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條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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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樂知網小編為專利申請的人介紹一下知識產權領域中,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條件
發明和實用新型屬于新的技術方案,其目的在于解決所屬領域內的技術問題,因而發明和實用新型一般比較注重產品或方法本身的技術特征和技術效果,而不涉及產品的外觀。
外觀設計屬于新設計,其目的在于使產品外形新穎而富有美感,因而它比較注重外表裝飾效果,而不涉及產品本身的功能與技術構造。
1.新穎性。
我國《專利法》第23條規定,新穎性是指申請專利的外觀設計不屬于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外觀設計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首先,地域標準。
我國曾對申請專利的外觀設計新穎性的判斷采用相對新穎性標準。
《專利法》第23條第1款和第4款規定,對申請專利的外觀設計新穎性的判斷采用的是絕對新穎性標準。
其次,時間標準。
以申請日作為判斷申請專利的外觀設計是否具有新穎性的時間標準。
應當說明的是,抵觸申請對申請專利的外觀設計新穎性的影響以及喪失新穎性的例外規定適用于外觀設計。
2.區別性。
所謂區別性,就是指與現有設計或者現有設計特征的組合相比應當具有明顯區別。
如果某一外觀設計與現有設計或者現有設計特征的組合相比沒有明顯區別,該外觀設計就屬于現有設計。
因此,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與現有設計或者現有設計特征的組合相比應當具有明顯區別。
“具有明顯區別”就是授予專利的外觀設計與現有設計或者現有設計特征的組合相比在視覺效果上具有明顯的特征,包括使用外觀設計的產品不同,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存在不同等。
如把米老鼠和唐老鴨用作童車造型的外觀設計與把米老鼠和唐老鴨用作兒童食品的外觀設計就并不相同①。
3.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專利法》第23條第3款規定: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得與他人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新《專利法》將原《專利法》中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明確為“申請日以前”,這里應該還包括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有優先權日的,是指在優先權日以前。
對于什么是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2001年6月22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16條規定:
《專利法》第23條所稱的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包括:
商標權、著作權、企業名稱權、肖像權、知名商品特有包裝或者裝潢使用權等,實踐中主要是指商標權和著作權。
另外,還需要注意在先權利必須是合法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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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發明專利申請流程和費用
撰寫申請文件——遞交——受理、繳納申請費——初審公布進入實質審查——下發審查意見通知書及申請人答復——授權——繳納年費印花稅、頒發授權書
專利局收取的官費:3450元(申請費900,公布印刷費50,實審費2500);
委托代理機構的,代理機構收取一定的代理費。
2、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流程和費用
撰寫申請文件——遞交——受理、繳納申請費——初審——下發審查意見通知書及申請人答復——授權——繳納年費印花稅、頒發授權書
專利局收取的官費:500元(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官費相同);
委托代理機構的,代理機構收取一定的代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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