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釋義第四十五條,商標法釋義第四十八條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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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釋義第四十五條
第四十五條使用注冊商標,其商品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由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不同情況,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或者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釋義】本條是關于對不顧商品質量,欺騙消費者的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理的規定。
本條實際牽涉商標的功能及如何對注冊商標進行管理的問題。
理論界和實務界都對商標在調控商品或服務的質量方面既有所期待,也多有質疑。
商標權人將商標用于商品之上或提供的服務之中,以便使人識別出自己的商品或服務,與他人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相區別。
即商標具有識別商品或服務的功能,這是商標的最基本的固有功能,并因此而將商標與商品或服務的通用名稱、通用標記等區分開來。
與此相關的,可以派生出商標的以下三大功能:一是表明商品或服務的來源或出處;二是促使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服務提供者保證商品或服務的質量;三是廣告宣傳上的功能。
首先,商標最初是作為手工業者表示自己的私有權而在自己的商品上標明的記號,后來發展到用以區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和出處。
由于這些商品或服務來自不同的公司或廠家,各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條件、工藝水平、經營管理和商業信譽不同,商品或服務的質量也有差異。
各市場主體要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取勝,必然寄希望于消費者能在眾多的商品或服務提供者中選用自己的商品或由自己提供服務。
但對廣大的消費者來說,不可能都具有鑒別、區分商品或服務所必需的知識、經驗和技能。
在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務上作上標記,也就是使用商標,就能幫助消費者實現挑選商品或服務的愿望。
其次,因為商標具有使人識別出商品或服務屬于誰的功能。
商標附著于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務上,即可表明該商品或服務項目的出處。
商業信譽好的公司企業會對消費者產生巨大的吸引力,通過商標把消費者、商品或服務與公司企業聯系起來。
對消費者來說,同一種商標下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應保證商品或服務的質量標準的同一性。
一個不能保證商品或服務質量的商標不會對廣大消費者產生吸引力,消費者不會爭先恐后地去購買那些帶有表明低質量、低檔次的商標的商品或服務。
因此,商品的生產者、經營者或服務項目的提供者首要的任務,是必須保證使用一個商標的商品或服務的質量具有同一的質量標準。
使消費者可以根據商標所表明的商品質量去選購商品,挑選服務,并多吸引回頭客。
最后,商標凝結著商品的質量和信譽。
商標本身就是一個無聲的廣告,它可以表明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和出處,可以使消費者了解是哪個公司企業的商品或服務項目,其商品或服務的質量標準如何。
商標還是廣告宣傳的核心。
利用商標進行廣告宣傳是商品和服務廣告的主要形式和重要內容。
附隨商品和服務的商標,能促使消費者認牌購貨,從而在市場上取得一定的份額。
同時商標的廣告功能也容易導致負面影響。
一是極易導致對消費者的欺騙,夸大優點,隱瞞問題和不足,使消費者受騙上當;二是過于強調商標的廣告宣傳功能,容易使商品的生產經營者和服務的提供者以為通過商標的廣告宣傳就可以占領市場,獲取經濟利益,而忽略了改進工藝,提高產品和服務質量的重要性。
根據以上原因,本條明確規定注冊商標使用人對其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應當負責。
凡有粗制濫造,以次充好等欺騙消費者行為的,應由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在商標使用的管理工作中,從維護消費者的利益出發,監督產品質量,制止欺騙消費者的行為,是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一項重要任務。
對于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違法行為,根據不同情節和后果,可以單獨或者合并采取下列手段處罰:責令限期改正,予以通報,處以罰款,撤銷注冊商標。
此外,對有毒、有害并且沒有使用價值的商品,還應依法予以銷毀。
商標法釋義第四十八條是怎樣的
商標法釋義第四十八條是怎樣的 《商標法》第四十八條 本法所稱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
【釋義】本條是對商標使用的規定。
所謂使用,按照現代漢語的理解,是指使人員、器物、資金等為某種目的服務。
按照本條的規定,所謂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
據此,商標的使用,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來理解其含義: 1、關于商標的使用方式。
從商標的使用方式上來講,包括以下七種具體形式: (1)將商標用于商品上。
即將商標直接使用在商品上。
如一些汽車制造企業,將注冊的商標制做出來,并鑲嵌于車頭、后備箱等部位。
又如一些計算機制造企業,將注冊的商標先制做出來,再鑲嵌于計算機顯示屏、主機上等。
將商標用于商品上,雖然本身不涉及商品的使用效能,但從整體上、美觀上看,商標已經成為商品的一個組成部分。
這是一種比較常見的商標使用方式,特別是在一些電器、電子、服裝、機械等類的商品上。
(2)將商標用于商品的包裝上。
即在商品的包裝上使用商標。
現實生活中,有些商品,如食品、藥品等,需要一定的包裝。
在商品的包裝上使用商標,如將商標印制在包裝物上等,也是一種常見的商標使用方式。
(3)將商標用于容器上。
即在商品的容器上使用商標。
現實生活中,有些商品,如酒類、油類等以液體形式出現的商品等,需要一定的容器盛裝。
在商品的容器上使用商標,如在酒瓶上印制商標等,也是一種常見的商標使用方式。
(4)將商標用于交易文書上。
即在合同文本等交易文書上使用商標。
如有些企業將商標直接印制在合同意向書、合同正式文本上等。
這種商標使用方式,主要是一些外資類企業以及國內一些具有相當經營規模或者具有相對優勢地位,且通常是提供格式合同文本一方當事人的企業較多采用。
(5)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中。
即在廣告宣傳中使用商標。
如有的企業制作的廣告宣傳片中,反復出現該企業的商標。
又如有的企業在其印制的企業成長歷程或者產品介紹等材料上使用商標等。
這也是一種比較常見的商標使用方式。
(6)將商標用于展覽中。
即在展覽中使用商標。
如在某類產品的展銷會上,直接在企業的展銷攤位上使用商標等。
(7)將商標用于其他商業活動中。
即在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商業活動中,使用商標。
如在某部電視劇作品中,某企業提供了贊助,在該電視劇中使用該企業的商標;又如某企業舉辦招待酒會,在酒會現場擺放特別制作的本企業的注冊商標等。
2、關于商標的使用目的。
從商標的使用目的來看,在于“識別商品來源”。
即通過使用商標,使他人了解該商品來源于什么地方或者來源于什么企業。
換言之,就是通過商標的使用,使他人知道該商品是由哪個企業生產制造的,或者該企業是做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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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注冊申請人申請商標復審的相關法律規定是如何的
商標注冊申請人申請商標復審的相關法律規定是如何的 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注冊申請人。
商標注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如果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對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后,做出裁定。
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裁定,并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復審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對商標局做出的裁定不申請復審或者對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裁定生效。
經裁定異議不能成立的,予以核準注冊,發給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經裁定異議成立的,不予核準注冊。
經裁定異議不能成立而核準注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時間自初審公告三個月期滿之日起計算。
小編提醒您,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如果是馳名商標,將會獲得跨類別的商標專用權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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