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知識產權訴訟的構成要件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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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知網小編為專利申請的人介紹一下知識產權領域中,惡意知識產權訴訟的構成要件介紹
對知識產權惡意訴訟的界定應當慎重,強化權利保護與遏制權利濫用并不矛盾。應避免產生“禁止權利濫用條款本身被濫用”的消極后果。
(一)“因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本質上屬于權利濫用范疇,進行規制打擊是對誠實信用原則的維護。
禁止權利濫用可以被看作由誠實信用原則衍生出來的法律原則,它是從否定性角度對權利行使提出的義務要求。
(二)知識產權惡意訴訟的司法認定應本著謙抑原則,若寬泛適用將破壞當前來之不易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環境。
知識產權惡意訴訟屬于權利濫用的范疇,雖然具有危害,但不能因此任意擴大對其界定的范圍,不合理限制權利人依法行使訴權,抑止正當維權的積極性。
如果惡意訴訟的范圍界定得過于寬泛,權利人在尋求訴訟救濟時就會有所顧慮,不僅不利于知識產權保護,甚至還會出現原告訴侵權、被告訴惡意的惡性報復局面,造成社會秩序混亂和司法資源浪費,造成禁止權利濫用條款本身就被濫用的惡性循環。
一方面,對于權利人的正當維權只有給予充分保護,才能發揮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積極作用,有效狙擊知識產權惡意訴訟行為;
另一方面,遏制知識產權惡意訴訟的目的正是在于鼓勵正當維權,加強司法保護力度。
(三)關于“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構成要件的解構與重構。
“因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的構成要件,為“四要件”:
①,一方當事人以提起知識產權訴訟的方式提出了某項請求;
②,提出請求的一方當事人具有主觀上的惡意;
③,有實際損害的結果;
④,提出請求的一方當事人提起知識產權訴訟的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1、采用的“四要件”可能導致知識產權惡意訴訟被過度寬泛地認定。
2、從禁止權利濫用角度看“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構成要件的重構。
為限制過度的自由裁量空間和避免“禁止權利濫用條款本身被濫用”,根據前述條款延伸,“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至少應同時具備以下三項特殊要件:
(1)訴訟行為人具備名義上的權利基礎,但是這種民事權利往往是形式“合法”,實質存在“原罪”,常通過搶注等不法手段取得,權利基礎不穩定;
(2)訴訟行為的相對方本身不存在侵權事實,即其享有合法權益,這也是“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當然之意,即如果訴訟行為的相對方本身不存在合法權益,也就不存在 “通過惡意訴訟而侵權”的被侵之權利,也就沒有對抗所謂知識產權惡意訴訟的權利;
(3)行為人“濫用”了民事權利,是主觀和客觀的統一,即主觀上存在濫用的惡意、客觀上具有“權利濫用”的事實。
主觀狀態上可將主觀惡意分解“認識因素”和“目的因素”兩方面,即“認識因素”指行為人明知起訴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而“目的因素”指行為人起訴目的是否為損害對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或其他不正當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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