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享有什么權利,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設計人有哪些權益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4-06 15:50:07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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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享有什么權利
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享有什么權利 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權屬單位,專利申請被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批準,授予專利權,其專利權人為單位。
但職務發明創造人因其創造發明、享有下列權利:
1、職務發明人和設計人,有在專利文件中寫明自己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權利; 2、獲得單位給予獎勵的權利; 3、發明或者設計專利實施后,有獲取合理的報酬的權利。
《專利法》第六條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
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后,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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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哪些權益
一、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哪些權益 1、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權益如下:
(1)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給予其獎勵,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后,根據其推廣應用的范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合理的報酬。
(2)國家鼓勵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實行產權激勵,采取股權、期權、分紅等方式,使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合理分享創新收益。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十五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后,根據其推廣應用的范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合理的報酬。
國家鼓勵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實行產權激勵,采取股權、期權、分紅等方式,使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合理分享創新收益。
二、職務發明創造的分類 (一)一類是執行本單位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包括下列三種情況:
(1)發明人在本職工作中完成的發明創造; 根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負有向勞動者支付報酬的義務,而完成合同范圍內的勞動任務是則勞動者的基本義務,因而此時勞動者所創造出的勞動成果應當歸屬于用人單位。
(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與本職工作有關的任務時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在現實生活中,單位的職員不僅僅要承擔屬于其本職工作范圍內的工作,也會接受單位交付的與其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因而對于法條中的“本單位任務”一詞的理解也就出現了兩種不同的情形。
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以外的任務,通常是指單位短期或者臨時下發的工作任務,如合作開發、組織攻關,接受研究委托。
而這些工作的完成與單位的宏觀指導、具體方案的制定、責任的承擔以及必要的物質條件都密切相關,所以應該屬于職務發明創造。
(3)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后1年內做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二)另一類是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包括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完成的發明創造;但如果僅僅是少量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且這種物質條件的利用,對發明創造的完成無關緊要,則不能因此認定是職務發明創造。
如果說用人單位授權職工進行的職務發明專利,其所有權也是屬于單位所有的,同時授權單位是可以提前與發明人進行約定支付相應的獎勵費用,如果雙方對職務發明的歸屬權發生了任何的糾紛時,不僅可以通過提起訴訟的方式解決也是可以通過知識產權局進行處理。
依據《專利法》的規定,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權益包括: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給予其獎勵,發明創造實施后,給予合理的報酬;同時國家鼓勵采取股權、期權、分紅等方式,使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合理分享創新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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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發明和非職務發明的概念是什么
職務發明和非職務發明的概念是什么 職務發明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等的工作人員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
在專利法中,這種關系集中體現為職工完成的發明創造的權利歸屬問題,即職工完成的發明創造是職務發明還是非職務發明創造的問題。
原則上,這一問題的解決應當遵從“合同優于法律”的原則,即有關發明創造成果權歸屬問題首先應當按照勞動合同中的約定來解決。
非職務發明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在職務之外沒有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條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
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后,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七條 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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