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的“非商標性使用”,商標權利人為何不應過分主張權利? |商標資訊
專利代理 咨詢電話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發布時間:2020-06-24 17:53:38
當今社會,企業的商標保護意識越來越強,而法律普及深度卻遠遠不夠,出現這樣一種情況:一些商標權利人開始過分強調自己商標權利的主張,而忽視了市場經濟規則的限制。
法律保護商標權的目的在于防止商標識別商品來源的功能被損害、保證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享受服務時不會被誤導。
因此,探討商標權利的濫用、探討商標權利人對自身權利的主張應有何克制,漸漸成為企業在品牌發展道路上應當重視的問題。
一方面它要求合理使用者主觀上并沒有冒充他人已注冊商標的惡意,一方面客觀上也必須足以保證公眾不會因為已注冊商標的圖形或文字被合理使用造成混淆誤認。
一般來說,傳統民事法律中的善意多指“不知情”,但按照《商標法》相關規定,對他人已注冊商標的非商標性使用的善意除了不知情以外,還應包括使用者主觀知道自己使用的是已注冊商標但自己的使用行為不是以該商標作為惡意競爭、詆毀商標權利人商譽等為目的。
一般來說,從客觀因素上講,非商標使用性包含這幾個類型:
①在封閉環境或某種特定條件下的使用商標侵權的核心是指商標在使用中被以明顯直白的方式展示給消費者、從而導致消費者對商品/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
所以,如果對他人已注冊商標的使用是在封閉環境下或者某種特殊條件下進行、客觀上并沒有產生消費者誤認的效果,就不宜被判定為對已注冊商標的商標性使用而構成侵權。
②在跨行業狀態下的廣告攀附行為在商業活動中,常見一種跨行業的商業廣告行為,這種廣告通常是利用攀附其他領域某種知名已注冊商標的知名度,達到宣傳自己商品/服務的目的。
這種商業廣告屬于未經商標權利人許可、不合理地利用他人已成功建立的商標聲譽、從而提升自己市場競爭優勢的行為,依然是損害了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擾亂了正常的競爭秩序,并不能豁免自己的法律責任。
③附帶性質的使用附帶性使用即是指使用者在非經濟類日常生活中為說明或者描述某種客觀存在的現象,因而不可避免地使用他人已注冊商標。
較為典型的附帶性使用常見于新聞中、課堂教學中、科研活動中的附帶使用。
如:他人已注冊商標在影視作品中的附帶使用影視作品為了表現社會生活,在沒有植入廣告等商業競爭的背景中,因為劇情需要在作品中出現已注冊商標——比如為了表現主角的生活檔次,出現高檔轎車和名牌手包等,因劇情表達與現實生活邏輯一致,屬于影視作品反映生活的言論自由范疇,因而可被歸于非商標性使用。
值得注意的是,當可能出現對所涉品牌的不利影響時,即使沒有商業因素,即使為了劇情需要,劇組創作時也不能隨意使用他人已注冊(尤其是馳名)商標。
我國現行《商標法》并未采用“商標性使用”與“非商標性使用”的概念,但第3次修改的《商標法》第48條還是明確指出了——“本法所稱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
由此可見的是,我國法律保護商標的主要目的還是為了保護商標權利人與商標、商品/服務的聯系,而不是為了使某些品牌大亨形成某種市場壟斷,或者支持商標權利人進行道德審判。
而因為商標的使用是使用者(包括商標權利人和其它合理使用者)主動實施的行為,是對法定靜態權利的動態實現。
正如所有的社會法則當中都 不存在這樣的原則:只要有理有據,他人利益與自己利益發生重合時他人都是錯誤的,都是必須給予自己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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