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字典”定性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更合理吧?|商標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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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認為原告商務印書館在案件中應主張“新華字典”系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而非未注冊馳名商標,這樣才更具有實操性。
商務印書館有限公司訴華語教學出版社有限責任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
本案中,商務印書館訴稱,被告華語出版社擅自生產和銷售“實用《新華字典》(全新版)、實用《新華字典》修訂版”等打著“新華字典”名義的辭書……為此,商務印書館訴至法院,同時,商務印書館請求認定“新華字典”為未注冊馳名商標。
被告華語出版社則認為,《新華字典》的編纂屬于國家主導的建國初期社會公眾漢字掃盲項目,《新華字典》的命名、編纂、出版發行均由國家推動產生,體現的是國家意志,任何人均無權要求獨占使用該辭書通用名稱。不同版次的《新華字典》有不同的編撰者,包括新華辭書社、北京師范大學、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等,這些編撰者可視為相應版次《新華字典》的作者。
被告華語出版社認為,“新華”指代“新中國”,其本身并沒有商標標識性功能,屬于特定歷史時期產生的通用詞匯;相關證據證明,至少有三十多家出版社出版了上百種以“新華字典”為正書名的辭書類圖書。
為此,可以看出“新華字典”已成為辭書通用名稱,商務印書館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一、“新華字典”是否為商品的通用名稱?
筆者通過當當網輸入關鍵詞“字典”的搜索結果顯示,雖然《新華字典》占了大多數,但還有不少其他的字典,如《小學生多功能字典》、《古漢語常用字字典》、《小學生全功能字典》、《小學生筆畫部首結構字級筆順字典》、《現代漢語字典》等
因此,“新華字典”不是此類商品的通用名稱。
二、“新華字典”如果作為商標,那么該商標的所有人是編撰者還是出版社?
筆者認為,“新華字典”如果作為商標,那么該商標的所有人為出版社,即本案的原告商務印書館。
《新華字典》作為一本工具書,其著作權屬于編撰者,而作為承載著編撰者著作權的商品,其生產者系本案原告商務印書館。
商標的作用在于區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具體到本案中,則可以理解為“新華字典”是用來區分該字典是由原告商務印書館出版的,而不是由其他出版社出版的。因此,“新華字典”如果作為商標,那么該商標的所有人為原告商務印書館。
關于“新華字典”是否為本案原告商務印書館所主張的系未注冊馳名商標,筆者通過中國商標網查詢得知,“新華字典”在第16類辭書等商品項目并未被任何人注冊為商標,哪怕是原告商務印書館申請的“新華字典”商標也僅僅是在審查中,目前尚未收到初審通過的通知。可以確認“新華字典”系未注冊商標。
原告商務印書館使用在其所出版的工具書上的“新華字典”四個字是否屬于未注冊馳名商標?
根據《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定“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持有人認為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
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那么,首先,“新華字典”這四個的知名度是毋庸置疑的,而至于要認定其系未注冊馳名商標,前提是先得確認原告商務印書館將“新華字典”四個字突出使用在其出版的工具書上系將該四個字作為商標使用。
但根據出版業的行業慣例,原告商務印書館將“新華字典”四個字突出使用在其出版的工具書上其實是將該四個字作為商品名稱使用,即作為工具書的書名使用。
筆者認為“新華字典”系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
1,“新華字典”系作為商品名稱使用。
見《新華字典》版權頁: 根據國家質監總局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圖書在版編目數據(GB/T 12451-2001)》的相關規定,《新華字典》版權頁中顯示的“新華字典/—11版.—北京:商務印書館,2011ISBN 978—7—100—06959—5”內容,其所分別對應的信息為:書名/版本項、出版地、出版者、出版時間、國際標準連續出版物號。
2,作為消費者,在向書店表達要購買《新華字典》時,其表達的意思是其要購買的系書名為“新華字典”的字典,而非“新華字典”牌字典。因此,“新華字典”系作為商品名稱,即書名進行使用。
3,“新華字典”系知名商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在中國境內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商品,應當認定為知名商品,人民法院認定知名商品,應當考慮該商品的銷售時間、銷售區域、銷售額和銷售對象,進行任何宣傳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域范圍,作為知名商品受保護的情況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
本案中,“新華字典”的知名度,以及其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事實已無需贅述。
4,“新華字典”系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具有區別商品來源的顯著特征的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
商品的名稱,是對商品的一種稱謂,有通用名稱與特有名稱的區分。
總之,筆者認為原告商務印書館在案件中應主張“新華字典”系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而非未注冊馳名商標,這樣才更加具有實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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