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數據視角下的惡意商標注冊行為識別

榜品牌字號
《商標法》第13條規定:
1)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2)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6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
(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
從《商標法》第13條與《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來看,使用他人在先著名品牌字號注冊商標,都是一個有爭議的、難說善意的商標注冊行為。
通過大數據惡意指數分析(0-100分、100分最高),惡意指數大于等于60分,共有7552個申請人對2.02萬品牌字號,申請注冊7.08萬件商標。
案例:深圳某投資公司,注冊資本100萬元,共申請2334件商標,其中在審546件、有效14件、無效1810件,傍著名品牌與知名企業字號都有動作。
企業指數與品牌指數,指被傍企業實力或品牌影響力評估指數。采用工商注冊、上市融資、電商銷售、商標注冊、廣告營銷等數據綜合計算,品牌指數取值范圍0-100分、75分以上品牌影響力大,企業指數取值范圍0-1000分、300分以上企業綜合實力強。
一個廣東佛山與“美的”馳名商標近似的商標申請,從商標相同近似審查與馳名商標保護的角度,被商標局駁回的可能性較大。

傍品牌字號行為分析,不是看某一次傍品牌或字號的行為、一次可能純屬偶然,通過大數據分析,偶然多了就成為必然、很難說沒有故意,從《商標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來說,走在法律懲戒邊緣,大數據下很難不被識別。
搶注公共資源
《商標法》第10條規定列舉了部分,如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等。延伸開來,鄉鎮、山川、河流、湖泊、濕地、沙漠、草原等,風景名勝、名人辭語,水果、蔬菜、動物、植物等自然資源,上述問題,仁者見仁、智者見智。
案例:上海某信息技術公司,注冊資本10萬元,共申請商標826件,商標在審47件、有效100件、無效679件,與鄉鎮名稱相同758個、申請商標760件。
從大數據來看,有6.08萬申請人、對1.68萬鄉鎮名稱,申請21.89萬商標,商品類別絕大部分集中在29-31類,從未來中國集體農業與地標特產的產業發展趨勢來講,鄉鎮打造自己的集體農業與地理標志品牌可能性比較大,這些在先商標會不會形成權利障礙,能否通過商標轉讓大賺一筆,亦或被相關利益主體無效宣告?從《商標法》第16條產地誤認以及第49條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的規定來看,這些商標都存在被無效宣告或被撤三的風險。
公共資源種類很多,也缺乏一套界定標準,客觀上法無禁止大家都可以使用,多年的人文資源與歷史文化沉淀,形成許多寓意美好、朗朗上口的名稱,如“蘋果”、“麒麟”、”阿里巴巴“等,用于企業字號與品牌名稱都是比較好的選擇,但是,商標權利人最好不要占著好的文字名稱而不實際使用。
小結
《商標法》的修改是提升社會運行效率的舉措,切實提升創新創業活躍度與品牌保護意識,降低的商標官費促進商標申請的快速增長,但是,少數人利用低商標官費、囤積商標轉讓反過來形成權利障礙、人為提高創業成本,與國家政策背道而馳,同時也違背了商標應該在市場使用的本質,傍名牌字號更是有點不勞而獲意圖、走在法律道德規制的邊緣。
大量在先商標導致文字組合可用資源快速下降、商標申請駁回率逐步攀升(審查資源浪費、審查復雜度提升),又有多少后申請的、有實際使用需求的商標被駁回(創業成本風險變大),客觀上需要采取措施釋放閑置的、投機性的文字資源,修法 “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申請”規定打擊商標囤積轉讓,或者未來修法要求三年提交使用證據等,都可能是提升文字資源利用率的有效措施。
(樂知網- 領先的一站式知識產權服務平臺,聚焦 發明專利申請,商標申請 業務)
關鍵詞: 商標申請 商標注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