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協議專利部分的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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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樂知網小編為專利申請的人介紹一下知識產權領域中,TRIPs協議專利部分的介紹
除了吸收《巴黎公約》中的專利條款外,TRIPs協議專利部分還規定了以下內容:
1.可獲專利的客體TRIPs協議第27條第1款規定,除有特別規定外,所有技術領域內的一切發明,無論是產品發明還是方法發明,只要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產業應用性,可獲得專利保護。
在下述三種情況下,成員可以不給予專利保護:
第一,對適用協定時尚未接受保護的技術領域,發展中國家成員可再推遲5年保護其產品專利;
第二,對于在協定對成員適用之日已進入公共領域的客體,該成員無義務恢復保護;
第三,對醫藥產品和化工產品適用有條件的延緩期條款,一方面TRIPs協議許諾發展中國家可以延遲10年給予醫藥產品和化工產品專利保護,另一方面又要求發展中國家從協議生效之日起接受醫藥產品和化工產品專利申請。
第二,對于在協定對成員適用之日已進入公共領域的客體,該成員無義務恢復保護;
第三,對醫藥產品和化工產品適用有條件的延緩期條款,一方面TRIPs協議許諾發展中國家可以延遲10年給予醫藥產品和化工產品專利保護,另一方面又要求發展中國家從協議生效之日起接受醫藥產品和化工產品專利申請。
對發明專利的授予和專利權的享受不因發明地點、技術領域、產品是進口的還是當地生產的而有所差別。
此外,TRIPs協議還規定了可以不給予專利保護的發明:
(1)違反公共秩序或者道德的發明TRIPs協議第27條第2款規定,成員可拒絕對某些發明授予專利權,如果在其領土內,阻止對這些發明的商業利用,是維護公共秩序或道德,包括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以及避免對環境造成嚴重損害所必需的,只要此種拒絕授予并非僅因為此種利用為其法律所禁止。
(2)某些生命形式發明和某些方法發明TRIPs協議第27條第3款規定,成員有權作出不授予專利權的例外規定,但僅限于兩種情況:
一是人體或者動物的診斷、治療和外科手術方法;二是除微生物外的植物、動物以及生產植物、動物的生物方法。
但是,生產動物、植物的非生物方法和微生物方法可獲得專利。
3.專利權內容TRIPs協議第28條規定,專利所有人享有專有權,對于專利產品,專利權人有權制止他人未經許可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和為這些目的進口專利產品;對于專利方法,專利權人有權制止他人未經許可使用該專利方法,也可阻止他人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者為這些目的進口至少是由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此外,專利權人有權轉讓或者通過繼承方式轉移專利權,有權同他人訂立技術合同,許可他人實施專利。
4.專利申請人的條件TRIPs協議第29條第1款規定了公開申請,各成員應要求專利申請人以足夠清晰和完整的方式披露其發明,使該專業的技術人員能夠實施該發明,并可要求申請人在申請之日,或在要求優先權的情況下在申請的優先權日,指明發明人所知的實施該發明的最佳方式。
TRIPs協議第29條第2款規定,各成員可要求專利申請人提供任何相應的國外申請和授予情況的信息。
5.專利權的限制與例外TRIPs協議第30條規定了專利權的例外,即在考慮第三方合法利益的前提下,成員可對所授予的專有權規定有限的例外,但此等例外不能不合理地與專利的正常使用沖突,也不能損害專利權所有人的正當利益。
TRIPs協議第31條規定了專利權的限制,即未經權利持有人許可的其他使用,這些使用包括政府使用和強制許可。
TRIPs協議對政府使用或強制許可規定了12項條件,限制十分嚴格。
2005年12月6日,WTO總理事會以決議方式通過了《修改TRIPs協議議定書》,對TRIPs協議第31條第1款f項進行了修訂,在TRIPs協議第31條之下增加第31條之二,并在TRIPs協議第73條之后增加附件,就如何利用第31條之二所規定的機制規定了條件和程序。
6.生物技術發明:
基因資源、植物多樣性和傳統知識TRIPs協議第27條第3款B項規定,成員應通過專利或者特殊(suigeneris) 制度(例如1961年簽署,1972年、1978年和1991年修訂的《保護新植物品種國際公約》規定了一種特殊保護制度),或者通過這兩種制度的混合制度對植物品種提供保護。
不允許對植物品種保護留下空白。
按TRIPs協議,TRIPs理事會已經于1999年對植物多樣性保護進行審查。
2001年《多哈宣言》第19條擴大了討論范圍。
該條認為,TRIPs理事會也應該考慮TRIPs協議與《聯合國生物多樣性公約》、②保護傳統知識和民間文學之間的關系。
TRIPs理事會關于這些主題的工作應以TRIPs協議第7條和第8條為指南,必須充分考慮發展問題。
7.保護期限TRIPs協議第33條規定,成員對專利保護期,在自提交申請之日起20年屆滿之前,不應終止。
TRIPs協議正式文本對第33條作了注釋說明,規定如果沒有原始批準制度(a system of original grant),保護期限應自原始批準制度中的提交申請之日起計算。
原始批準制度主要存在于過去一些發展中的英聯邦國家或者英國殖民地。
例如,新加坡在1995年2月23日以前,只能對英國專利或者在英國有效的歐洲專利(原始授權),在3年內又在新加坡重新注冊(確認注冊)的專利給予保護。
新加坡1995年2月23日生效的新專利法拋棄了原始批準制度,建立了獨立的專利批準制度,無須以英國原始批準為基礎。
8.方法專利的舉證責任TRIPs協議第34條對侵害方法專利的舉證責任倒置作了較為明確的規定。
成員法律可自由規定被告承擔舉證責任,只要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如果依專利方法所獲得的產品是新產品;(2)如果相同的產品很可能是依據專利方法所制造的,而且專利所有人經過相當的努力仍未能確定該產品是否真正使用專利方法生產。
司法機關有權要求被告負舉證責任,即被告證明獲得相同產品的方法,與被授予專利權的方法不同的。
如無相反證明,應視為侵權,即該產品是通過方法專利獲得的。
但是,在援引相反證據時,應顧及到保護被告制造和商業秘密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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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發明專利申請流程和費用
撰寫申請文件——遞交——受理、繳納申請費——初審公布進入實質審查——下發審查意見通知書及申請人答復——授權——繳納年費印花稅、頒發授權書
專利局收取的官費:3450元(申請費900,公布印刷費50,實審費2500);
委托代理機構的,代理機構收取一定的代理費。
2、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流程和費用
撰寫申請文件——遞交——受理、繳納申請費——初審——下發審查意見通知書及申請人答復——授權——繳納年費印花稅、頒發授權書
專利局收取的官費:500元(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官費相同);
委托代理機構的,代理機構收取一定的代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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