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看懂 專利申請保護范圍中權利要求的“等同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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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創新用文字語言加以描述形成專利,通過權利要求書保護發明創造,以便公眾能明確其保護范圍,專利的保護范圍必然涉及到對權利要求的解釋,目前世界上對權利要求的解釋主要分為三類:
一、中心限定原則,在解釋權利要求時,不拘泥于權利要求的字面,可以把中心周圍的一些技術特征納入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該種原則更站在專利權利人的角度去保護其利益,但公眾卻很難明確該專利權的保護范圍邊界。
二、周邊限定原則,即是指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完全由權利要求的文字內容決定,在理解和解釋權利要求時,必須忠實地、嚴格地按照權利要求書的字面含義進行,權利要求書所記載的范圍是確定專利權保護范圍的最大限度,任何擴大解釋都是不允許的。
三、折中原則,《歐洲專利公約》第69條:“歐洲專利或歐洲專利申請給予的保護范圍取決于請求權項內容,但發明說明書與附圖應用來解釋權項。
中國專利法對于權利要求的解釋更貼近第三類,在模糊的權利要界限和嚴格字面化解釋權利要求之間取得平衡,對專利權人予以公平的保護,同時也使權利要求具有一定的確定性而通告公眾。
為彌補完全以權利要求的字面含義來確定權利邊界的機械做法的缺陷,許多國家采用等同原則對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作了適當擴張,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不僅包括權利要求字面含義所涵蓋的范圍,還包括使用等同原則所擴張的范圍邊界。
等同原則的引入是平衡權利人利益與公眾利益的平衡器,是司法實踐的產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最高院若干規定》)第十七條正式引入了等同原則: 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所稱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是指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以權利要求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征所確定的范圍為準,也包括與該必要技術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確定的范圍。等同特征,是指與所記載的技術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特征。
《最高院若干規定》第十七條賦予等同原則判斷標準,即 “三個基本+容易聯想”標準,但未明確等同侵權的判定時間點,在理論和實踐上,曾經出現了專利申請日、專利公開日、專利授權日、侵權行為日等不同標準,其中專利公開日、專利授權日只是申請日和侵權行為日的一種折中,因此主要爭執點在于申請日和侵權行為日之間,中國司法解釋在2015年給出了明確的侵權判定時間。
《最高院若干規定》(法釋[2015]4號):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所稱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是指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以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所確定的范圍為準,也包括與該技術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確定的范圍。等同特征,是指與所記載的技術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特征。
等同原則判例
專利權人孫某就其專利ZL200320112523.2“防粘連自動排氣閥”進行了一系列維權事宜,從2008年至2016年,起訴了多家侵權產品的生產商和銷售商。
在不同的案件中,雖然被起訴對象不同,但判定的事實基本相一致。法院均認為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征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特征相比,不同之處在于被控侵權產品的進水套上表面呈平面,而涉案專利權利要求中進水套的上表面呈錐面。依據“相同侵權原則”加以衡量,法院均認為是不相同的,因此孫某某的一系列案件判定的關鍵點落在了進水套上表面呈平面與呈錐面是否等同的認定上。
針對“平面與錐面”兩個技術特征是否等同的認定,判定結果迥異,在同一時間維度里,不同的法院給出了不同的判定結果,甚至同一法院,在不同的時間里判定結果也截然相反。這也讓我們對等同原則的適用問題深思。
等同原則的適用
首先等同原則中視為等同的技術應當是指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中全部技術特征,包括非必要技術特征和必要技術特征,等同原則是對權利要求中單一技術特征進行等同適用,而不是從被控侵權物整體技術方案進行等同適用。
其次,從等同特征的含義出發,等同原則適用于實質相同的替換并且具有替換的容易聯想性,即與權利要求所記載的技術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特征為等同特征。
最后,判定等同侵權的時間界定,以侵權行為發生之日為準,而非專利申請之日。
在孫某一系列判例中,在衡量“平面與錐面”是否等同,而法院給出了等同結論的理由之一是:被控侵權商品技術特征其他部分與涉案的實用新型專利技術特征一致。而將進水套表面從錐面改為平面,不影響技術方案的整體技術效果。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即可聯想到。
“從錐面改為平面,不影響技術方案的整體技術效果”,這一理由已經忽略了“平面或錐面”這一技術特征,更遑論該技術特征本身所帶來的功能和效果,擴大了等同原則的適用,這也有悖于全部技術特征原則。
逐一技術要素其實最早這個已經在1993年美國的希爾頓.戴維斯化學公司和華納.詹金森一案中進行過反復論證,最終最高法院采納了等同理論適用于每一個技術要素及其等同物的觀點,中國對此也有所借鑒,除了在《最高院若干規定》(法釋[2015]4號)第十七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問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都明確了“全部技術特征”,另外在《專利侵權判定指南(2017)》中也進一步指明:等同的替換應當是具體的,對應的技術特征之間的替換,而不是完整技術方案之間的替換。
《專利侵權判定指南(2017)》第50條:在判定是否構成等同侵權時,對手段、功能、效果以及是否需要創造性勞動應當依次判斷,但手段、功能、效果的判斷其主要作用。實踐中可采用反向排除法,如果根據現有證據能夠證明被控侵權產品爭議技術特征的功能和效果與涉案專利相應技術特征不相同,或者是功能和效果的不同屬于顯而易見且無需舉證的情形,則無需再對手段和“容易聯想”這兩個構成要件進行判斷,即能直接作出爭議技術特征不構成等同的認定。反之,如果功能、效果不相同或者二者之間的不同不具有顯而易見性,直接認定技術特征是等同的,這種判定方式將會存在偏差,同時也使“容易聯想”的標準缺少客觀依據,上述給出的理由直接從機械性的套用等同原則的判斷標準,容易造成等同特征認定的自由裁量空間過大,增加了等同判定的結果的不可預見性。
針對此案,2015年最高法院對等同原則的適用未從“三基本+容易聯想”的判斷標準直面論證,而是認為在專利侵權判定中,等同原則是對專利權利要求字面保護的擴張,是對專利權字面侵權的適當補充,等同原則適用為專利權人提供了切實有效的法律保護,鼓勵了技術創新;另一方面,專利制度本身又要確保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具有足夠的法律確定性和可預見性,不因泛濫等同原則致使專利權保護范圍缺乏確定性而損害社會公眾的利益。另外,對于等同原則的適用須考慮專利申請與專利侵權時技術發展的水平,防止對專利技術方案中某些技術特征以專利申請日后新出現的技術進行簡單替換而規避侵權的情況,合理界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北京高院的《專利侵權判定指南(2017)》中也給出相關指引:對于發明權利要求中的非發明點技術特征,修改形成的技術特征或者實用新型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如果專利權利人在專利申請或者修改時明知或足以預見到存在替代性技術特征而未將其納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權利人以構成等同特征為由主張將該替代性技術方案納入專利全的保護范圍的,不予支持。
然而最高院在判定此案認定不等同結論理由與此也相一致。可見,最高院對此案的判決是基于利益平衡角度,去衡量判斷等同的適用性。
等同原則是一個平衡器,平衡著專利權人和公眾之間此增彼減的利益關系,因此在等同原則的判定過程中,不是孤立的套用“三個基本+容易聯想”的標準,否則等同原則的自由裁量空間被肆意擴大,增加了等同原則的不確定性和主觀性,結合等同原則的本質,從平衡的視角出發衡量等同原則的適用,再利用等同原則的判斷標準,使等同原則的判定更為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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