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于外觀設計是如何規定的,法律對于電腦軟件的保護是如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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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法律對于外觀設計是如何規定的,法律對于電腦軟件的保護是如何的。
法律對于外觀設計是如何規定的
法律對于外觀設計是如何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二十七條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以及該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應當寫明使用該外觀設計的產品及其所屬的類別。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2002年12月28日 國務院修訂發布) 第二十八條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必要時應當寫明對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
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應當寫明使用該外觀設計的產品的設計要點、請求保護色彩、省略視圖等情況。
簡要說明不得使用商業性宣傳用語,也不能用來說明產品的性能。
審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2001年10月18日 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 簡要說明用來對外觀設計產品的設計要點、省略視圖以及請求保護色彩等情況進行扼要的描述。
因此,僅限下述情況可在簡要說明中寫明:
(1)外觀設計產品的前后、左右或者上下相同或對稱的情況,注明省略的視圖; (2)產品的狀態是變化的情況,如折疊傘、活動玩具等; (3)產品的透明部分; (4)平面產品中的單元圖案兩方連續或四方連續等而無限定邊界的情況,如花布、壁紙等; (5)采用省略畫法的細長物品的長度; (6)用特殊材料制成的產品; (7)請求保護的外觀設計包含有色彩; (8)新開發的產品的使用方法、用途或者功能; (9)設計要點。
簡要說明不得使用商業性宣傳用語,也不能用來說明產品的性能和結構。
在知識產權的保護對象中,外觀設計較為特殊。
作為一種發明,它可以受到專利法的保護;作為某種美學思想的表述,它可以受到版權法的保護;當它在市場上獲得顯著性或第二含義后,又可以作為商標得到商標法的保護,或作為商品外觀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
外觀設計問題涉及專利權、版權法、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
外觀設計與商品包裝外觀設計可獲得專利法的保護,但商品包裝只能獲得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不能將二者混為一談。
希望通過上面的內容您能對法律對于外觀設計相關的問題有更加深入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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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對于電腦軟件的保護是如何的
法律對于電腦軟件的保護是如何的 可以申請著作權登記。
1。電腦軟件的專利保護 電腦軟件能否成為專利法的保護對象,是長期以來爭論的法律課題之一。
從總的情況來看,多數國家對電腦軟件的專利保護持否定態度。
由于軟件是人的智力成果,軟件研制是把人的智力表現為電腦可執行的形式,因此,電腦軟件的內容總是鮮明地表現為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所以,國外絕大多數國家的有關立法中都規定對電腦軟件不授予專利。
電腦軟件要獲得專利,必須符合專利申請條件。
首先專利的公告制度就不適于軟件。
由于軟件開發具有秘密的性質,一旦其內容公之于世,就會啟發別人創造出更高水平的軟件。
其次,使用軟件的結果通常并不直接反映在所制造和銷售的產品上,因此,即使有人使用開發者的軟件,也難以發現和制裁。
再者,專利審查制度也不適于軟件,尤其是實質審查,因為一種發明只能取得一項專利,但軟件是無形物,用于同一目的的軟件可能極其相似,很難確定其具有首創性,現在軟件數量之多、軟件描述方式之獨特,也使專利局很難對提交申請的軟件作實質性審查。
2。電腦軟件的版權保護 采取版權法來保護軟件是世界上的主要趨勢。
這是因為電腦軟件具備適合于版權保護客體所必須具備的兩個特征。
(1)電腦軟件是一種創造,同時也是借助于文字符號表達特定內容的特殊作品,它是研制人員通過設計、實驗、計算而完成的程序系統,這種產品盡管在形式上與通常的文學藝術作品有所不同,但它們之間也有相似之處:
軟件中的文檔部分基本上屬于原來就享有版權的作品,而以符號表示的程序也是用特殊方式表達人的思想的作品。
因此,只要電腦軟件本身不是抄襲或復制的,并且有獨創性就可以受到版權法的保護。
(2)受版權保護的作品須以一定的客觀形式表現出來,還未以一定的物質形態表現出來的作者的思想不能成為版權保護的客體。
電腦軟件是軟件設計人員使用高級語言編寫,并利用電磁效應記錄在磁帶、磁盤和其他一些介質上的。
它有一定的物質載體,并可像其它作品一樣能夠直接或通過電腦間接地供人利用,它可以成為版權法的保護客體。
目前以版權法保護電腦軟件在國際上已成為一個占主導地位的世界性趨勢。
國際上兩個版權公約――《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版權公約》,使得版權在國際上形成了國際保護體系,大多數軟件產業發達國家都有版權法,只要將電腦軟件納人其保護范圍,就能適應這種世界性的保護。
采用版權法保護軟件具有的優點是不可否認的,但也應看到采取這種方法的不足之處和由此而引出的新問題。
版權保護的主要缺陷在于只考慮阻止復制,而不像專利那樣,同時考慮被保護作品的應用。
版權法的本意是鼓勵創作、保護作品的完整性、促進文化的進步,而軟件處于不斷修改、完善和適應變化的動態過程中,這又與版權保護精神權利的靜態特征相矛盾。
事實上,人們不僅擔心軟件復制,而且更擔心軟件的權利及軟件應用問題,因為軟件的商業應用遠比文化因素更為重要。
這就加深了人們對版權法是否適宜軟件保護的疑問。
因此,現在仍有一些國家不采用版權法保護軟件。
3。電腦軟件的專門法律保護 用專利法或版權法保護軟件都有難以克服的缺點。
在軟件高速發展的今天乃至將來,都需要全新的專門法律來保護軟件。
