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商標是專利嗎,淺析專利無效宣告制度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4-06 15:45:15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注冊商標是專利嗎,淺析專利無效宣告制度。
注冊商標是專利嗎
注冊商標是否為專利 首先,商標和專利同屬知識產權范疇,都是企業的無形資產和軟實力的體現,也同樣能實現企業知識產權的保護、創造財富的功能,也同樣可以進行運營。
商標可以進行轉讓、許可、質押等屬于運營范疇,但行業內一般不用商標運營這個詞。
商標在市場概念中實際承載的是品牌的功能,而品牌概念中實際包含和代表的還有產品質量、企業形象及其企業品牌定位及市場定位的所有延伸的產物。
專利在其中也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因為專利往往承載著科技的力量,是為品牌增值和加分的關鍵因素。
專利運營同樣實用,專利轉讓、許可、質押、融資等都可以直接幫助企業贏得財富。
商標和專利還有一點聯系是立體商標與外觀設計專利都是對商標外形或與實體包裝相關的。
但兩者也有明顯的區別,如保護的時間不同等。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商標和專利之間是有很大區別的,商標在申請的時候需要用到較長的時間,這個是根據相關部門進行審查的時間來進行確定的,而專利一般是一些我們發明創造的一些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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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專利無效宣告制度
淺析專利無效宣告制度 楊*海 【學科分類】專利法 【出處】本網首發 【摘要】本文以專利法中專利無效宣告制度的具體法律規定為分析依據,從專利無效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出發,對專利無效宣告制度本身,再到專利無效制度與專利法其他制度之間的內在聯系層層遞進加以分析,以探詢專利無效宣告制度背后的法理依據,提出自己對這一問題的觀點。
然后,再對專利無效宣告制度在實踐中的問題作一嘗試性的探討。
【關鍵詞】必要性效力 【寫作年份】2006年 【正文】 1,什么是專利權無效宣告制度? 所謂專利權無效宣告制度,顧名思義就是在專利權人獲得專利之后,因為某種原因,任何人都可以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該專利權無效。
簡單的說,就是一項使權利無效的制度。
具體來說,包括專利法第45~47條三個法條以及專利法實施細則第64到第71條8個法條的規定。
下面將就此展開分析。
2,為什么要規定專利權無效制度?(必要性) 專利法的目的就是為了通過保護專利權,使權利人公開其發明創造,以達到推動社會發展的目的,那么既然授予了一個權利,為什么又要安排這樣一個使權利無效的制度呢?筆者認為,至少下面幾點原因可以說明專利無效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一,任何人都是有限理性的,除了上帝是全知全能的以外,每個人都有理性上的限制和信息獲取的限制。
專利審查員也是普通人,由于其知識和水平的限制,不可能保證任何一個通過其審批的專利權都是完全符合授予的標準的。
事實上,世界上沒有任何國家和地區的專利局能夠向社會公眾保證,其授予的專利權全都符合其專利法的規定;二,從具體制度設計來說。
由于效率,人力資源等因素的考慮,在三種專利中,只有發明專利是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相結合,而實用新型和外觀專利都是只采取形式審查,這種方式的優點是審批迅速,收費低廉,使申請人能夠盡快的獲得申請。
但是,這種審查方式,也同時大大增加了本不該授予專利權而授予專利權的情況。
因此在給予專利權的同時,有必要設計一個在必要情況下使專利無效的制度。
三,反之,如果沒有專利權無效的制度,任何通過審批的專利權都高枕無憂了,通過上面的分析不難知道,里面肯定會存在有本不應該授予而授予了的專利權。
而讓這些無效專利權人享受不應該享受到的利益,這不僅僅是對公眾利益的嚴重損害,同時也是對會挫傷其他真正有效的專利權人繼續發明創造的積極性。
與此同時,還會造成消極的導向,使意圖獲得專利權的人不是踏踏實實的搞發明創造,而是想方設法的采取各種手段,利用制度的缺陷和審查員的缺陷,獲得專利權。
因為只要通過審查,一切都會萬事大吉了。
淺議專利無效行政訴訟代理
一、專利無效行政訴訟的概念 專利無效行政訴訟,是指專利權人或宣告專利權無效的請求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無效審查決定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訴訟 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自一項專利權授權公告后的任何時間,任何單位和個人認為該項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專利法的有關規定的,都可以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的請求,復審委員會應當對請求人的請求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維持或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或部分無效的審查決定。
請求人和專利權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無效審查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審查決定之日起的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專利無效行政訴訟的特點 當事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不服提起的專利行政訴訟應該如何定性,即到底是行政案件還是民事案件,多年來在司法實踐中一直存在極大爭議,在現在的司法實踐中,雖然此類案件還歸入專利行政案件的范疇,但司法界都認可這是一類特殊的行政案件,與民事案件關系密切,主要表現在:
(1)多數專利無效行政訴訟發生的前提是當事人之間存在專利民事爭議 在專利無效行政訴訟案件中,提出宣告專利權無效請求的當事人一般是專利侵權案件中的被告,因此絕大多數的專利無效審查案件是由于專利侵權人在專利侵權訴訟中提出宣告專利權無效的“反訴”而形成的。
這部分專利行政訴訟案件在實踐中就會與專利侵權訴訟交叉進行。
即一般先發生專利侵權訴訟,在專利侵權訴訟中,一旦被告提出宣告專利權無效的請求,就會啟動專利無效的行政審查程序。
同時,專利侵權訴訟可能會被中止審理。
如果專利權人或無效宣告請求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維待專利權的決定不服的,有權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此時,一般需待人民法院對于復審委員會的審查決定作出判決并生效后,專利侵權訴訟才重新恢復審理。
當然,對于發明專利的侵權之訴,法院可以不中止審理,這樣就有兩個獨立的訴訟,而且形成了交叉訴訟。
在某種程度上,專利無效行政訴訟是專利類民事案件特別是侵權類專利民事案件的基礎性訴訟。
(2)專利無效行政案件具有民事案件的特點 該類行政訴訟案件與大部分普通行政訴訟案件在審判理念上有質的不同。
一般的行政訴訟案件所進行的是嚴格的程序審查,法院很少對行政機關的處理意見進行實體審查,而專利行政訴訟案件的審理所遵循的是全面審查的原則,更多涉及對專利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的實體對比而非單純行政訴訟意義上的程序審或案卷審,在審理思路上與專利類民事案件更容易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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