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陽能熱水器外觀設計侵權案,“中空飾條”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案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4-06 15:33:29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XX訴“XX”太陽能熱水器外觀設計侵權案,“中空飾條”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案。
XX訴“XX”太陽能熱水器外觀設計侵權案
案情回放 1998年9月12日,原告李*申取得名稱為“太陽能熱水器集熱筒外殼”外觀設計專利,專利號為97317477.3。
其在申請專利時,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的外觀設計專利請求書中明確記載有簡要說明,該說明明確:
本產品主要設計點在于:
殼體一端增加電加熱管安裝安全護罩,殼體兩端蓋與殼體結合處具有工藝凸筋等。
2000年初,原告發現被告散發“新款華揚2000”太陽能熱水器產品廣告,并在2002年5月7日購買被告產品1臺。
據此,原告起訴被告專利侵權。
該專利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無效審查,維持有效;但復審委的決定同時強調指出,象太陽能熱水器集熱筒外殼這一類產品的外觀設計,變化集中在兩端蓋部分,其設計要點也體現在這些部位。
另查明,個舊市**工業有限公司1995年6月22日申請、1996年6月19日授權公告的“太陽能熱水器保溫箱”外觀設計專利(專利號95305771.2)圖片中披露了保溫箱(集熱筒)中端蓋和中節有二道環狀凸筋和端蓋處圓弧設計。
法院經審理認為,外觀設計專利權所保護的內容范圍,是人們的視覺可見的產品富于美感的外觀,進行侵權判定時,應遵循整體觀察、結合產品要部、綜合比較的方法,本專利與被控產品相比較,結合原告專利的設計要點或要部,現有同類產品的相同或相近似的設計應予排除,應根據設計要部,也即原告獨創的部分結合整體來觀察。
盡管兩者端蓋與集熱筒外殼處均有工藝凸筋和圓弧設計,但在原告專利申請日前,公開的一種“太陽能熱水器保溫水箱”中同樣有環狀凸筋和圓弧設計,因此僅有環狀凸筋和圓弧設計相同,普遍消費者尚不足以因此而造成誤認。
特別是屬于原告專利設計要部的端蓋一側電加熱管安全護罩,被告產品上沒有。
所以,二者是不同的外觀設計。
故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不應支持。
法官點評 解決本案的關鍵在于以下兩個方面。
首先,外觀設計專利如何進行侵權對比。
在外觀設計專利產品與被控侵權產品對比時,一般應依據專利公告的圖片或者照片定義的六面視圖分別對比。
對比判斷是否相同或相近時,一般以要部觀察和整體觀察,但對立體產品而言,六個面并不一定都是設計的要部,不易見到的部位一般不作為判斷的要部。
所謂要部,是指某些產品存在著容易引起一般消費者注意的部位,該部位稱作該產品的“要部”。
要部的確定,應結合該產品的使用狀態、在先同類或者相近似產品常見的外觀設計形式以及對整體視覺效果的影響加以確定。
本案在復審決定中明確的“象太陽能熱水器集熱筒外殼這一類產品的外觀設計,變化集中在兩端蓋部分,其設計要點也體現在這些部位”。
這一結論同樣在侵權判斷中對確定保護范圍時,應作為重要參考因素。
“中空飾條”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案
陳某于2005年12月申請了一項名為“**飾條”的型材外觀設計專利。
該型材用于藝術玻璃的制作。
該專利授權后,陳某發現,后來蔣某也在制造銷售同樣的藝術玻璃。
陳某認為蔣某制造的藝術玻璃中使用的“**飾條”的型材與自己的專利近似,遂將蔣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
被告蔣某停止銷售侵權產品;由三被告銷毀該侵權產品;由被三被告共同賠償原告損失20萬元。
本案作為一起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其特殊之處在于:
一般外觀設計專利糾紛,往往被控侵權產品本身即是一個獨立、完整的產品,而本案中的“**飾條”,由于其主要用于鑲嵌、裝飾在玻璃門窗中,起一種美化的作用,并往往和玻璃門窗構成一體,不可分離。
這就產生了一個問題:
生產玻璃門窗的廠家(本案中被告蔣某、張某)購買了該被控侵權產品(**飾條)以后,又將其嵌入、整合到其他產品(中空藝術玻璃)中(并銷售該中空藝術玻璃)的行為,對被控侵權產品到底是一種的“使用”行為,還是一種“生產”和“銷售”行為?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明規定,觀設計專利產品的實施行為只包括“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2008年修改新增)、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為,并不包括“使用”。
