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類型的網頁能被《著作權法》保護?
盡管網頁一般由圖、文、色彩、線條、音頻、視頻、Flash及前述元素的組合而構成,主張適用《著作權法》保護的網頁權利人,一般會主張其網頁整體構成美術作品(由于網頁中的Flash或音、視頻動畫被他人抄襲時當事人可以單獨提出主張,所以當事人一般不在主張網頁被抄襲的糾紛中專門強調此部分音、視頻內容)。
能否將原告主張的網頁整體認定為美術作品,則要考察該網頁是否符合《著作權法》對美術作品規定的要件,即網頁中各要素通過組合形成具有審美意義的作品。
網頁中各要素的呈現方式既要滿足系統、顯示終端等軟硬件的適配要求,也要滿足適應用戶的瀏覽訪問習慣、與其他頁面相聯系等功能性要求,除此以外,如果該網頁還能在整體上表現出創作者對審美意義的理解,則能將其認定為美術作品。事實上,實踐中的此類網頁并不多見,因此能被法院認定為美術作品的網頁也不多見。
有些當事人提出,一些美術作品,如簡筆畫,僅用非常簡單的線條等元素表達,就能成為一幅美術作品,甚至因為創作者是知名畫家而售價不菲,為什么同樣使用了簡單元素表現的網頁就不能成為美術作品?對此,需要明確的是,《著作權法》保護美術作品,是保護創作者對美的表達。生活中有很多簡單形式的美,只要其為作者所獨創,便不妨礙法律給予其保護。僅由非常簡單的元素構成的網頁,如常見的搜索引擎首頁、僅顯示公司各類業務介紹和功能菜單的頁面等,一方面更多用于體現網頁的實用性和功能性,而非用于表現美;另一方面,由簡單元素表現的網頁是極少是由原告獨創的。因此,常見的簡單元素構成的網頁,無法成為與美術作品同一性質的法律保護對象。
另一種有意思的主張則是,原告承認其單個網頁頁面不構成美術作品,但堅持多級頁面相組合,就能成為一個匯編作品,理由是我國《著作權法》第14條規定,匯編作品是匯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且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編排者將多級頁面進行選擇編排,能體現出其獨創性勞動。筆者認為,對于這樣的主張,不能一概而論其是否成立,但有必要強調,匯編作品之所以能獲得《著作權法》保護,在于匯編者對被匯編對象的獨創性勞動,不能因為多級頁面有一定的排列順序,就能將其整體認定為匯編作品。如果編排者將多級頁面按常見或必要的邏輯順序排列,一般無法被認定為體現了匯編的獨創性。
關鍵詞: 專利代理 知識產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