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看懂 商標審核中“認讀習慣”對商標近似的判斷 |商標資訊
專利代理 咨詢電話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發布時間:2020-08-09 23:18:48
在商標近似性判斷中,除了要比對 商標之間的近似與否,還要考慮既有的商業環境中公眾的認讀習慣不同,進而比對商標是否構成混淆性近似。
一、“銀國窖”與“國銀”商標比對案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商標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
“銀國窖”商標(簡稱申請商標),由瀘州老窖公司于2007年7月向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申請的商標類別為第33類果酒(含酒精)、開胃酒、燒酒等商品上。
“國銀”商標(簡稱引證商標),商標權人為四川省瀘州原窖酒廠,申請日為2000年6月,核定使用在國際分類第33類果酒(含酒精)、燒酒、葡萄酒等商品上。
瀘州老窖公司不服商標評審委員會關于商標近似的決定,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
申請商標“銀國窖”與引證商標“國銀”相比,雖然均含有“銀國”二字,但由于瀘州老窖公司在先注冊的“國窖”商標在酒類商品上具有相當高的知名度,“國窖”曾被認定過馳名商標,相關公眾易將申請商標認讀為“銀”“國窖”,與瀘州老窖公司相聯系。
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共同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不至于引起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商標申請注冊前“近似”商標就已經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很大程度上會影響相關公眾的識讀習慣。
基于申請商標在實際商業環境中的使用情況,即由于瀘州老窖公司之前的商標使用情況,相關公眾會對本案申請商標產生較為固定的印象,導致識讀習慣不同,不夠成混淆性近似。
二、“尼康”與“康尼kangni”商標對比案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株式會社 尼康商標申請駁回 復審行政糾紛。
訴爭商標為“尼康”商標,該商標申請日期為2008年5月,商標類別為第18類的書包、錢包、公文包、衣箱等,申請人為 尼康株式會社。
引證商標為“康尼kangni”商標,申請日期為1998年7月,后被核準注冊,核定商標類別為第18類的手提包、公文包、錢包等。商標權人為 東莞市康尼皮具有限公司。
尼康株式會社不服商標評審委員會關于商標近似的決定,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
1,訴爭商標為中文“尼康”,引證商標由中文“康尼kangni”組成,兩者在構成要素、整體視覺效果等方面均不相同。
2,尼康株式會社,在上世紀80年代開始對“Nikon尼康”商標進行宣傳,商標評審委員會曾認定該商標為馳名商標,在攝影機等商品上的“Nikon尼康”商標早已為中國公眾熟知,具有極高的知名度,且“Nikon”與“尼康”已形成較為穩定的對應關系。而“尼康”二字作為臆造詞,公眾容易認為該商品來源于尼康株式會社,并從左往右認讀。
3,被告在實踐中也并非均以從左往右方式識別中文文字商標。
綜上,本院認定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使用在“手提包、公文包、錢包”等商品上,不易導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未構成近似商標,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未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
本案特殊性在于組合商標在訴爭商標申請注冊前,在指定商品就具有較高的知名度,使用在攝影機等商品上的“Nikon尼康”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形成穩定對應關系,最終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不構成近似性混淆。
此類案件中,往往因為引證商標顯著性和知名度情況缺少,所以在行政階段對于申請商標的標志近似更加傾向于對比商標標志本身近似判斷,而在訴訟階段多從申請商標的使用證據方面,還原商業環境中的具體對比。
(樂知網- 領先的一站式知識產權服務平臺,聚焦 發明專利申請,商標申請 業務)
關鍵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