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經營中商標的正確使用及證據收集介紹 |商標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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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么商標的正確使用及證據的收集十分重要?
實施商標正確的使用方式和商標使用證據的收集,可以幫助企業注冊、維持和保護商標品牌,為企業發展提供更好的保障。
一、商標使用的意義
商標的使用對于商標權人來說非常重要。
在商標行政和司法程序中,無論是在商標的注冊、異議、駁回復審程序中、商標侵權案件中或是馳名商標認定程序中,商標的使用情況是相關案件的裁判人員審查的重要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案件結果。
商標使用在法律層面上的意義:
1,通過商標使用可以使商標獲得顯著特征。
顯著性是指商標所具有的標示企業商品或服務出處并使之區別于其他企業之商品或服務的屬性,各國商標法律均承認通過長期使用可以使不具備顯著性的商標獲得顯著性,從而獲準注冊。
我國《商標法》第十一條就規定,僅僅直接表示商品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等特點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但是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2,商標的使用是商標受到保護的前提。
據《商標法》第十五條、三十二條規定,未注冊商標獲得保護的前提之一就是在先使用,而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即使是已經注冊的商標,也會因連續三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銷。
3,商標使用是商標馳名的基礎。
馳名商標之所以為社會公眾廣為知曉與商標的宣傳使用密不可分,各國在對馳名商標提供保護時,均將商標持續使用的時間長短、程度、地理范圍等作為重要的考察因素。
二、商標使用的方式
從4個方面判定商標是否被正確使用:
(一)商標標識本身
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自行改變商標注冊事項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否則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注冊商標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為限,而不以實際使用的商標為準。但如果文字或圖形改動較大,使之形成了不同的外觀形象,就屬于自行改變注冊商標,不構成商標的正確使用。
(二)商標的使用主體
當商標的使用人與商標注冊、備案事項不同時,不構成商標的正確使用。
1、商標注冊人變更名稱、地址等商標注冊事項時,或轉讓注冊商標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變更申請。
2、許可他人使用注冊商標,應當報商標局備案。
商標注冊人許可他人使用商標時常會記得備案,但是常見的錯誤是:商標a的注冊人是母公司A,A的某商品由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B生產,使用商標a的商品上標示的生產廠家是B,商標a的使用人與在商標局注冊或備案的事項不符,不構成商標的正確使用。
(三)商標的使用范圍
注冊商標必須使用在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務上。
根據《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的規定,按不同的類別分別提出,經核準后即以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為準。
注冊商標需要在不同類的其他商品或服務上使用,必須另行提出注冊申請。
(四)商標的注冊標記
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使用注冊商標,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裝、說明書或者其他附著物上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注冊標記。
商標注冊人在新商品或服務上使用帶有注冊標記的商標時,需要謹慎注意新的商品或服務是否屬于《商標注冊證》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范圍。
三、商標使用的證據收集
在司法實踐中,商標的使用必須通過證據體現,商標使用的證據是使用商標的事實的表現形式,沒有商標使用的證據,當事人就不能證明商標使用事實的存在。
經常出現有些商標權人雖然存在使用行為,但由于不重視保存原始資料而提交不出有效的使用證據,結果導致商標權喪失的情況。
(一)商標使用證據的認定
商標使用的證據應符合以下要求:
1、能夠顯示出使用的商標標志。
2、能夠顯示出商標使用的商品或服務項目。
3、能夠顯示出商標的使用主體,既包括商標權利人自己,也包括商標權利人許可的他人。
4、能夠顯示商標使用的時間。
5、能夠證明商標使用的地域范圍。
(二)常見的商標使用證據
《商標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 。
幾種形式被認為是有效的使用證據:
1、使用商標的商品、商品包裝、標簽、產品說明書、介紹手冊等。
2、有商標使用的、與商品銷售有聯系的交易文書上,包括商品銷售合同、發票、收據、商品進出口檢驗檢疫證明、報關單據等。
3、對商標進行廣告宣傳的資料,如能確認時間的報紙、雜志、電視廣告實樣;與廣告公司或電視臺等簽訂的標明商標的廣告合同等。
4、商標許可他人使用的,可以提交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經商標局備案的使用許可合同,其證據效力要遠遠優于未備案的合同。
5、服務商標的使用證據。
在下列情形中使用服務商標,視為服務商標的使用:
服務場所、服務招牌;
帶有服務商標的名片、明信片、贈品等;
包括使用于服務的介紹手冊、店堂裝飾、工作人員服飾、菜單、獎券 等。
6、為涉外注冊提供的、用來證明商標已在申請國使用的證據。
能確認時間、商標、目的地及產品的訂單、合同、發票等。
(三)商標使用證據的保存
商標使用證據并非唾手可得,管理不規范的商標權人甚至無法提供使用證據。
包括:
實際使用的商標標識與申請商標不同;
在保存媒體宣傳使用證據時,只搜集報道內容,不保留該報道刊登的媒體、發表時間,或過于依賴網絡信息,不保留媒體報道原件只保留網絡鏈接;
在保存廣告中的使用證據時,有廣告合同無廣告發票和付款憑證,也沒有保留廣告實樣,使廣告合同成為孤證;
在保存市場活動證據時,所保留的市場活動證據均無法體現申請商標;
在保存展會使用證據時,但沒有保留展會的參展商名錄,發票等證據,僅保留展會的照片等。
商標使用證據形成時應當注意:
1、證據內容的完整性、準確性和有效性。
比如對于票據、單據的內容應注意填寫完整、無瑕疵。
2、注意使用證據鏈的完整收集。
孤證的效力往往不被認可,比如,單獨的商品買賣合同,如果沒有相應的能夠證明合同已履行的其它證據,即便是合同內容極其完備,也被認為是效力很差。
商標的使用情況是相關案件的裁判人員審查的重要因素,而商標的使用必須通過證據體現,在商業活動中注意保存商標使用的證據,做到有備無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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