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人的姓名被注冊成商標,姓名權被侵犯了嗎?
專利代理 咨詢電話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發布時間:2020-10-12 22:46:37
我國《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
這種姓名權的在先權利,是有前提的,并非任何人的姓名都不能不經允許注冊成商標,只有該姓名具備一定知名度,與某個自然人有強關聯性時,該姓名注冊商標才需要經該姓名的自然人同意,否則不必經過允許。
所以,普通人的姓名被注冊成商標,是不侵犯該普通人的姓名權的。
一般情況下,只有相關公眾認為該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特定名稱)與某自然人之間已經建立了穩定的對應關系,相關公眾通常以其指代該自然人的,在該姓名未經許可被他人注冊為商標時,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才得以通過商標法主張姓名權。
因此,主張他人商標侵害其姓名權,應當證明該姓名在相關領域具有一定知名度,且經過宣傳使用已與某一姓名主體形成穩定的對應關系。
上述法條所稱的“在先權利”,是指當事人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日前便已享有并持續存在的民事權利或者其他應予保護的合法權益。如果在爭議商標核準注冊時在先姓名權利已不存在的,則不能通過姓名權來影響爭議商標的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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