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專利分類斯特拉斯堡協定》介紹
專利代理 咨詢電話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發布時間:2021-12-31 15:19:15
今天,樂知網小編為專利申請的人介紹一下知識產權領域中,《國際專利分類斯特拉斯堡協定》
(一)法律狀態
《國際專利分類斯特拉斯堡協定》(Strasbourg Agreement,以下簡稱為《斯特拉斯堡協定》)是巴黎公約成員國于1971年3月24日簽訂,1975年生效,1979年10月2日修正。
《國際專利分類斯特拉斯堡協定》(Strasbourg Agreement,以下簡稱為《斯特拉斯堡協定》)是巴黎公約成員國于1971年3月24日簽訂,1975年生效,1979年10月2日修正。
為保持與國際專利分類發展的一致,該協定不斷進行修訂,最新的第8版修訂本已于2006年1月1日生效。
該公約只對《巴黎公約》成員國開放。
(二)條約背景
考慮到公眾獲取技術的需要,為了確定發明技術的新穎性以及檢索現有技術的需要,美國于1831年、德國于1877年、英國于1880年、日本于1885年、法國于1904年、瑞士于1908年分別頒布了各自的專利分類法。
考慮到公眾獲取技術的需要,為了確定發明技術的新穎性以及檢索現有技術的需要,美國于1831年、德國于1877年、英國于1880年、日本于1885年、法國于1904年、瑞士于1908年分別頒布了各自的專利分類法。
專利的新穎性通常是指世界范圍的新穎性,專利審查需要檢索各國文獻。
各國的專利分類體系之間不僅存在分類原則和方法的差異,而且還存在語言障礙,申請人和專利局在檢索文獻時往往費時費力。
建立國際統一的分類標準,是世界各國的需要。
1954年荷蘭、法國、英國、德國等歐洲國家在歐洲委員會的主持下,簽訂了地區性的《發明專利國際分類歐洲公約》。
受此啟發并在其基礎上,產生了建立國際專利分類體系的《斯特拉斯堡協定》。
(三)條約內容
1.國際專利分類系統協定明確規定國際專利分類系統包括:
1.國際專利分類系統協定明確規定國際專利分類系統包括:
1975年《斯特拉斯堡協定》生效前,依據《歐洲公約》第2條第2款生效的修正案;斯特拉斯堡聯盟依據《斯特拉斯堡協定》制訂并生效的修正案;分類系統正文中的指南和注釋。
2.國際專利分類系統的主要或者輔助使用對于確定發明的新穎性和某一領域的技術狀況而言,國際專利分類系統必不可少。
《斯特拉斯堡協定》規定了要求締約國采用國際專利分類系統,可以自由地將此系統作為主要的分類系統或者作為輔助的分類系統使用。
3.標明發明分類號締約國的主管機關應適用國際專利分類系統,在該機關所頒發的專利證書、發明人證書、實用新型、實用證書、官方通知及其有關的申請文件上標明發明的完整分類號,不論這些文件是公布的還是僅供公眾查閱的。
《斯特拉斯堡協定》也允許對此義務作出保留,我國就是一例。
4.新版國際專利分類國際專利分類(The International Patent Classification,IPC)是一個層級體系。
為了完善體系,適應技術發展,國際專利分類法定期進行修訂。
從1968年9月1日開始,已有8個版本國際專利分類體系,第8版于2006年1月1日生效。
盡管該協定目前只有61個締約國,但全球有100多個國家的專利局、4個地區局和WIPO的《專利合作條約》有關部門均使用該協定下的國際專利分類體系。
樂知網 擴展閱讀:
1、發明專利申請流程和費用
撰寫申請文件——遞交——受理、繳納申請費——初審公布進入實質審查——下發審查意見通知書及申請人答復——授權——繳納年費印花稅、頒發授權書
專利局收取的官費:3450元(申請費900,公布印刷費50,實審費2500);
委托代理機構的,代理機構收取一定的代理費。
2、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流程和費用
撰寫申請文件——遞交——受理、繳納申請費——初審——下發審查意見通知書及申請人答復——授權——繳納年費印花稅、頒發授權書
專利局收取的官費:500元(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官費相同);
委托代理機構的,代理機構收取一定的代理費。
(樂知網- 領先的一站式知識產權服務平臺,聚焦 專利申請,商標注冊 業務)
更多 專利申請,商標注冊 問題,歡迎咨詢
TEL 182-1095-8705
關鍵詞: 專利 中國的發明專利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