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專利申請前就已經在使用的技術,他人申請專利后來告我,該怎么反駁?
在生產實踐中,技術秘密的保護比較難執行,任何一個環節沒有做到位都可能導致技術秘密泄露,也因此,常常會出現自己在使用的秘密技術,被他人轉手申請了專利,專利授權后又反過來告侵權的情況發生。
面對這種情況,作為被告,該如何反駁呢?樂@知網律師:可以進行“在先使用抗辯”。
我國《專利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也就是說,如果被告方在專利申請前,已經在秘密使用或者充分準備使用該專利記載的技術方案,那么專利申請日以后,其在原有范圍內繼續使用這種技術方案的,一般不構成侵權,不承擔侵權責任。
只要不在原有規模上擴大生產,是不需要承擔責任的。
但是,如果超出了原有規模,那么超出部分就屬于侵權了,是需要承擔侵權責任的。
也因此,樂知網律師建議:那些無法通過技術秘密進行保護的技術內容(例如別人很容易通過反向工程還原,或者很容易泄密),最好還是自己先行申請專利,主動權掌握在自己手中才是最穩妥的。
關鍵詞: 專利申請 專利侵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