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看懂 商標法中的懲罰性賠償原則 |商標資訊
專利代理 咨詢電話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發布時間:2020-07-10 00:23:32
在商標侵權案件中,尤其財產類侵權案件,一般適用填平原則,即損失多少、賠償多少。
一方面要全部賠償,另外一方面也不會使被侵權人因此獲利。
如:甲把乙的汽車撞報廢了,車是兩年前花10萬元買的,開了兩年現值為8萬元,雖然車報廢了但是還有殘值1萬元,那么甲應該賠償乙7萬元(8萬—1萬)。
后來發現,在某些領域,填平原則可能會讓侵權人總體上獲利,并且不利于維護社會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
如: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消費者被經營者欺詐,而消費者只能根據填平原則得到賠償的話,由于主張權利的消費者數量少,則導致經營者欺詐消費者成為了一個有利可圖的選擇,反而誠信經營的經營者處于了不利的競爭地位。
為了遏制日益突出的欺詐消費者的情況,法律規定了經營者欺詐消費者的須加倍或三倍賠償消費者,懲罰性賠償。
懲罰性賠償原則,即賠償金額大于實際損失,對侵權人帶有懲罰的性質的賠償原則。
從法律規定看,在侵權案件中一般適用的依然是填平原則,特殊情況下可以適用懲罰性賠償原則。
特殊情況指:
1、有法律的明確規定;
2、考慮惡意。
只有某些市場經濟領域侵權泛濫,影響市場競爭秩序的時候,法律才會考慮規定懲罰性賠償,如:消費者維權領域,侵犯知識產權領域。
目前我國侵犯知識產權尤其是侵犯商標權的案件呈上升趨勢,整個社會侵犯知識產權的情況比較嚴重,“亂世用重典”,適用懲罰性賠償原則有利于保護權利人的權利和有效遏制侵權行為的發生,維護市場競爭秩序。
另外,也有人認為在知識產權領域使用懲罰性賠償是因為知識產權具有一些不同與物權的特點,導致知識產權易被侵權,且損失數額難以確定,往往判賠數額低于實際損失。
即使在侵犯知識產權領域適用懲罰性賠償原則,也是在特殊情況下才適用,一般情況下還是用適用填平原則,區分特殊情況和一般情況的一個重要因素就是:惡意。
填平原則一般不考慮主觀心理狀態,故意也好、過失也好,都需要對被侵權人的損失全部賠償。
在使用懲罰性賠償原則的時候都會強調侵權人的主觀心理狀態,即惡意。
在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案件中,只有欺詐的情況下才會有加倍賠償,欺詐就是一種惡意。
《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句中規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
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句中所指的“惡意”如何界定呢?
樂知網小編認為:
首先,惡意是明知故犯,即明知權利人有相關的商標權,明知自己的行為會構成侵權,仍然選擇侵權。
如:曾經是該商標的代理商,代理到期后侵權的;侵犯馳名商標等。
在實踐中,有些侵犯商標權的行為是明知的,也有一些侵犯商標權的行為不是明知的,而是存在過失,這個要區分開。
其次,惡意是屢教不改,即不只一次侵犯他人商標權,或者收到通知時候依然不知悔改繼續侵權的。
如:曾經因為侵犯商標權被處罰,再次侵權的;收到權利人的律師函后繼續侵權的等等。
如果侵權人明知故犯且屢教不改,可以認為構成惡意,適用懲罰性賠償。
《商標法》,加入懲罰性賠償的時候,很多業內人士歡欣鼓舞,認為增加懲罰性賠償的規定有利于更好地維護商標權人的商標權,有利于維護市場競爭秩序。
可是,幾年過去了,我們發現在侵犯商標權的案件中當事人主張適用懲罰性賠償的很少,法院判決中適用懲罰性賠償的更是少之又少。
法律的生命在于實踐,一條法律規定總不能在實踐中被適用,說明這個規定是有問題的。
《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
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
該款分為兩句,第一句規定的是一般情況下賠償數額如何確定,第二句規定的是什么時候適用懲罰性賠償。
而懲罰性賠償金額的確定是以第一句一般情況下賠償金額的確定為依據的,即“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金額”。
《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一句的規定適用的是填平原則,即法院查明損失,根據權利人的損失確定賠償金額。
知識產權案件卻很難計算。
一個商標被侵權,商標權人或許因為侵權行為導致經營受到了影響,或許沒有因此受到影響,甚至銷售額與之前相比還有很大程度的提升,即使沒有提升而是下降,或許是因為經濟疲軟的因素,而非侵權的原因,那么商標權人有損失嗎?如何證明和計算呢?
首先,侵權人獲利的證據一般在侵權人的手里,權利人難以取證,甚至侵權人因為經營不規范也沒有相應證據。
即使特別的情況下,掌握了侵權人的賬本、銷售數據等等,如果侵權人還沒有盈利呢?即使侵權人盈利了,那么侵犯商標權的部分應該占到盈利部分的多少呢?
《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一句規定的計算賠償的方法大多數情況下無法證明,所以實踐中案件大量適用的是《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即法院根據具體情況酌定賠償金額。
懲罰性賠償規定在第一款中,在第一款第一句規定的基本數據無法確定的情況下,懲罰性賠償的規定自然失去了用武之地,這也是法院很難適用懲罰性賠償的最重要的原因。
《商標法》雖然規定了懲罰性賠償,但是因為懲罰性賠償的基礎是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的獲利,而這兩點在實踐中往往無法證明,導致懲罰性賠償法院很難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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