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看懂 專利侵權案的合法來源抗辯的法律依據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6-15 15:26:50 瀏覽: 次
《專利法》第七十條規定:“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承諾銷售或者銷售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制造、銷售的侵犯專利權的產品,能夠證明該產品的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承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其制造、銷售的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生產侵權產品并提供證據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人民法官應當支持權利人停止上述使用、承諾銷售、或銷售該產品,但被訴侵權產品的使用者應提供證據證明其已支付該產品的合理對價除外。不知道也不應該知道,本文第一款所指的“合法來源”,是指通過合法的銷售渠道、通常的銷售協議等正常銷售的商業方式獲取產品。 對于合法來源,用戶、銷售承諾或銷售者應當提供符合交易慣例的相關證據。”
合法來源抗辯的構成要素分析
專利法第七十條規定,構成合法來源抗辯的要件包括:
1、為生產經營目的;
2. 僅限于使用、承諾出售或出售;
3.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知道的;
4.能證明產品的合法來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首先,“不知道”是實際上不知道,不應知道; 產品是通過渠道、通常的銷售協議等正常商業方式獲得的; 最后,主張合法來源抗辯的證據應符合貿易慣例。
企業在實際生產經營活動中,需要認清專利法意義上的合法來源,在被訴侵權時能夠主張產品的合法來源抗辯。
我國是制造大國。 由于產品制造過程涉及上下游供應鏈,一般需要采購一些零配件或原材料來滿足產品的生產制造。 因此,當外購零部件或原材料涉及產品侵權訴訟時,極有可能在主張合法來源抗辯時,并非專利法意義上的合法來源,而須承擔侵權責任。
為規避這些不可控的侵權風險,企業采購產品制造所需的備件或原材料時,建議與供應商在采購協議中約定知識產權侵權免責條款。 當外購材料被訴專利侵權時,可以約定將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轉嫁給供應商,增加承擔經濟賠償責任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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