也就是說,即使被控侵權產品落入了原告的涉案專利圖形的保護范圍,但只要被告對該專利權產品只是“使用”行為,也就不存在侵權的可能。
不禁止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使用是我國專利法在外觀設計和發明、實用新型保護制度的非常顯著的區別。
紀中久律師認為在本案中,蔣某二人購買了**飾條后對其進行切割、重新連接組合,與其他裝飾物搭配,最終做成其他產品(玻璃門窗),其自始至終只是一種對于型材的“使用”行為。
其實這也是**飾條這一產品本身的功能所決定的,即作為一種生產其他產品的材料,它的使用者或曰目標客戶并不是一般大眾,而只能是其他產品的加工企業;而當其他企業將其與其他型材一起加工成其他產品之后,其作為型材的性能已經被用盡。
當消費者去購買藝術玻璃時,吸引消費者的不僅僅是“**飾條型材”,實際能夠吸引消費者的是由型材所構成圖案和其他裝飾物配合所表現出的整體藝術效果。
一審法院認為:
原告未能舉證證明被告蔣某生產了被控侵權產品;雖然經過庭審比對,可以認定被告玻璃產品中的**飾條落入了原告涉案專利圖形“**飾條”的保護范圍,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2008修改中新增)、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之規定,被告蔣某、張某的使用行為并不構成侵權,陳某的訴訟請求被駁回。
“全耐火纖維復合防火隔熱卷簾”實用新型專利侵權糾紛案
原告:
**英特萊特種紡織有限公司(簡稱**萊公司) 被告:
**東鐵熱陶瓷有限公司(簡稱**公司) 案情:
**萊公司是一種名稱為“全耐火纖維復合防火隔熱卷簾”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本專利公開了一種新型防火隔熱卷簾,具有耐火溫度高、耐火極限時間長、使用安全、結構簡單、成本低等優點。
后**萊公司發現**公司專門生產、銷售缺少“薄鋼帶和連接螺釘”的專利產品的半成品,該半成品包括著色玻璃纖維布、防火布、防火毯和防輻射貼鋁箔防火布。
防火毯中間有耐高溫不銹鋼絲,然后再由用戶根據需要用薄鋼帶和螺釘或等同方式連接在一起使用。
據此,**萊公司以間接侵犯專利權為由將**公司告上法庭。
**公司則認為所謂間接侵權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制造、銷售專用于實施原告專利技術的半成品,所組裝完成的最終產品的技術特征完全覆蓋了本專利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征,落入了原告專利的權利保護范圍,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實用新型專利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據此判決:
**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1萬元。
**公司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認為:
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點評:
本案涉及間接侵權問題。
所謂間接侵權是指,行為人的行為本身并不構成直接實施他人專利的侵權,但卻教唆、幫助、誘導他人實施專利而發生直接侵權行為,行為人在主觀上有誘導或者教唆他人侵犯專利權的故意,客觀上為直接侵權行為的發生提供了必要條件。
本案即為一典型的間接侵權的案例。
本案中,被告制造的防火簾在未安裝連接螺釘和薄鋼帶前是專用于本專利的半成品,該半成品與連接螺釘和薄鋼帶共同構成本專利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征,完全落入本專利的權利保護范圍。
被告明確承認其根據客戶的要求在防火簾的外部配置螺釘和鋼帶,因此,客戶使用被告制造的本專利的半成品與薄鋼帶和連接螺釘配套安裝使用被告系明知,其主觀上具有與他人實施侵害原告專利的故意。
同時,被告長期向客戶實際銷售專用于實施本專利的半成品即被控侵權產品從中獲取商業利益,其與他人共同侵權的事實已經實際發生。
因此,被告的行為已經構成了間接侵權。
XX訴“XX”太陽能熱水器外觀設計侵權案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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