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釋義第五十九條,商標法釋義第五十八條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4-08 14:38:29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商標法釋義第五十九條,商標法釋義第五十八條
商標法釋義第五十九條
第五十九條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釋義】本條是關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的刑事責任的規定。
一、假冒注冊商標犯罪的刑事責任。
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行為,不僅嚴重影響他人的商品信譽,侵犯商標注冊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破壞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如果情節嚴重,按照刑法的有關規定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的規定,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應當符合以下條件:1。違法行為人使用他人注冊商標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
即行為人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行為未得到注冊商標所有人的口頭或者書面同意。
這是構成本罪的前提條件。
2。違法行為人在客觀上實施了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行為。
如果行為人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雖然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但是不構成犯罪。
3。違法行為人的上述行為情節嚴重的才構成本罪。
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非法獲利數額較大,給商標注冊人造成較大損失,侵權次數多、持續時間長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的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
對犯此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犯罪的刑事責任。
本款規定了兩種行為,一是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的行為,即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的行為。
偽造是指未經許可而按照商標注冊人的商標標識樣式進行制造的行為。
擅自制造,是指商標印制單位擅自超出商標印制合同規定數額印制商標標識的行為。
商標標識,是指貼附或者印刷于商品本身或者商品包裝之上,包含商品的商標及其他文字、顏色、圖形等以區別于其他商品的標識。
二是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行為,即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行為。
這里所說的銷售行為,應當是明知行為,即銷售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所銷售的商標標識是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
上述兩種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構成犯罪。
根據司法實踐,情節嚴重一般是指多次制造、銷售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的;非法制造、銷售的商標標識是用于藥品等涉及人身安全的重要商品的;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
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
對犯此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犯罪的刑事責任。
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罪,必須具備以下幾個要件:一是行為人必須具備主觀上的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而仍然銷售。
如果行為人不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銷售的,不構成犯罪。
二是行為人在客觀上實施了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行為。
三是銷售金額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
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罪。
對犯此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四、依法追究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的刑事責任,不免除侵權人的民事責任。
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按照刑法的有關規定,構成犯罪的,在追究其刑事責任的同時,違法行為人仍要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被侵權人可以在追究侵權人刑事責任的訴訟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也可以另外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侵權人賠償自己的損失。
此外,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人應當承擔對被侵權人的民事賠償責任,同時被判處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商標法釋義第五十八條
第五十八條為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措施。
【釋義】本條是關于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訴前證據保全的規定。
一、本條是這次修改商標法新增加的內容。
根據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第五十條的規定,司法當局除為制止任何侵犯知識產權的活動的發生而有權責令采取及時有效的臨時措施外,還可以為保存被訴侵權的有關證據而采取及時有效的臨時措施,即訴訟前的保全證據的措施。
我國的民事訴訟法只對訴訟中的證據保全作出了規定,未對訴前證據保全問題作規定。
為了具體體現世界貿易組織的這一要求,這次修改商標法增加了關于訴前證據保全的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是申請訴前證據保全的條件;二是訴前證據保全的裁定和執行;三是訴前證據保全的擔保;四是訴前證據保全措施的解除。
二、申請訴前證據保全的條件。
申請訴前證據保全應當具備以下幾個條件:1。申請訴前證據保全必須是為了制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2。申請人必須是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
3。只有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才能采取訴前證據保全措施。
所謂證據可能滅失,是指由于證據的特征、性質或者由于他人故意隱藏或者毀滅等原因,導致證據有滅失的可能。
所謂以后難以取得,是指由于客觀情況的變化,證據在將來雖然能夠取得,但是取證比較困難的情形。
在上述兩種情況下,如果不及時采取證據保全措施,很可能給權利人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因此有必要賦予當事人在起訴前申請人民法院對證據采取一定措施予以保護的權利。
三、訴前證據保全的裁定和執行。
