知識產權的轉讓、拍賣、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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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糾紛的處理方法是什么
知識產權糾紛的處理方法是什么 知識產權糾紛的主要方法有協商、調解、行政處理、仲裁和民事訴訟五種。
協商是指雙方當事人在知識產權糾紛發生后,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通過直接的協商和談判,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從而使糾紛得到解決的活動。
調解是指知識產權糾紛發生后,經雙方當事人申請,由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調解人從中協調,使雙方當事人在自愿協商的基礎上,互作讓步,達成協議,從而使糾紛得到解決的活動。
行政處理是指知識產權糾紛有關的當事人或者不特定第三人請求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關處理其知識產權糾紛或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侵權等違法行為的活動。
仲裁是指知識產權糾紛雙方當事人在自愿基礎上達成協議,將糾紛提交仲裁機構審理,由仲裁機構做出對爭議雙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的解決糾紛的制度。
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裁決或調解書要求對方承擔責任或履行義務,也可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知識產權糾紛雙方當事人的參與下審理和解決知識產權糾紛案件的訴訟活動。
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做出要求對方承擔責任或履行義務的判決書或調解書,并可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專利法》第六十條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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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糾紛訴訟應注意哪些問題
知識產權糾紛訴訟應注意哪些問題 一、確定原告資格 知識產權民事糾紛案件的原告可以是知識產權合同的當事人、知識產權的權利人以及與知識產權有關的利害關系人。
利害關系人包括知識產權的獨占、排他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知識產權的合法繼承人等。
二、需要提交哪些證據 1、著作權糾紛案件 (1)原告享有著作權的證據,如:作品的原稿、原件,創作作品的證明材料,受讓或許可使用著作權的合同等。
(2)被告侵權的證明,如:侵權復制品、銷售侵權復制品的發票等等。
2、商業秘密侵權案件 (1)原告具有某種經營秘密或技術秘密的證據,如:該秘密的研發及形成的材料、受讓該秘密的合同等; (2)被告未經原告許可,非法獲取、披露、使用該經營秘密或技術秘密的證據,如:未經原告許可,擅自接觸該秘密的證明材料;收買原告工作人員,引誘其泄露該秘密的證明材料等。
3、技術合同糾紛案件 書面合同、與合同有關的技術資料、可行性論證報告、技術評價報告、項目任務書與計劃書、技術標準與規范、原始設計與工藝文件、技術圖紙、有關技術表格和數據照片等。
4、專利侵權案件 (1)權利證明,如:專利證書、專利申請文件、實用新型專利權人應當提供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檢索報告; (2)實施侵權行為的證明,如:侵權產品、侵權方與他人的訂貨合同或轉讓合同、侵權產品的銷售發票、侵權產品說明書、技術對比文件等。
5、商標糾紛案件 (1)原告享有商標權的證據,如:商標注冊證,使用商標的商品,使用商標的商品的銷售量減少的數量、使用商標商品的利潤、商標及使用商標的商品的廣告宣傳等。
(2)被告侵權的證明,如:侵權產品及其數量和利潤、侵權產品的銷售發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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