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看懂 商標與域名的相同和不同之處 |商標資訊
專利代理 咨詢電話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發布時間:2020-06-24 17:50:23
國際保護工業產權協會(AIPPI)柏林大會定義商標的性質為:商標是用于區別個人或集體所提供的商品及服務的標記,域名是互聯網上區別經營者的標記,有表達作用,接受社會評價,是經營者商譽在互聯網上的表現。
一、商標的性質國際保護工業產權協會(AIPPI)柏林大會定義商標的性質為:商標是用于區別個人或集體所提供的商品及服務的標記。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商標示范法》中定義:商標是一個企業的產品或服務,與另一個企業的產品或服務相區別的標記。
商標附著于產品或服務,產品和服務通過社會消費實現其價值。
商標有評價作用。
商標代表商品或服務,好的評價,受到社會贊賞。壞的評價,遭到蔑視、敵視。商標是經營者商譽的集中表現。
二、對商標權在互聯網上一般的保護互聯網網頁可以傳達的信息,包括文字、圖形、數字 等可以構成商標。經營者在互聯網上未經許可,使用他人文字、圖形商標推銷自己產品,在我國構成商標侵權。
美國商標法還保護動畫、聲音、色彩商標,經營者在互聯網上未經許可,使用他人的動畫、聲音、色彩商標,也構成商標侵權。
三、域名與商標的異同
(一)相同點域名注冊人從事經營活動的,其域名構成商業標識,從這一前提出發,互聯網上的域名與互聯網下的商標,有驚人的相同之處。
域名是互聯網上區別經營者的標記,有表達作用,也代表商品或服務,接受社會評價,是經營者商譽在互聯網上的表現。
(二)不同點域名只能由文字、數字組成,包括中文、拼音、外文域名。
而商標除了文字、數字外,還可以由圖形構成,由文字、數字與圖形的組合構成。
在美國,域名與商標的另一個不同點,是域名不要求顯著性。
域名可以是行業名稱或商品通用名稱,而且有一種傾向,即越是不顯著、通用的域名,其市場價格就越高。
在美國搶注域名,風險最小、收益最大的,是這些通用名稱。
一方面,通用名稱不可能侵犯商標權,另一方面通用名稱域名轉手出售的價格非常高。
汽車(car)、房產(housing)、快餐(fastfood)、家居(furnishings)、空調(air-conditing)、計算機(computer)這些通用名稱,不能申請商標,卻可構成非常有價值的域名。
使用這樣域名的企業多了,人們就感覺不到這些域名就一定代表國家級企業。
四、商標與域名的主體非個人域名主體我國商標法實施細則第2條規定了可獲得商標權的主體,國內主體包括:
1、企業法人。
包括全民、集體、合資、外資、私營企業等。
2、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可以申請商標。
3、人體工商戶,進行工商登記、取得經營資格的,可以申請商標。
根據《中國互聯網絡域名注冊暫行管理辦法》,有獨立身份的組織可以注冊域名。
1、《辦法》第6條規定:域名申請人,必須是依法登記并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
《辦法》第14條中規定,運行申請人域名的主服務器,應當在中國境內,并對域名提供連續服務。
在實踐中,個體工商戶憑營業執照,也可以申請域名。
《中國互聯網絡域名注冊暫時管理辦法》規定的組織中,包括政府部門,其域名后綴是GOV。
不過域名與商標沖突發生在商事領域,政府部門不參加經營,GOV后綴也不能為非政府組織注冊,因此GOV后綴的域名,不發生侵犯商標權情況。
五、商標與域名沖突的根源分析表明,商標與域名權的對象、主體,在我國很大程度上是重合的。
同樣標識,可由各種組織申請商標和注冊域名。
商標的授權進行實質審查,從理論上應當杜絕了侵犯在先權利。
商標的使用與管理,已經建立起完善體系,商標權人與商標使用人,是經濟生活中的在先權利、既得權利人。
《辦法》第23條規定:“各級域名管理單位不負責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商標管理部門查詢用戶域名是否與注冊商標或者企業名稱相沖突,是否侵害了第三者的權益。
任何因這類沖突引起的糾紛,由申請人自己負責處理并承擔法律責任。
