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研究成果后應先申請專利再發表論文,研究成果應該先發表論文還是先申請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4-01 22:45:28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取得研究成果后應先申請專利再發表論文,研究成果應該先發表論文還是先申請專利
取得研究成果后應先申請專利再發表論文,研究成果——應該先發表論文,還是先申請專利?
學術論文的發表要具有創新性,而專利的授權又需要滿足新穎性和創造性,這導致許多科研工作者不能明晰二者的區別,對同一研究成果究竟應先發表論文還是先申請專利心存疑惑, 疑惑的點主要有兩個:
一、先發表論文是否會破壞在后提交的專利的新穎性?二、先申請專利是否會影響在后投稿的論文的創新性? 一、先發表論文是否會破壞在后提交的專利的新穎性? 專利的新穎性 是指 :
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于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專利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 (含申請日) 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現有技術 是指:
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
現有技術包括在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在國內外公開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的技術。
從以上概念即可看出,同一技術方案,只要被先發表的論文所記載就變成了現有技術(與論文作者和專利發明人是否為同一人無關),大概率下會影響到在后提交的專利的新穎性。
為什么說是大概率呢? 因為《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給出了一個不喪失新穎性的寬限期,規定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日以前六個月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喪失新穎性:
(一) 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 (二) 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的; (三) 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泄露其內容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大多數學術論文都是發表在期刊上的,期刊并不在以上條件之內,其次,提出“不喪失新穎性寬限期”的專利需要在申請日起2個月內提交證明材料。
該證明材料應當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組織會議的全國性學術團體出具,且需注明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會議的名稱以及該發明創造發表的日期、形式和內容,并加蓋公章。
取得研究成果后應先申請專利再發表論文,研究成果應該先發表論文還是先申請專利
學術論文的發表要具有創新性,而專利的授權又需要滿足新穎性和創造性,這導致許多科研工作者不能明晰二者的區別,對同一研究成果究竟應先發表論文還是先申請專利心存疑惑,疑惑的點主要有兩個:
先發表論文是否會破壞在后提交的專利的新穎性? 先申請專利是否會影響在后投稿的論文的創新性? 一、先發表論文是否會破壞在后提交的專利的新穎性? 專利的新穎性是指:
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于現有技術; 現有技術是指:
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
現有技術包括在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在國內外公開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的技術。
從以上概念即可看出,同一技術方案,只要被先發表的論文所記載就變成了現有技術(與論文作者和專利發明人是否為同一人無關),大概率下會影響到在后提交的專利的新穎性。
為什么說是大概率呢?因為《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給出了一個不喪失新穎性的寬限期,規定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日以前六個月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喪失新穎性:
(一) 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 (二) 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的; (三) 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泄露其內容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大多數學術論文都是發表在期刊上的,期刊并不在以上條件之內。
二、先申請專利是否會影響在后投稿的論文的創新性? 我們先來了解一下專利和學術論文所保護的客體。
根據《專利法》的規定: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取得研究成果后應先申請專利再發表論文,采用適當的方式保護自己的科研成果:
先專利后論文!
近期發現大家普遍面臨這樣一個困惑:
有了科研想法或技術成果是先申請專利,還是先發表論文? 張鵬18092893459 銘一集團陜西一公司---高級知識產權顧問 夢想從這里起航!------銘一(中國)知識產權 中國科學技術發展戰略研究院的統計顯示,我國國際科學論文數量已居世界第二位,本國人發明專利申請量和授權量分別居世界首位和第二位。
我國有320多萬名研發人員,居世界首位,但科技創新能力僅排世界第19位。
為何差距如此之大? 近年來,隨著我國不斷加大對科技研發領域的投入,我國各大高校和研究機構的科研成果數量不斷上升,但原發改委副主任張曉強表示,我國科技成果轉化率僅為10%,遠低于發達國家40%的水平。
事實上,我國的許多高校和科研工作者在不斷探求科研問題的同時,往往過于注重發表學術論文,而忽略在第一時間進行專利的申請。
然而,學術論文與專利不論從撰寫還是審查方面都是有許多共通之處的,這也導致許多科研工作者不能明晰二者的區別,致使在實質審查進行意見答復時由于公開不充分、不是專利法保護主體等各種原因使自己處于被動。
采用適當的方式對自己的科研成果進行保護。
眾所周知我國專利包括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下文中提到的專利均指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
此外,文中所涉及的例子并不絕對嚴謹、全面,但會有助于各位讀者理解,也懇請讀者批評指正。
首先看一下概念上的辨析,根據我國現行國標GB 7713-87《科學技術報告、學位論文和學術論文的編寫格式》中對學術論文的定義:
學術論文是某一學術課題在實驗性、理論性或觀測性上具有新的科學研究成果或創新見解和知識的科學記錄;或是某種已知原理應用于實際中取得新進展的科學總結,用以提供學術會議上宣讀、交流或討論;或在學術刊物上發表;或作其他用途的書面文件。
學術論文應提供新的科技信息,其內容應有所發現、有所發明、有所創造、有所前進,而不是重復、模仿、抄襲前人的工作。
我國的《專利法》規定: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仔細研究我們不難發現其中的奧妙:
1,專利和論文保護客體的不同 專利的保護客體為技術方案,而學術論文涉及的內容更為廣泛,包括形成新的理論體系、總結某領域的研究進展等等,這些內容或許可以形成非常高質量的文章,發表在著名期刊上,但并不是專利法保護的范圍,因為這些內容并不是某種技術方案。
而且,大家也知道《專利法》規定下列5項,不授予專利權:
(一)科學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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