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圈抄襲亂象叢生,知識產權律師教你怎么維權
樂知網小編為專利申請的人介紹一下知識產權領域中,設計圈抄襲亂象叢生,知識產權律師教你怎么維權
9月,新浪微博上線的社交APP 綠洲,幾天之后,就有網友發文質疑綠洲APP封面抄襲了韓國著名平面設計工作室studio fnt 2015年給Ulju Mountain電影節設計的視覺形象圖。
綠洲的封面幾乎原封不動的摘取了韓國設計師的原圖,事件持續發酵后,綠洲官方也做出了回復,稱其設計師前期在網上借鑒了包含沙漠、太陽、仙人掌等網上公開的一些設計元素。
不過,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這種“借鑒”顯然不能站住腳。
6月,小米就因抄襲,刷了一波熱度。當時,小米西班牙網站上的宣傳圖被指抄襲3D藝術家彼得·塔卡的作品,從對比圖來看,小米除了簡單地替換掉了用于渲染公司產品的坡道和小球,差不多直接復制粘貼了彼得·塔卡的原作。
這張抄襲圖還是小米西班牙網站的主圖,打開網站就能看到,不知其是真大膽還是假無知。
對此,彼得·塔卡發文表示:“我百分之百肯定他們使用了我的作品,因為一切都非常匹配,他們只改變了飽和度,并修飾了一些元素,以使其不那么明顯。”
在作者的明確確認下,小米最終刪掉了該圖,辭退了抄襲設計師,并進行了道歉。
屢禁不止的“抄襲”問題為何得不到解決?
制裁侵權行為的法律程序與法律責任還不夠完善是其主要原因。
著作權法中對于“抄襲”并沒有一個明確的解釋,但是在司法實踐中通常認為,竊取他人作品,完全照抄他人作品與一定程度上改變其形式或內容的行為是“抄襲”。
將此概念應用到設計類作品侵權案件中,“抄襲”是指將他人作品中受著作權保護的部分過度引用而達到實質性相似的程度,也構成了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做規定的“剽竊”行為。
合理借鑒對于文明進步是有益的,但如果超過了借鑒的邊界,構成侵權,應當賠償。
但在現實,設計類作品的原創性判斷依舊難以衡量,判斷設計類作品的原創性是一個相當有爭議的話題,那么,有沒有一個具體的標準呢?
一方面應提取該類作品通用的手法、素材,即如果相似部分僅是公有領域的資源,很難認定構成侵權。
另一方面,設計類作品認定規則仍應堅持“接觸+實質性相似”的認定規則,即“抄襲者”有接觸在先“被抄襲”作品的可能,而兩件作品之間在構圖比例、色彩搭配、素材選擇、場景布置、整體布局等方面進行比對,以一般受眾角度通過 “整體視覺”進行“綜合判斷”,這種情況倒不妨借鑒商標近似的混淆與外觀設計專利相似的判斷方法。
什么因素在影響著維權?設計類作品維權難點:
一、“簡單”。
很多經典的設計類作品因其簡單的元素進行設計、排列而譽為經典。但正因元素簡單,反而容易在侵權認定中,存在獨創性或審美意義上的爭議;
二、設計類作品比對問題。
如何判定兩件作品之間是否相似?具體應考慮哪些因素?目前仍沒有統一標準;
三、設計類作品本身價值易被低估。
司法實務中,對于著作權類案件,支持判賠的力度相對較低,但版權案件對應的取證和維權成本卻相對較高,這就使得版權方維權意愿降低。
根據著作權法規定:被侵權的作品最高可獲50萬元的版權費賠付。但就賠償金額來看,侵權行為產生的費用也遠遠少于其非法獲利。
與其被抄襲后在網絡上進行控訴,權利人不如對其作品提前進行多維度預防性保護。
如:版權登記,甚至申請外觀設計專利。
如果作品已經被抄襲,權利人應對抄襲者接觸在先作品方面證據的收集,比如作品的知名度、發表或公開的時間、獨創部分重合度等。
此外,對于實質相似的理解,一般是指設計類作品的表達相近,而非創意相似。
最后,對于實踐中賠償額一般較低的問題,建議權利人多保留自己在創作成本、時間、使用許可等方面的證據,以便于法庭查明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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