不可否認的是,盡管有些專門法律方法具有很多缺點,而它們卻是對電腦軟件進行專門法律保護的較成功的嘗試,并取得了一些成效。
從長遠看,隨著電腦軟件技術的不斷發展,軟件保護新問題的不斷出現和現有保護方法的不適應,大多數國家可能將采用新的專門法律來保護軟件。
現在,許多法學工作者和電腦專家正密切合作,致力于全面系統地研究有關軟件保護的方法、理論、制度和司法實踐問題,世界各國也在為健全軟件保護而努力。
毫無疑問,完成這一艱巨而重要的任務將具有不可估量的意義。
可以預言,隨著電腦的國際性和全球性聯網的發展趨勢,急需一部適用于全球電腦技術保護的專門法律。
這是時代賦予我們的使命,否則將阻礙電腦技術的發展及電腦軟件的傳播,從而阻礙社會進步。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法律對于電腦軟件的保護是如何的”問題進行的解答,電腦軟件著作權的保護,對電腦技術發展是非常重要的,電腦軟件的開發者可以通過法律的保護享受豐富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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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是如何規定的
法律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是如何規定的 《專利法》第六條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
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后,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職務發明創造的認定 (一)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屬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即屬于職務發明創造:
1、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在本職工作中做出的發明創造。
本職工作即發明人或設計人的職務范圍,屬日常工作職責的范圍,既不是指單位的業務范圍,也不是指個人所學專業的范圍。
從事日常工作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屬于職務發明創造。
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這里的“本單位”包括:
職工的人事隸屬單位和臨時工作單位(如借調人員從事工作的借調單位、專業人員的受聘單位等。
)“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是指工作人員根據本單位的安排承擔的短期或臨時的任務。
單位如果安排特定人員參加本職工作以外的為特定目的而是定的研究開發任務時,應當簽訂協議,明確任務范圍,并保存好有關證據,以免發明創造完成后,雙方為該發明是否為職務發明創造而產生糾紛。
3、退職、退休或調動工作后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應當注意,退職、退休、調動工作后作出的發明創造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才能構成職務發明創造。
1)該發明創造必須是發明人設計人從原單位退職、退休或調動工作后1年內作出的; 2)該發明創造與發明人設計人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務有聯系。
(二)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在實踐中,很多發明創造的完成都是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但根據專利法的規定,并非凡是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就屬于職務發明創造,而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發明創造的完成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
所謂物質技術條件,是指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2、發明創造的完成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
本單位是指發明人隸屬單位、借調單位、聘請單位,如果主體在發明創造完成的過程中所利用的物質技術條件,與本單位無關系,則不認為是職務發明創造。
3、發明創造的完成“主要是”利用了本單位的的物質技術條件。
這里強調的是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在發明創造完成過程中的作用和比重。
對這一點,專利法并沒有詳細規定。
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在發明創造過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及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
如果這種利用對發明創造而言是必不可少的、起決定性作用的條件,則發明創造應屬于職務發明創造。
如果發明人或設計人僅少量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而且這種利用對發明創造的完成的關系不大或者沒有起到決定性的作用,則該發明創造不認為是職務發明創造。
應當注意的是,只有同時符合上述三個條件,才能人為該發明創造的完成“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資條件”,也才能認定為職務發明。
其原因就在于,這種發明創造的完成同單位的物資幫助有密不可分的關系,沒有這種物質幫助,該發明創造是不可能完成的。
判斷是否屬于職務發明創造,不取決于發明創造是在單位內還是在單位外作出的,也不取決于是在工作時間還是在本工作時間外的業余時間做出的,只要屬于執行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即便發明創造是在家里利用業余時間完成的也屬于是職務發明創造。
因為腦力勞動與體力勞動不同,它可以不受特定場所和上下班時間的限制。
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的權利
法律對于外觀設計是如何規定的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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