《辦法》第19條還規定:(1)申請人必須遵守我國對互聯網絡的有關法規;(2)申請人對自己選擇的域名負責;(3)申請人應當保證其申請文件內容的真實性,并且在申請人了解的范圍內,保證其選定的域名的注冊不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利益;申請人應當保證此域名的注冊不是為了任何非法目的。
六、除政府機關的GOV以外,其他后綴域名注冊人,均在向社會提供商品或服務,即使是學校,提供的也是教育服務。
在美國的實踐中可找到依據。美國個人可以申請域名,且使用.COM后綴。
這樣一來.COM這個商業味實足的后綴,明顯出現了非商業用途,證明著域名是個人權利、非商業權利。
個人姓名用于經營,會作為經營標識受到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又可能侵犯他人在先權利。
以下舉出一個美國案例,看在個人可以申請域名條件下,法院如何依據商標法,判決非經營使用域名,不侵犯商標權。
1、原告及其商標原告HQM公司和Hatfield公司,經營肉食品,有兩個聯邦注冊商標,其中HATFIELD & Design開始于1956年8月,注冊于1968年4月16日;HATFIELD開始用于1946年10月9日,注冊1996年10月29日。
原告對其商標進行了巨額投資,廣告費達5000萬美元。
2、被告個人姓氏本案個人被告William B. Hatfield,于1995年2月注冊了Hatfield.com域名,顯然被告是用自己姓氏注冊域名。
3、警告1999年4月29日,原告對被告發出警告信,稱被告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和商標淡化,要求被告停止使用該域名,將域名轉給原告。
1999年7月14日,警告未果后原告向法院起訴,指控被告未經商標權人許可,在知道或應該知道馳名商標Hatfield存在的情況下,注冊Hatfield.com域名,給原告客戶造成混淆,造成原告損失。
4、法律依據和判決法院認為,構成對他人商標的侵權或淡化,有關標識必須在經營中使用,即用于被告的產品或服務。
本案被告注冊域名Hatfield.com后,僅用來收發電子郵件,不構成在經營中使用,因而商標侵權、商標淡化、不正當競爭,無從談起。
原告援引蹲占他人域名,構成侵權的兩個非常著名案例即Intermatic案和Panavision案,作為先例,指控被告注冊域名是待價而沽,拒不回答原告的有關信件。
法院認為本案被告行為,不屬于所謂互聯網上蹲占他人域名:被告沒有注冊多個域名,沒有注冊任何他人商標的變形,沒有出售過域名,沒有連接過原告網站。
被告沒有網站,而僅有一個使用的Hatfield.com網址的電子信箱。
原告進一步爭辯,認為在互聯網上使用域名,即構成商業使用。
這一觀點未被法院接受。
法院認為,在互聯網上使用,也分為商業和非商業,后者包括個人使用。
我國商標法第1條,說明制定商標法的目的:“是為了加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促進生產者保證商品質量和維護商標信譽,以保障消費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
只要不在經營中使用,那么:
1、個人的姓名與他人商標重合的,不侵犯商標權;
2、個人在文學、藝術作品中表現他人商標的,如發表他人商標發展歷史、在繪畫中表現他人商標,屬于合理使用;
3、個人有合理理由,例如姓名原來即與商標相同,致使個人電子郵件地址、域名與經營者商標相同的,個人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侵犯商標權。
上述案例中原告是很有名氣的企業,但被告僅使用Hatfield.com作為電子信箱,沒有網站,沒有商業侵權行為。
同時被告絲毫沒有侵占他人商標商譽的故意,所以經得起原告嚴厲措辭警告信的威脅。
進一步說,即使被告不僅使用Hatfield.com作為電子信箱,而且建立網站,由于被告有姓名權一類的合法權益,只要被告未進行經營,那么即使原告商標是馳名商標,也不會產生商標侵權。
(樂知網- 領先的一站式知識產權服務平臺,聚焦 發明專利申請,商標申請 業務)
更多專利申請,商標注冊問題,歡迎咨詢
TEL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關鍵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