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專利行政執法中被請求人拒絕配合的應對措施
專利代理 咨詢電話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發布時間:2021-04-06 14:22:58

由于知識產權部門執法社會知曉度較低,加之某些當事人尊重知識產權意識差,經常遇到被請求人在案件處理中不配合的情況,如:不簽收法律文書、拒絕調查取證或不參加案件處理等,這給案件審理造成許多不必要的麻煩。
專利執法中如何應對呢?關于行政執法中采用留置送達、調查取證等強制措施和缺席審理有哪些規定,又要注意那些問題呢?
1、關于留置送達的法律規定
行政執法文書的留置送達,是在受送達人拒絕簽收行政處罰文書的情況下,送達人依法將文件留在收件人住處的一種送達方式,屬于強制送達。
國知局《專利執法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通過寄交、直接送交、留置送達、公告送達或者其他方式送達有關法律文書和材料。
關于留置送達的適用條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受送達當事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屬在場;(2)、受送達當事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屬明確表示拒絕簽名或受送達當事人在場不明確表示是否簽名、其同住成年家屬明確表示拒絕簽名時;(3)、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如,鄰居或受邀請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或所在村委會代表(如,村主任或村委會其他成員)在場見證送達;(4)、必須在受送達當事人住所或辦公場所;(5)、送達人在在送達回證上注明拒收事由、拒收日期、拒收情況,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
留置送達在專利行政執法中使用完全符合法律規定,也是應對被請求人不愿意配合不參與案件處理的一個有效應對手段。
2、留置送達適用中需要注意的問題
據法律規定,留置送達其本質要義是因當事人拒絕簽收,視為送達。應采取以下兩種方式:
(1)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行政執法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
(2)把行政執法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
3、互聯網環境下電子送達方式探索
隨著現代通信技術的不斷發展,一些新型的送達方式也在探索和創新之中。2017年7月19日,高院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民事送達工作的若干意見》,對電子送達的方式和注意要點進行了規定,在實踐中可以遵照并加以運用,但要注意以下問題:
(1)采用傳真、電子郵件方式送達的,送達人員應記錄傳真發送和接收號碼、電子郵件發送和接收郵箱、發送時間、送達文書名稱,并打印傳真發送確認單、電子郵件發送成功網頁,存卷備查。
(2)采用短信、微信等方式送達的,送達人員應記錄收發手機號碼、發送時間、送達文書名稱,并將短信、微信等送達內容拍攝照片,存卷備查。
(3)對于移動通信工具能夠接通但無法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的,除決定書外,可以采取電話送達的方式,由送達人員告知當事人文書內容,并記錄撥打、接聽電話號碼、通話時間、送達文書內容,通話過程應當錄音以存卷備查。
(4)終局處理決定不能采用電子送達方式送達。《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但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除外。”根據這一規定精神,電子送達方式只適用于行政執法過程文件送達,對于處理決定不能采用。
4、在專利行政執法調查取證中,當事人不配合的應對
被請求人除了不愿意簽收法律文書,也經常采取拒絕調查取證,試圖阻撓執法的情況。
根據《專利執法辦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 專利執法人員調查收集證據享有以下權利:(1)查閱、復制與案件有關的合同、賬冊等有關文件;(2)詢問當事人和證人;(3)采用測量、拍照、攝像、錄音等方式進行現場勘驗;(4)涉嫌侵犯制造方法專利權的,可以要求被調查人進行現場演示。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查收集證據應當制作筆錄。
筆錄應當由執法人員、被調查的單位或者個人簽名或者蓋章。被調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由執法人員在筆錄上注明。
主動調查取證是法律賦予專利執法人員的權利,當事人不得拒絕,否則將會依據《治安管理法》承擔法律責任。在本案處理中,當事人對執法人員現場對涉嫌侵權產品拍攝的照片和取得的調查筆錄拒絕簽字,由執法人員在調查筆錄上注明并簽名后作為案件證據使用。
5、缺席審理的法律規定
專利糾紛案件缺席審理與法院缺席判決類似,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缺席判決是指開庭審理時,只有一方當事人到庭,人民法院僅就到庭的一方當事人進行詢問、核對證據、聽取意見,在審查核實未到庭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起訴狀或答辯狀和證據后,依法作出的判決,就是缺席判決。
《專利執法辦法》第十六條規定,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可以根據案情需要決定是否進行口頭審理。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的,或者未經允許中途退出的,對請求人按撤回請求處理,對被請求人按缺席處理。因此,專利糾紛處理中缺席審理具有法律依據。
6、缺席審理中需要注意的問題
(1)執法人員對請求人提供證據履行合理注意義務和正當懷疑。按照執法辦法規定,專利糾紛處理中采信證據要經過雙方當事人質證,有部分人認為被請求人不參加審理活動,就是放棄質證,可以按照請求人所舉證直接做出決定,這種觀點表面上看程序合法,執法人員具有主動調查取證權利,自然也是義務,同時也是針對雙方當事人的,執法人員根據經驗明顯知道某些事實要件的缺失將會直接導致案件的處理結果與客觀公正相距甚遠時,應當及時對被請求人行使釋明權告知其不能及時充分舉證的后果,在具體的處理案件時既要保持客觀中立又要尊重案件事實,切實維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應該杜絕僅僅以請求人舉證做出處理決定,不僅要對請求人舉證進行核實和甄別,需要調查取證時一定要主動取證,確保證據的可靠性和合法性。
(2)缺席審理處理決定與對席審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處理決定送達和告知義務也應當完整有效。
對于缺席審理,執法人員同樣應當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被請求人送達處理決定書,并保障被請求人的法律救濟權利的充分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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