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拉達被商業廣場開辦者商標間接侵權的認定 |商標資訊
專利代理 咨詢電話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發布時間:2020-06-19 17:14:52
2013年5月,原告普拉達有限公司在被告廣州壹馬投資公司開辦的壹馬服裝廣場1b43、1b38等商鋪購買了假冒“prada”注冊商標的錢包等商品,2013年6月28日,原告將前述商鋪售假的事實函告被告,要求被告采取措施制止商戶售假。
2013年9月,原告再次從前述商鋪購得侵權商品。
原告認為,其兩次在壹馬服裝廣場多個商鋪購買到侵權商品,說明被告沒有盡到市場開辦者應負的經營管理責任,主觀上有過錯,客觀上幫助商戶實施商標侵權行為,構成商標間接侵權,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4.5萬元。
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是壹馬服裝廣場的開辦者,客觀上為1b43、1b38等商鋪的商標侵權行為提供了經營場所的便利條件。
2016年1月,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二審維持了一審判決。
間接侵權是指行為人沒有實施直接侵權行為,但為直接侵權者提供實質性幫助,或者引誘、教唆他人直接侵權。
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六)項規定了幫助型商標間接侵權,即故意為他人實施商標侵權行為提供經營場所、運輸、倉儲等便利條件。
市場開辦者故意為商戶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提供經營場所的便利條件,依法構成幫助型商標間接侵權。
本案,商標間接侵權中如何認定市場開辦者的主觀故意?
這一爭議關涉市場開辦者應否承擔侵權責任,以及承擔何種責任。
第一種觀點認為,市場開辦者對商戶經營行為負有監督、管理義務,如果商戶銷售侵權商品,表明市場開辦者沒有盡到該義務,主觀上有過錯,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第二種觀點認為,市場開辦者不是工商行政執法機關,對商戶經營行為沒有嚴格的管理義務,但是作為民事主體,應盡到一般主體的注意義務。
對于只要稍加注意就能發現的售假行為,市場開辦者有理由知道商戶實施了售假行為,在此情況下,沒有采取制止侵權措施,可推定其有間接侵權的故意。
第三種觀點認為,商標間接侵權責任意在適度擴大商標權人的救濟范圍,因而,在責任認定上應有所限制。
市場開辦者間接侵權的主觀故意以“知道”為前提,如果市場開辦者明知侵權事實發生,而沒有采取措施制止侵權,則市場開辦者主觀上存在故意,構成間接侵權。
如果市場開辦者知道其開辦的市場內有商戶售假,但不能具體確定是哪一商戶售假,該“知道”為概括知曉,法院不能據概括知曉認定市場開辦者主觀上有間接侵權的故意。
在科技與商業十分發達的當下,商標直接侵權由以往集中化、專業化向分散化、業余化方向發展。
面對眾多、分散的商標侵權者,要求“間接侵權者”與“直接侵權者”就損害后果負連帶責任,商標權人就能通過起訴更具有實力的“間接侵權者”及時獲得有效的救濟。
間接侵權制度有效地解決了權利人搜索成本與訴訟成本問題,這無疑是一個偏向于權利人的制度設計。
(樂知網- 領先的一站式知識產權服務平臺,聚焦 發明專利申請,商標申請 業務)
更多專利申請,商標注冊問題,歡迎咨詢
TEL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關鍵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