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專利權后果是什么,侵犯專利權犯罪的刑事責任是怎么規定的?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侵犯專利權犯罪后果是什么 。
本文導讀目錄:
1、侵犯專利權犯罪后果是什么
2、侵犯專利權犯罪的刑事責任是怎么規定的
3、侵犯專利權的判斷標準是什么?
侵犯專利權犯罪后果是什么
答:
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行為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
(一)行政責任
對專利,管理工作的部門有權責令侵權行為人停止侵權行為、責令改正、罰款等,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還可以就進行調解。
(二)民事責任
(1)停止侵權,是指專利侵權行為人應當根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處理決定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判,立即停止正在實施的專利侵權行為。
(2)賠償損失。
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確定;被侵權人所受到的損失或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可以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
(3)消除影響。
在侵權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給專利產品在市場上的商譽造成損害時,侵權行為人就應當采用適當的方式承擔消除影響的法律責任,承認自己的侵權行為,以達到消除對專利產品造成的不良影響。
(三)刑事責任
依照刑法的規定,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應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專利侵權的取證方法是什么
權利人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選擇一種最為有利可行的取證方法,尤為重要。
其主要方式如下:
1、自行取證和調查取證 2、申請公證機關進行 公證機關的法定業務之一便是“保全”。
公證證據具有推定為真的效果。
《專利法》第59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經過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應當確認其效力。
但是,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
公證機關對證據進行保全,其效果與法院依職權所進行的保全,是相等的。
在訴前,當事人能夠充分運用公證機關收集、保全證據,是一個做好訴前準備的有效措施。
3、申請法院進行訴前證據保全
什么是侵犯專利權的行為
侵犯專利權是指依法保護的有效專利權遭到侵犯。根據專利法的規定,對專利權的侵犯可分為對專利標記權的侵犯及對專利權人的獨占實施權的侵犯。對專利標記權的侵犯,可能構成假冒他人專利實施權的侵犯,第六十條,對這種侵犯行的法律定義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的行為。這里有兩個條件: 其一是,除法律另有規定之外,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的; 其二是,是否實施了專利,任何人或者單位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只要是為了生產經營目的,實施了上述為中的任意一種,均構成對專利權的侵犯。
侵犯專利權犯罪的刑事責任是怎么規定的
答:
《刑法》 第二百一十六條 假冒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或者,并處或者單處。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個人犯罪的規定處罰。
侵犯專利權的的怎么確定?
《專利法》 第七十一條 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
對故意侵犯專利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
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三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判定賠償數額。
侵犯專利權的是怎么規定的?
《刑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
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七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第一百六十條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應當對其身份進行調查,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
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確實無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起訴、審判。
在我國法律制度中,跟侵權專利權相關的是假冒專利罪,不過,假冒專利罪的判刑標準并不是固定的。
嫌疑人因假冒專利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仍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侵犯專利權的判斷標準是什么?
答;
對于行為的侵權認定,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侵犯的對象應當是在我國享有專利權的有效專利 首先,鑒于專利權的地域性,有效專利一般應當是指獲得國家局授權的專利。
其次,鑒于專利權的時效性,只有在規定保護期內未因繳費、無效宣告、放棄等原因失效的專利權才是有效專利。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項專利權由于某些原因被宣告無效,則該專利權將被視為自始不存在,因此即使有他人在前已經實施也不夠成。
(二)有違法行為存在 即行為人未經許可,有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專利的行為。
需要注意的是,規定了5種不認為是侵權的行為,是專利的例外規定,如果行為人不能舉證以此作為抗辯理由,則應當認定行為人構成專利侵權,并依法承擔責任。
(三)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侵權人主觀上的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
所謂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是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行為而實施該行為;所謂過失是指行為人因疏忽或過于自信而實施了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行為。
但也有例外,例如即使行為人主觀無過錯,也構成專利侵權,只是不承擔賠償責任罷了。
(四)應以生產經營為目的 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后,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實施其專利,而實施即是不得以生產經營為目的。
因此,以生產經營為目的也應是判斷專利侵權的構成要件之一。
專利侵權的法律責任
根據及其有關法律的規定,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
(一)行政責任 對專利侵權行為,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有權責令侵權行為人停止侵權行為、責令改正、罰款等,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還可以就進行調解。
(二)民事責任
(1)停止侵權 停止侵權,是指專利侵權行為人應當根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處理決定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判,立即停止正在實施的專利侵權行為。
(2)賠償損失 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專利權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確定;被侵權人所受到的損失或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可以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
(3)消除影響 在侵權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給專利產品在市場上的商譽造成損害時,侵權行為人就應當采用適當的方式承擔消除影響的法律責任,承認自己的侵權行為,以達到消除對專利產品造成的不良影響。
(三)刑事責任
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應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是專利權人遇到了自己的專利被他人侵害的情形的,此時是要及時的維護自身利益的,在維權之前需要對侵權行為人實施的行為予以認定,一般只有在認定該行為構成專利侵權之后,才能要求行為人承擔相應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或者是其他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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