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賠償判賠額是司法實踐中的爭議焦點,賠償的范圍、原則與基本要求是什么?法院在判決時又會考慮哪些因素?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影視和音樂作品著作權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辦案指引》
為了統一裁判標準,提高審判質量,加大對著作權人權益的保護力度,促進文化產業建設,增強我省文化軟實力,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就我省處理侵害影視和音樂作品等著作權糾紛案件中的若干問題,制定本辦案指引。
一、關于影視作品著作權權利基礎的審查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當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可以作為證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著作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權利人,但有相反證明的除外。據此,在侵害著作權訴訟中,權利人提供的音像制品合法出版物和經國家版權局認可的版權認證機構出具的認證材料,可以作為確定權利人主體資格的證據。人民法院對權利人提供的音像制品是否為合法出版物僅作形式審查,權利人不承擔提交音像制品正版鑒定結論的舉證責任。被控侵權人抗辯主張權利人提交的音像制品系盜版的,應就其抗辯主張承擔舉證責任。
(二)正版音像制品是指經合法渠道獲得版權并由在文化部登記在冊的合法音像出版發行機構出版發行的音像制品。在侵害著作權訴訟中,人民法院通過形式審查識別正版音像出版物時,應審查是否有合法的音像出版社及發行人信息;音像制品及包裝物上是否標明了出版單位的名稱、地址、音像制品的版號、出版時間、責任編輯、著作權人、條形碼及進口批準文號等;光盤上是否標注有來源識別碼(SID碼)以及SID碼是否被以磨蝕、偽造、覆蓋等手法人為破壞,等等。
(三)國家版權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外著作權認證機構在中國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常駐代表機構只能從事與著作權認證有關的聯絡活動,不得從事其他業務活動。據此,在侵害著作權訴訟中,對國家版權局認可的國外(境外)著作權認證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出具的證明,符合域外證據條件的,應當認定其權利憑證效力。國家版權局認可的國外(境外)著作權認證機構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常駐代表機構,以常駐代表機構的名義出具的證明,是否產生權利憑證效力,應結合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綜合認定,不能僅以境外著作權認證機構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常駐代表機構的行為違反行政管理辦法為由不予采信。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制片者享有,但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并有權按照與制片者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根據該條規定及影視產業界的行業慣例,在侵害著作權訴訟中,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上署名為“出品人”、“制片人”、“攝制人”、“聯合攝制人”、“聯合制片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可視為制片者。如果既有制片者信息,又有明確的版權聲明的,以版權聲明為準。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權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過協商一致行使;不能協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作者。因此,影視作品的部分作者在與其他作者充分協商并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許可他人使用的,許可行為合法有效。被許可人基于該合法有效的授權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正當行使包括訴訟在內的民事權利。據此,在侵害著作權訴訟中,影視作品的被許可人獲得部分著作權人許可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行使權利。人民法院在確定賠償數額時,不應以被許可人僅獲得部分著作權人許可而減少其應獲賠償數額。其他著作權人可憑權利人主體資格作為共同原告加入訴訟,既不作為共同原告加入訴訟,又無正當理由阻攔被許可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許可使用合同包括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或者非專有使用權、許可使用的地域范圍、期間、付酬標準和辦法等內容。取得授權的被許可人依法在授權期間內行使著作權,依法追究授權期間內發生的侵權行為,向法院請求損害賠償。據此,權利人在取證時擁有著作權合法授權,起訴時授權期限已屆滿,權利人就取證時期發生的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當事人有特別約定的除外。原告就侵權行為進行取證時,尚未取得合法授權,但起訴時就取證期間發生的侵權行為進行追究獲得授權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原告請求損害賠償的主張。
