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PPO vs Sharp:中國法院對標準專利全球許可糾紛的裁決
“我們對兩家公司和平解決全球專利糾紛的結果感到高興。此次交叉許可協議也再次彰顯OPPO知識產權的價值。”10月8日,OPPO官網上發布了與Sharp達成專利許可的公告。
兩家公司曾在全球范圍內提起一系列的對抗性訴訟。
本案是中國最高法院首次針對全球專利組合的許可條件作出的裁判。
OPPO的訴訟請求包括3點:
1、 確認Sharp在談判中的行為,包括單方面發起訴訟的行為,違反FRAND義務;
2、 確定Sharp相關專利組合的全球許可條件,涉及法院確定全球費率;
3、要求Sharp賠償違反FRAND義務而給OPPO造成的損失。
關于全球許可費的中國裁判
全球專利組合通常包含依據多個不同國家法律而獲得授權的專利。英國法院曾率先在案件中對全球許可費作出過裁判,事后引來了不少當事人主動去英國請求裁判全球費率。
反對觀點認為,由一國法院對整個專利組合作出裁判,超出了該國法律的管轄范圍。即使存有爭議,此類訴求的存在和當事人的行為就說明其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
在OPPO的這一案件中,最高法院認為,雙方的談判包含了全球的許可條件,曾在中國進行過談判,專利組合中的大部分專利也為中國專利,并且實施者的實施地和收入來源也主要在中國,在中國具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由此認為中國法院可對全球費率進行裁判。
還認為“裁判全球費率有助于整體效率提升,可以從本質上解決原、被告之間的糾紛,有效避免雙方當事人在不同國家多次訴訟,也更符合FRAND原則的本意”。
關于確認違反FRAND原則的中國裁判
在提起許可費訴訟時,雙方并未達成有效的許可合同,FRAND原則基本是對雙方的唯一可約束。
此次,在OPPO與Sharp的案件中,兩審法院對于此類案件的性質作出了基本相同的認定:該類案件既非典型合同糾紛又非典型侵權糾紛。最高院也基本認同該認定,并將其視為“一種相對更具有合同性質的特殊類型糾紛”,兼具合同糾紛和專利侵權糾紛的特點。
在達成許可之前,權利人因FRAND聲明而具有了先合同義務,談判雙方之間具有特殊信賴關系,當標準必要專利權人違反FRAND/RAND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給標準必要專利實施者造成經濟損失時,原告可以請求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在未提出專利侵權的情況下,獨立請求確認法院裁判談判行為違反FRAND義務的主張,好像也具有了可訴性。
裁判全球費率是具有合理性的。畢竟,在實踐中,全球許可通常才是雙方談判的最終目的。剩下的問題,就是由哪個機構去裁判。
(樂知網- 領先的一站式知識產權服務平臺,聚焦 發明專利申請,商標申請 業務)
更多專利申請,商標注冊問題,歡迎咨詢
TEL 182-1095-8705
關鍵詞: 專利侵權 專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