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國際保護法律制度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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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樂知網小編為專利申請的人介紹一下知識產權領域中,知識產權國際保護法律制度的發展
國際知識產權貿易的標的是無形的知識產權,其權利人無法通過有形占有來防止侵權。
而且,因為知識產權的地域性限制,權利人僅僅獲得本國法律的保護是不夠的,還需要在國外也獲得保護。
在知識產權無形性特點和地域性特點的雙重作用下,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緊隨著知識產權國內法律制度的建立而產生,成為國際知識產權貿易的必要前提,是國際知識產權貿易存在和發展的基礎。
1883年3月,由法國、比利時等11個國家發起,在法國首都巴黎締結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以下簡稱《巴黎公約》),該公約于1884年7月正式生效。
1886年9月,由英國、法國等10個國家發起,世界上第一個版權國際公約――《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以下簡稱《伯爾尼公約》)締結,1887年12月該公約正式生效。
1883年《巴黎公約》和1886年《伯爾尼公約》等國際知識產權公約的簽訂,既標志著知識產權國際保護體系的產生和形成,同時也為各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走向一體化奠定了基礎。
在此之后,一大批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相繼誕生,知識產權國際保護法律制度得到不斷發展。
1995年1月1日生效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以下簡稱《 TRIPS協定》),標志著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制度進入了強化統一標準的新階段,在推動各國知識產權立法和司法活動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時也協調了發達國家因對本國知識產權在域外受保護現狀不滿而與發展中國家產生的種種利益沖突。
雖然協定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的是發達國家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利益和要求,在知識產權保護范圍、標準、保護期限、執法措施、爭端解決等方面均超過了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和科技發展水平,對多數發展中國家來說多少有被迫接受的意味,但協定終究是通過長期的國際談判所確定下來的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標準,在某些方面也反映了發展中國家的利益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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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發明專利申請流程和費用
撰寫申請文件——遞交——受理、繳納申請費——初審公布進入實質審查——下發審查意見通知書及申請人答復——授權——繳納登年印費、頒發授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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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流程和費用
撰寫申請文件——遞交——受理、繳納申請費——初審——下發審查意見通知書及申請人答復——授權——繳納登年印費、頒發授權書
專利局收取的官費:500元(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官費相同);
委托代理機構的,代理機構收取一定的代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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