人民法院接受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后,經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條件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做出采取證據保全措施的裁定,對于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條件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做出不采取證據保全措施的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人民法院在采取證據保全措施時,應當根據證據的不同種類,分別采取不同的保全方法。
對物證可以進行扣押、封存,或者進行查驗、檢驗,對場所可以進行勘驗、繪圖、拍照、錄像,對書證可以進行拍照、復制,對證人可以進行詢問并作出筆錄或者進行錄音、錄像。
無論采取何種措施,都應當做到真實、完整、客觀地保存證據。
四、訴前證據保全的擔保。
訴前證據保全的擔保,是指由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現金、有價證券以及人民法院認可的其他適當財產,或者由保證人向人民法院擔保,以保證由于申請人的原因導致采取訴前證據保全措施不當給他人造成的損失能夠得到補償。
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訴前證據保全措施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
人民法院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而申請人不提供的,應當裁定駁回其申請。
五、訴前證據保全措施的解除。
采取訴前證據保全措施是為了防止證據因人為或者客觀原因滅失,或者取證困難,從而為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利提供充分、及時的保護。
如果申請人在合理的期限內未提起訴訟,表明申請人怠于行使權利,可能給證據保全措施的相對人造成損失。
因此,本條規定,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措施。
商標法釋義第五十六條
第五十六條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前款所稱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釋義】本條是關于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如何確定的規定。
一、原商標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商標侵權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
按照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損害賠償費應當足以彌補因侵犯知識產權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司法當局有權責令侵權人向權利持有人支付其開支。
商標專用權是一種無形財產,商標專用權人在侵權糾紛中調查取證比較困難,需要支付必要的開支。
現實生活中,很多商標專用權人因為處理商標侵權糾紛費時費錢,打贏了官司賠了錢,得不償失。
因此,新商標法增加了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這一規定。
同時,在一些商標侵權案件中,存在被侵權人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所獲得的利益都難以確定的情況。
為了有效保護商標專用權人的合法權益,新商標法增加了法定賠償額的規定,即本條第二款的規定。
此外,在現實經濟生活中,有的商品銷售者通過合法渠道獲得某商品,由于自身不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不知道該商品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而在市場銷售。
在這種情況下,要求銷售者承擔賠償責任,不符合民法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原則精神。
因此,增加了第三款規定。
二、確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有以下三種方式:1。按照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來確定。
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從每件侵權商品獲得的利潤,乘以在市場上銷售的商品數額,所得之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所得利潤,即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
2。按照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來確定。
因侵權人的侵權商品在市場上銷售,使商標專用權人的商品銷售量下降,其銷量減少的總數乘以每件商品的利潤所得之積,即為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
按照侵權人所獲利益或者被侵權人所受損失來確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應當加上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這里所說的合理開支,包括被侵權人所支付的用于制止侵權行為的交通費、調查費、鑒定費、適當的律師費及其他合理費用。
在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以及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都能夠確定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選擇其中的一項,請求人民法院以此為標準做出判決。
3。給予法定數額的賠償。
實踐中,有很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案件,難以取得充分的證據以確定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
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被侵權人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這里所說的侵權行為的情節,包括侵權人的主觀過錯程度、使用的侵權手段、方式、侵權行為持續的時間、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害程度等。
三、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無論侵權人是否具有主觀上的故意,都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如果行為人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其所銷售的商品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而仍進行銷售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如果行為人不具有主觀上的故意,即不知道該商品為侵權商品,根據本條第三款的規定,則不承擔賠償責任。
如何判斷銷售者不具有主觀上的故意呢?本條規定了嚴格的限制條件,即銷售者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說明提供者的,才能認定銷售者不具有主觀上的故意。
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是指銷售者能夠提供發票、付款憑證及其他證據以證明該商品是通過合法途徑取得的。
說明提供者,是指銷售者能夠說明該商品的出賣方的姓名、名稱、住所或者提供其他線索,并且能夠被查實。
商標法釋義第五十九條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更多關于 商標法釋義第五十八條 的資訊,可以咨詢 樂知網。
(樂知網- 領先的一站式知識產權服務平臺,聚焦 專利申請,商標注冊 業務)。
關鍵詞: 專利申請 如何申請專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