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不知道是侵犯專利權的產品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以經營為目的銷售專利產品,無論是否知曉其為專利產品,均侵犯了專利權,應當承擔停止侵權的責任。
但是,如果不知道銷售的是專利產品,且能夠提供該產品合法來源的,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
依據的法條如下:
1、專利法
第七十條 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能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五條 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且舉證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對于權利人請求停止上述使用、許諾銷售、銷售行為的主張,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被訴侵權產品的使用者舉證證明其已支付該產品的合理對價的除外。
本條第一款所稱不知道,是指實際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
本條第一款所稱合法來源,是指通過合法的銷售渠道、通常的買賣合同等正常商業方式取得產品。對于合法來源,使用者、許諾銷售者或者銷售者應當提供符合交易習慣的相關證據。
(樂知網- 領先的一站式知識產權服務平臺,聚焦 發明專利申請,商標申請 業務)
關鍵詞: 專利侵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