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仲裁程序保密性的現狀
專利代理 咨詢電話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發布時間:2021-01-24 13:14:09
今天,樂知網小編為專利申請的人介紹一下知識產權領域中,知識產權仲裁程序保密性的現狀
仲裁是私人的爭議解決方式。
所謂“私人的”,也就意味著當事人不想將糾紛解決暴露在公眾視野范圍內,因而仲裁應當具有保密性。
但是仲裁保密性的內涵究竟是什么呢?在這里,首先應當區分兩個重要的概念:
即仲裁程序的“秘密性”( Privacy)與“保密性”(Confidentiality)。
仲裁程序中的“秘密性”,是指仲裁程序不對社會大眾公開,任何仲裁協議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不能參與或者旁聽仲裁程序,仲裁裁決也不能公開。
目前,大多數的仲裁規則以及大部分國家的仲裁立法都對仲裁審理程序的秘密性作出了規定,而仲裁程序中的“保密性”則比“秘密性”更進了一步,主要是指仲裁程序要求當事人、仲裁員、仲裁機構行政人員、專家、證人、當事人律師等相關仲裁程序的參與人應當履行的不對外泄露以及不當利用仲裁程序中相關保密信息的義務。
保密信息的范圍一般包括仲裁程序中當事人提交的申請文件及證據、仲裁庭命令、仲裁裁決,以及糾紛本身存在的事實等。
簡單地說,仲裁“秘密性”是排除糾紛非相關人員參與庭審并且仲裁裁決不公開發布,而“保密性”則是涉及仲裁當事人及其他程序參與者的保密義務。
仲裁程序的“秘密性”并不包括與仲裁程序相關的文件、證據或者材料都是保密的,除非當事人通過協議約定哪些信息需要保密,否則仲裁程序中獲得的信息仍有可能成為公開的對象。
而仲裁程序的“保密性”彌補了“秘密性”的不足,可以說,兩者互為補充,完整保護著當事人試圖在仲裁程序中不對外公開的信息。
①就仲裁“保密性”而言,目前國際上僅有少部分仲裁機構規則和國家仲裁立法有涉及,而且不同規則或立法對相關主體施加的保密性義務范圍和程度并不相同,由此可能造成當事人依據不同仲裁規則在不同仲裁地點所展開的仲裁程序可能獲得的保密保護截然不同。
因而,仲裁是秘密的,但不是保密的。
仲裁是一個封閉的爭議解決體系,但是并不意味著仲裁中的相關信息都不會對外公開。
迄今為止,對于仲裁保密性并沒有一個較為統一的規則,各國法院的態度也大相徑庭。
在仲裁實踐中,只有當事人明確約定或者規則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仲裁才可能是保密的,具體而言,其一,當事人就保密性有明確約定;
其二,當事人約定適用某一仲裁機構仲裁規則,而且該規則對于保密性有規定;
其三,某國或地區的法律通常為仲裁程序法,規定當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有保密義務。
如果在當事人沒有明確約定仲裁保密義務的情況下,仲裁保密性應當取決于相關仲裁法,通常是仲裁程序法來確定。
下面從仲裁規則和仲裁立法層面來考察仲裁保密性的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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