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公共政策”反對知識產權有效性爭議可仲裁性
專利代理 咨詢電話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發布時間:2021-05-14 17:54:31
今天,樂知網小編為專利申請的人介紹一下知識產權領域中,基于“公共政策”反對知識產權有效性爭議可仲裁性
(一)公共政策理由之一:
知識產權來源于國家授權 這類觀點認為,“一項知識產權是否能夠被授予權利,由國家公共機關審查并決定,并由此創設出一項壟斷性的權利。
因此仲裁庭無權裁決任何與授權或者效力有關的問題”。
②由于部分知識產權的產生并不是依法自動取得,而是需要由申請人向國家相關行政機關進行申請,并由這些機關審查其是否能夠滿足立法所規定的授權要求而由此做出是否授權的決定。
知識產權源于國家通過授權行為將部分公共領域的利益置于私人控制之下,這類權利是經過國家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關的特定程序審查并且授予的,而權利的頒行涉及多方面因素的判斷與考量,因此該行為具有典型的公權性。
國家相關機構審查確認知識產權,通過清楚地界定并公示知識產權的權利所有者及其權利范圍,服務于國家管理、調控知識產權市場等行政目的。
同時,國家機關在決定是否授權的背后是試圖平衡權利人與社會大眾權利的公共政策考量。
這種平衡目標及側重點在經濟發展程度不相同的各國及地區并不相同,而且還取決于具體的知識產權類型。
例如,各國授權專利的政策目標是推動科技進步,而授予商標權的初衷則是為了避免市場混淆,保護消費者利益。
對于版權而言,大多數大陸法系國家保護版權的目的首先應當是保障創造者的人格權益,這是傳統自然法的延續;
而在英美法系國家,版權更多地被視為推動經濟和社會利益的工具之一,即通過鼓勵作品創作及傳播而惠及社會大眾。
因此,就知識產權制度可能涉及的公共政策利益,不同國家都試圖限制私人干涉公共政策的執行。
私人裁判機構不能讓這類權利歸于無效或者對其效力范圍進行變更,“一旦就權利的有效性發生爭議,避開其他問題不談,仲裁庭自身是無法就與決定權利有效與否的有關的問題加以解決的”。
① (二)公共政策理由之二:
知識產權是公開的絕對權 知識產權性質是公開的絕對權,與純粹的私人財產權不同,知識產權的權利范圍、效力強弱等與社會公眾利益密切相關。
知識產權是法律賦予智力產品創造者在一定時間和地域范圍內所享有的專有性權利,除法律規定的例外情形,未經權利人許可,其他任何人不得享有或擅自處置、實施或使用。
由于知識產品對象所具有的無形性,知識產權人對其權利對象所享有的權利并不體現為直接的占有,而是體現為對知識產品實施、利用、傳播等行為的排他性獨占權利。
知識產權人的獨占權類似于所有權的絕對權,是一種對世權,具有排他性,因而知識產權的效力有無及范圍大小等往往會對第三人利益以及社會公共利益產生較大影響,由此為了維護第三人及社會公共利益,只能由承擔保護公共利益職能的公權力機構,包括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進行處理,而不能通過當事人私下的、民間的、不公開的方式予以解決,否則可能損害社會大眾的利益以及國家的公共政策。
(三)公共政策理由之三:
存在確定知識產權效力的專門機構 仲裁是以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為基礎的爭議解決程序,仲裁庭并非是由國家授予公權力的審判機關,其解決爭議的權力來源于雙方當事人以協議方式讓渡爭議判斷權和解決權,屬于私法自治的范疇。
因而,只要是法定專屬由國家公權力機關處理的爭議,當事人沒有選擇爭議解決途徑的自由,為了維護公共利益和公共政策的需要對私人權利進行合法有度的限制是必要的。
因此,當事人不能將專屬于國家公權力機關權限范圍內的事項提交仲裁解決。
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排除普通法院及民間爭議解決機制決定知識產權效力的可能性,將這項權力賦予專門的行政機構或者司法機關。
例如,在專利領域,我國專利復審委員會( Patent Re - examination Board)、奧地利專利效力審查辦公室(Nullity Department of the Patent Office)、巴西國家工業產權局(National Institute of Industrial Property)、智利國家工業產權局(NationalIndustrial Property Institute)、德國聯邦專利法院(Federal Patent Court inMunich)、墨西哥專利局(Mexican Patent Office)、韓國知識產權局(Korean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等都是國家知識產權立法明確規定處理專利效力問題的專門機構。
因此,如果允許私人機構來決定相關知識產權效力,無疑將損害國家將這類權利的審查集中于相關機構的公共政策。
事實上,在這些國家,連普通法院都不享有對知識產權效力審查的權力,在遇到權利效力問題時要中止審理程序,將相關請求交予法定專門機構,待處理結果出來后才能恢復相關的訴訟。
由此,反對者認為,普通法院都無權處理的問題,私人性質的仲裁何以能涉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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