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三年不使用對商標注冊人的影響有哪些? |商標資訊
專利代理 咨詢電話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發布時間:2020-06-24 17:54:44
在商標權撤銷及復審過程中,需要商標的注冊人提供使用證據。
商標長期閑置,注冊人自己不使用,其他想使用該商標的人卻得不到使用機會 ,無疑是一種浪費。
撤銷的前提是商標注冊人連續三年不使用,且無正當理由。
那么在商標注冊人提供了使用證據,商標被裁定繼續有效后,撤銷方和被撤銷方都有復審的機會,這在程序上也是給雙方公平的機會。
但是,在撤銷以及復審的過程中,始終需要商標的注冊人提供使用證據,在商標局的撤銷流程中裁定商標繼續有效的情況下,商標的注冊人已經向商標局提供過一輪其使用證據,獲得了商標繼續有效的結果,對方復審了。商標注冊人需要繼續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供證據證明其在一直使用該商標。
撤銷方可以提出撤銷、復審、甚至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為商標注冊人,只能被動的提供證據、答辯、應訴。
在法律實踐中,應該對撤銷方有所要求。
如農業合作社的商標,我了解了商標注冊人的情況,商標確實在使用,但是不是所有的農產品上都去貼商標出售,畢竟要考慮成本問題。不是每家做農業的企業都能做出有機高價產品。
農民創辦的合作社,政府免稅,沒有開具過任何的銷售發票。那么,銷售流程沒有合同和發票等,很可能被認定為無效的商標使用證據。
而針對其印制的商標,需要印刷企業給開具一個印刷的證明,印刷企業因為在縣里都比較小規模,沒有印刷商標的資質而不敢給其開具證明。所以,商標使用證據并不容易準備。
復審結束后,撤銷方如果繼續申請撤銷,繼續復審,或換一個撤銷人繼續撤銷,繼續復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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