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看懂 標準必要專利中的FRAND原則
專利代理 咨詢電話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發布時間:2021-04-04 13:04:40

標準必要專利指為實施某一技術標準而必須使用的專利。作為一類特殊的專利,隨著技術標準的實施推廣,標準必要專利實際上具有了一定的強制性,與專利的獨占權利相結合,也就擁有了破壞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的能力。
因此,標準組織需要在兩者間權衡:既要鼓勵創新技術進入標準,使貢獻者得到適當回報的同時;也要保護標準實施者的權益,維護市場的競爭秩序。
作為慣例,國際標準組織都會對標準必要專利權人的權利做出一些限制,通常情況下都會要求專利權人做出對專利實施人許可標準必要專利的FRAND(公平,合理,無歧視)承諾,也有的標準組織稱為RAND(合理、無歧視)。
我國2015年公布的第四次專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見稿)中新增了默示許可制度,根據相關解讀,默示許可制度主要為了防止參與標準制定的專利權人在標準制定過程中不披露其擁有的標準必要專利,將其擁有的專利技術納入標準中,在標準實施后又通過專利“挾持”標準實施者,損害標準實施者和消費者利益。
默示許可制度一方面可解決專利“挾持”的問題,但另一方面將可能加劇專利“反劫持”的問題,即專利實施人故意拖延、逃避應該支付的專利許可費,也不利于技術創新。
隨著我國科技技術水平的不斷提升,已經改變了完全處于弱勢地位的情形,部分企業已經開始向國外企業收取專利許可費,因此,可以參照國際的通行做法,即標準參與方須做出FRAND許可承諾,從而平衡專利權人與實施人的利益。
歐盟委員會也在2017年的闡述歐盟標準必要專利的方法一文中提到,目前由于FRAND 的含義不清,存在不同的解釋,使得授權受到阻礙,在估價原則上的爭論尤其激烈。
因此,在確定FRAND專利許可費率問題上,專利權人和實施人往往有不同觀點,訴諸法院后,法官也難以直接根據標準組織的定義作為指引來解決糾紛。
對FRAND原則的解讀
首先是公平、合理,該因素在不同領域,以及隨時間的推移而有所不同,找到一種適用于所有場景的確定公平、合理費率的方案是很困難的,原則上,該費率水平應有助于該標準的推廣,同時應保證專利權人在其知識產權方面的投資獲得合理回報。考慮的因素包含專利的市場價值,具有可比性的許可協議,以及具有可比性的專利池中的許可信息等,還需要考慮該領域所有標準必要專利的累積許可費率不應超過行業平均利潤的某個比例。
無歧視,與公平、合理條款密切相關,不應獨立理解,無歧視條款要求專利權人不應對同等交易的實施者給予不同的交易條件,并因此導致其處于不利競爭地位。符合以下條件的可視為同等交易:買方相互競爭或者生產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者在產業鏈中位于相同的位置;交易涉及相同或類似的產品;他們的其它相關商業特征沒有本質差別。
此外,英國法院認為,FRAND費率的確定應只考慮交易本身,而不應考慮交易所處的環境因素。
一旦有個基準費率被確認,專利權人便不應要求獲得更高費率,但也不應阻止其以更低費率進行許可。如果專利權人曾經以低于FRAND費率進行許可,后來的專利實施人不應被賦予要求獲得“最惠待遇”的權利,即獲得之前成交的最低費率的權利。
市場環境、市場參與者千差萬別,且隨時間變化而變化,交易條件也不盡相同,專利權人可能因該交易為首個許可交易,或雙方有戰略合作關系,或專利權人急于回籠資金等原因而在公平合理的基準費率基礎上給予折扣,如果要求專利權人必須按照之前的最低費率給予后來者也是顯失公平的。畢竟FRAND原則一方面要保障專利權人不能對專利實施人漫天要價,另一方面也要避免過分壓低專利許可費,應給予專利權人合理的回報,從而鼓勵行業對技術創新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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