(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做好涉及網吧著作權糾紛案件審判工作的通知》(法發[2010]50號)規定,網吧經營者能證明涉案影視作品是從有經營資質的影視作品提供者合法取得,根據取得時的具體情形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理由應當知道涉案影視作品侵犯他人信息網絡傳播權等權利的,不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據此,網吧經營者主張涉案影視作品是從有經營資質的影視作品提供者處合法取得,其不應承擔賠償損失民事責任的,應證明自己已經對影視作品提供者是否具備在網絡合法傳播作品的經營資質進行全面審查,并對涉案影視作品是否侵害他人信息網絡傳播權等權利已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影視作品提供者享有涉案影視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網吧經營者不再負擔審查影視作品提供者的經營資質的義務。
(八)《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條規定,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其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法保護。第四條規定,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益。國家對作品的出版、傳播依法進行監督管理。該條規定不但授權行政機關對作品是否能夠出版傳播進行審理,而且也賦予著作權人在著作權侵權訴訟中,禁止他人傳播其未經行政審查的作品權利。因此即使根據我國法律禁止出版和傳播的作品,其作者仍依法享有著作權,受著作權法保護。據此,在侵害著作權訴訟中,境外影視作品雖然未經行政審批,不得在境內發行。但著作權人起訴請求停止在境內傳播并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二、關于電影作品和錄音錄像制品的區分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五條規定,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歸制片者享有。因而,電影中的詞、曲、劇本等作者不能對他人使用電影作品本身的行為來主張詞、曲、劇本的著作權。而對于錄音錄像制品而言,戲劇、曲藝、音樂等作品的劇本作者、詞曲作者可以對他人使用錄音錄像制品的行為主張著作權。判斷拍攝成果是電影作品(含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下同)還是錄音錄像制品直接影響有關權利人是否具有原告訴訟主體資格,可遵循以下方法進行判斷:電影作品的“獨創性”要求較高,一般具有電影制片者與電影導演鮮明的個性化的創作特征;在攝制技術上以分鏡頭劇本為藍本,采用蒙太奇等剪輯手法;由演員、劇本、攝影、剪輯、服裝設計、配樂、插曲、燈光、化妝、美工等多部門合作;投資額較大,等等。對戲劇、小品、歌舞等表演方式進行拍攝時,拍攝者采用鏡頭拉伸、片段剪輯、機位改變、片頭片尾美工設計、將場景從室內改變到室外等攝制方式,均不能夠產生電影作品,其拍攝成果應認定為錄音錄像制品。具備下列特征的音樂電視(MTV)一般應當認定為錄音錄像制品:沒有導演和制片者的個性化創作,制片者信息不明確;沒有或僅有簡單的故事情節,主要是對歌星演唱以及群眾演員配合表演的再現;拍攝目的主要用于卡拉OK演唱而非在影院和電視臺放映,歌詞歌曲在其中起主導作用,詞曲作者的貢獻占主要部分;投資額較小,等等。
三、關于影視作品等著作權糾紛案件的賠償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應當考慮作品類型、合理使用費、侵權行為性質、后果等情節綜合確定。根據以上法律、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省法院依據各中院在其各自審結的案件中對各種作品類型所認定的法定賠償數額的上下限數額,分別計算出平均值,作為各級人民法院確定法定賠償額標準的參照,以防法定賠償數額畸高畸低。在侵害著作權訴訟中,如果在確定侵權損害數額時,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侵權事實,參照下列標準執行。
確定侵害攝影作品和美術作品著作權的賠償標準時,應重點考慮作品獨創性水平和侵權作品的是否商業使用等情形。著名攝影家和美術家的作品應提高賠償數額。人民法院按照以上標準確定賠償數額后,可根據案情另加合理維權費用。在系列案件中,律師費、公證費等合理維權費用的數額應當根據權利人在各個案件中實際支付的費用予以確定。權利人就系列案總體支付一筆費用而僅就部分案件起訴的,可以僅支持其已經起訴案件所占的份額。在前述賠償額標準限度內,珠江三角洲地區法院針對同類案件所確定的法定賠償數額,一般應高于本省其他地區法院,有相反證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