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看懂 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的標志 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商標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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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這是因為,將某商品的通用名稱作為商標注冊,一方面不能實現商標用來區別商品來源的核心功能,另一方面會壟斷公共資源,不利于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
西湖藕莼商標無效宣告案
基本案情
申請人:朱衛國被申請人:杭州萬隆果干食品有限公司
爭議商標:第8354914號西湖藕莼商標,江金華的西湖藕莼等。
根據被申請人提交的答辯證據,外包裝制作委托合同顯示杭州神采包裝印業有限公司、汕頭市金茂彩印包裝有限公司、杭州宏遠印刷有限公司分別自2007年起承接印制被申請人萬隆牌藕粉系列產品食品包裝袋、包裝盒;國家水產品及加工食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出具的檢驗報告顯示,被申請人報檢的產品名稱分別為西湖藕粉(桂花蓮子)、西湖藕粉(精制桂花)。
被申請人產品所獲榮譽證書顯示的商品名稱為萬隆西湖藕粉。
被申請人于2007年5月11日分別開具給北京華聯綜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杭州華聯華商集團有限公司的發票,2010年10月4日開具給寧波江東五洲食品有限公司的發票、2010年10月14日開具給華潤萬家生活超市(浙江)有限公司的發票等顯示的貨物名稱分別為西湖藕粉、桂花蓮子藕粉、桂花藕粉、百合藕粉、枸杞藕粉、紅棗蓮子藕粉等。
被申請人于2009年9月8日與浙江視博廣告傳播有限責任公司簽訂的業務合同顯示的委托內容為萬隆藕粉宣傳片。
由此,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提交的上述在行業標準等規范性文件中列明的屬于商品通用名稱的名稱。
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是指已被同行業較為普遍地使用或者被一定范圍內相關公眾所普遍認知的商品名稱。
無論是法定的通用名稱,還是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已經作為通用名稱的,該名稱作為商標注冊即不具有顯著性。
《商標法》明確規定,標志中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一般是在全國范圍內以相關公眾的普遍認知為判定標準。
但由于地理環境、特定工藝、歷史傳承等自然、第8354914號西湖藕莼商標無效宣告案評析(一)當事人主張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是:西湖藕莼也稱為西湖藕粉,為上世紀90年代中期市場上出現的一種速溶藕粉的通用叫法,不能為一人或一家企業所獨占。
請求依據新《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是:
“西湖”二字已經在多個類別上廣泛注冊商標,其商標本身的含義遠強于地理名稱含義,西湖藕莼整體作為商標使用在核定商品上具有顯著性。
被申請人較早即將西湖藕莼作為商標使用,在同行業內已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并與被申請人形成了唯一對應關系,不會造成相關消費者的混淆誤認。爭議商標應予以維持注冊。
商評委審理與裁定
申請人提交的證據表明,西湖藕莼又稱西湖藕粉,是一種速溶藕粉的通用叫法,為杭州著名的民間素食,主產于杭州艮山門外至余杭縣(現余杭區)塘棲一帶,以余杭縣崇賢鎮三家村產的最負盛名。
此類產品的包裝圖顯示的產品標識為醇香園西湖藕粉及醇香園西湖藕莼、三禾食品的西湖藕莼、浙案證據可以證明,杭州已有多家生產廠家加工、銷售速溶西湖藕莼或西湖藕粉,并將西湖藕莼或西湖藕粉作為一種藕粉產品名稱加以使用。
綜合評述
從本案的審理可以看出,主張某商標屬于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時,主張方需要承擔較為嚴格的舉證責任,必須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該標志在本商品上已成為被相關公眾普遍認可和使用的通用名稱。
雖然有些商品名稱并非在全國范圍內為相關公眾所普遍知曉,但如果其受歷史文化、風土人情、地理環境等因素的影響,具有鮮明的地域性,已成為相關市場較為固定的商品名稱,并成為該商品約定俗成的通用稱謂,則可以認定為通用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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