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觀設計與實用新型的區別是什么,外觀設計與著作權沖突如何處理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4-06 15:30:41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外觀設計與實用新型的區別是什么,外觀設計與著作權沖突如何處理。
外觀設計與實用新型的區別是什么
牟瑤律師,知識產權專家律師,武漢大學法學碩士,中共黨員。
該律師涉足律師行業多年,具有豐富的律師從業經驗,長期致力于著作權(版權)、商標權、專利權、商業秘密、不正當競爭、植物新品種權等知識產權侵權業務方面的研究。
其憑借專業的理論知識、深厚的法律素養和豐富的談判及訴訟技能,為國內外大型企業、事業單位處理了多起重大疑難知識產權侵權案件,已贏得了各界的支持和客戶的高度贊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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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觀設計與著作權沖突如何處理
外觀設計與著作權沖突如何處理 繪畫、書法、攝影、影視、圖形等作品首次用于工業品外觀設計的,受著作權之保護;在同類產品上再次使用該作品的,則由專利法調整,不為著作權法保護。
為解決著作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這一重合,可采取一次賣絕,是指繪畫、書法、攝影、影視、圖形等作品用于工業品外觀設計時,著作權人必須將在該產品上使用的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轉讓給生產者。
權利轉讓后,該產品則同上專利法調整,不再適用著作權保護制度。
一次賣絕的辦法有以下特征:
第一,生產者首次將著作權所保護的作品在產品上使用,必須征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并支付報酬。
第二,作品的著作權人必須將在同類產品上使用的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賣絕。
第三,一次賣絕后,該產品只適用專利法,取得外觀設計專利的,他人不得仿制,未取得外觀設計專利的,任由他人復制。
第四,該作品在不同種類的產品上使用的權利,仍屬于著作權人。
按照這種辦法,繪畫、書法、攝影、影視、圖形等作品首次用于工業品外觀設計的,適用著作權法;在同類產品上再次使用該作品的,轉為專利法調整。
外觀設計的定義 在知識產權的保護對象中,外觀設計較為特殊。
作為一種發明,它可以受到專利法的保護;作為某種美學思想的表述,它可以受到版權法的保護;當它在市場上獲得顯著性或第二含義后,又可以作為商標得到商標法的保護,或作為商品外觀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
外觀設計問題涉及專利權、版權法、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
外觀設計與商品包裝外觀設計可獲得專利法的保護,但商品包裝只能獲得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不能將二者混為一談。
外觀設計的申請要求 外設計是指工業品的外觀設計,也就是工業品的式樣。
它與發明或實用新型完全不同,即外觀設計不是技術方案。
我國《專利法》第二條中規定: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外觀設計專利(Industrial Design)是指:
對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
可見,外觀設計專利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必須是對產品的外表所作的設計; (2)是指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的設計; (3)必須是適于工業上的應用:
(4)必須富有美感。
在專利申請時需要考慮到兩者之間的關系,了解相關的知識,才不會出現不該有的矛盾,以上的就是 小編為大家在網上尋找到的知識了,希望能夠幫助大家解決問題!如果您還有任何疑問,歡迎在本網進行律師咨詢。
外觀設計專利與商標侵權判定的區別有哪些
外觀設計專利的侵權判定基準是整體視覺效果是否相近似、商標的侵權判定基準是能否構成消費者的混淆,而由判定基準不同又直接帶來二者在侵權判定原則、具體判定方法上的差異。
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是富有美感的工業設計,從這種意義上講,更接近于著作權,而商標保護的一種標識性權利,保護的最終目的是防止消費者對商品發生混淆,由此,形成了外觀設計專利和商標侵權判定基準上的本質區別。
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定的基準是,被控產品與外觀設計專利之間的整體視覺效果是否相近似,如果相近似,則構成侵權;商標侵權判定基準是,被控標識與商標相比是否有可能造成消費者的混淆,如果造成消費者的混淆,則構成侵權。
混淆在外觀設計專利和商標侵權判定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對于商標侵權判定,如果被控標識與商標造成消費者混淆,則一定構成侵權,反之,一定不構成侵權。
有的時候即使被控標識與商標相近似,但是如果沒有造成消費者的混淆,仍不構成侵權。
對于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定,如果被控產品與外觀設計專利造成消費者混淆,則認為二者的差別對整體視覺效果相近似,一定構成侵權,反之,則不一定不構成侵權。
也就是說,有的時候即使被控產品與外觀設計專利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但仍有可能構成侵權。
比如,被控產品是一個雙門消毒柜,外觀設計專利是一個單門消毒柜,二者一個是雙門,一個是單門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但是二者的邊角門把手等部位相近似,由于消毒柜的邊角門把手等是易見、創新部位,根據外觀設計侵權判定基準,認為二者的整體視覺效果相近似,構成侵權。
外觀設計專利與商標侵權判定具有共同的侵權判定原則,即整體觀察原則和要部觀察原則。
2004年以前,外觀設計專利與商標侵權判定還具有一個共同的侵權判定原則即隔離對比原則。
國家知識產權局2004年6月對審查指南的部分內容進行了修改,刪除了外觀設計專利相近似判定的隔離對比原則,這也意味著在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定中不再適用隔離對比原則。
筆者認為,這種改變是與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定基準密切相關的,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定基準是整體視覺效果是否相近似,而不是是否構成消費者的混淆。
外觀設計專利更接近于版權,當判定兩個作品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的時候,一定是將兩個作品進行直接對比,而不會隔離對比。
盡管外觀設計專利與商標侵權判定都有整體觀察原則和要部觀察原則,但在具體適用時二者是明顯不同的。
在商標侵權判定中,要部觀察原則是對整體觀察原則的一個補充。
首先將被控標識與商標進行整體上的對比,在此基礎上,找出最能吸引消費者的部分確定為要部,再進行比較,比如當商標為文字與圖案的組合,圖案最具有顯著性,可以確定圖案為要部。
而對于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定,整體觀察和要部觀察只能擇其一。
原則上外觀設計專利的侵權判定適用整體觀察原則,只有那些在使用狀態下相對于其他部位對整體視覺效果影響明顯強烈的部位可以適用要部觀察原則,比如,以特定方向朝向使用者的產品,如壁掛式固定信箱,其在使用狀態下能夠看到的部位相對于看不到的部位(如壁掛式固定信箱的背面)對整體視覺效果的影響明顯強烈。
另外,外觀設計專利與商標的侵權判定除了在判定基準和判定原則上存在區別外,由于外觀設計專利與商標保護內容的不同,在一些具體的判定方法上也存在著明顯的差異。
比如,在商標侵權判定中,會考慮構成商標文字的含義,如果商標是cyclone(旋風的意思),被控標識是tornado(也是旋風的意思),由于二者含義相同,構成侵權,而如果這兩個詞分別用在產品包裝袋上,對于外觀設計專利而言則不構成侵權。
再有,如果商標是一個金-鷹的圖案,被控標識是金-鷹文字,構成商標侵權,對于外觀設計而言,也不構成侵權。
還比如,如果被控產品與外觀設計專利相比,圖案相同或相近似,但色彩不同,此時被控產品有可能不構成侵犯外觀設計專利;但如果被控標識與注冊商標相比,文字、圖案相同,只是色彩不同時,仍有可能構成侵犯商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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