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糾紛案件級別管轄有哪些,專利糾紛案件責任分配的規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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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導讀目錄:
1、專利糾紛案件級別管轄有哪些
2、專利糾紛案件責任分配的規定是什么?
3、專利糾紛的管轄如何確定
專利糾紛案件級別管轄有哪些
答:
級別管轄,是指按照一定的標準,劃分上下級法院之間受理第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從國外看,民訴制度關于一審案件的大致有兩種類型:一種是將所有一審案件都劃歸基層法院受理,上級法院原則上不受理一審案件,如法國、俄羅斯、聯邦法院等均屬此種類型。
這種類型實際上不存在級別管轄問題。
另一種是將一審案件交給基層法院和其上一級法院審理,通過級別管轄在這兩級法院之間確定各自的分工和權限,如匈牙利等屬第二種類型。
這種類型僅在兩級法院之間對受理一審案件的權限作出分工,因而級別管轄問題相對來說較為簡單。
我國法院有四級,并且每一級都受理一審案件,因此需要運用級別管轄對四級法院受理一審案件的權限進行分工。
相對比較而言,我國的級別管轄比其他國家涉及的面寬,也更為復雜。
級別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 第 二條 專利糾紛第一審案件,由各 級別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 第 二條 專利糾紛第一審案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其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們法院 有、珠海、汕頭、廈門、佛山、泉州、寧波、溫州、金華、蘇州、青島、煙臺、濰坊、大連、景德鎮、葫蘆島、南通,綿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 第五條 因侵犯行為提起的,由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侵權行為地包括:被控侵犯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品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專利方法使用行為的實施地,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產品的制造、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 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實施地。
上述侵權行為的侵權結果發生地。
第六條 原告僅對侵權產品制造者提起訴訟,未起訴銷售者,侵權產品制造地與銷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以制造者與銷售者為共同被告起訴的,銷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銷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機構,原告在銷售地起訴侵權產品制造者制造、銷售行為的,銷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專利糾紛案件責任分配的規定是什么?
答:
在實踐中糾紛實行倒置原則,被告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不承擔。
《專利法》 第六十二條 在專利侵權糾紛中,被控侵權人有證明其實施的技術或者設計屬于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的,不構成侵犯。
第六十六條 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
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應當自接受申請之時起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可以延長四十八小時。
裁定責令停止有關行為的,應當立即執行。
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申請人自人民法院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該措施。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停止有關行為所遭受的損失。
第七十條 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能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專利侵權的法律責任:
根據專利法及其有關法律的規定,侵權行為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
1、行政責任 對專利侵權行為,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有權責令侵權行為人停止侵權行為、責令改正、罰款等,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還可以就進行調解。
2、民事責任
(1)停止侵權 停止侵權,是指專利侵權行為人應當根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處理決定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判,立即停止正在實施的專利侵權行為。
(2)賠償損失 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專利權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確定;被侵權人所受到的損失或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可以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
(3)消除影響 在侵權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給專利產品在市場上的商譽造成損害時,侵權行為人就應當采用適當的方式承擔消除影響的法律責任,承認自己的侵權行為,以達到消除對專利產品造成的不良影響。
3、刑事責任 依照專利法和的規定,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應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我國的法律是嚴格的保護我國的以及專利權的,此時我們應當注意的是,在遇到相關的知識產權的糾紛的案件的時候,一定要注意相關的規定。
專利糾紛的管轄如何確定
答:
1、未經許可,為了生產經營目的而制造、使用、銷售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產品以及制造、銷售產品的,由該產品制造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制造地不明時,由該產品的使用地或者銷售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2、未經權利人許可,為了生產經營目的而使用專利方法的,由該專利方法使用者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未經權利人授權而許可或者委托他人實施專利的,由許可方或者委托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被許可方或者受托方實施了專利,從而雙方構成共同侵權,則由被許可方或者受托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4、共有人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而許可他人實施專利的,由許可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被許可方實施了專利,從而雙方構成共同侵權,則由被許可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5、專利權共有人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而轉讓超過其應有份額的專利權的,由轉讓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受讓方明知對方越權轉讓而仍然接受,從而雙方構成共同侵權,可由受讓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6、假冒他人專利尚未構成犯罪,但給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害的,由假冒行為地或者損害結果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有困難,可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專利被侵權怎么辦:
1、向人民法院起訴(前提是專利權過硬、侵權完整、侵權情況嚴重或被侵權損失嚴重); 2、向專利管理機關提請行政調處(權利人掌握了初步證據,并且侵權規模不大或損失尚不嚴重); 3、向侵權者發函(權利人掌握了初步證據,并且侵權規模不大或損失尚不嚴重) 三、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侵犯專利權,在我國將承擔三種責任: 1、,民事責任主要體現在賠償上,賠償的標準一般是因侵權獲得的收益。
2、行政責任,專利侵權的行政相對較小,不象那樣會受到罰款處罰,企業對此并不在意。
3、刑事處罰,侵犯專利權構成犯罪的,將被判處。
對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的地域管轄如何確定的相關法律依據: 《關于專利侵權糾紛案件地域管轄問題的通知》現對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的地域管轄問題補充規定如下:
1、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為了生產經營目的而制造、使用、銷售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產品以及制造、銷售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由該產品制造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制造地不明時,由該產品的使用地或者銷售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2、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為了生產經營目的而使用專利方法的,由該專利方法使用者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未經專利權人授權而許可或者委托他人實施專利的,由許可方或者委托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被許可方或者受委托方實施了專利,從而雙方構成共同侵權,則由被許可方或者受委托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4、專利權共有人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而許可他人實施專利的,由許可方y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被許可方實施了專利,從而雙方構成共同侵權,則由被許可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5、專利權共有人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而轉讓超過其應有份額的專利權的,由轉讓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受讓方明知對方越權轉讓而仍然接受,從而雙方構成共同侵權,則可由受讓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總的來說,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制造、使用、銷售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產品,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銷售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由產品生產地人民法院管轄。
不清楚的,由產品使用地或者銷售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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