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馳名商標的認定效力僅在個案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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馳名商標的認定效力僅在個案中有效。
依新商標法和2003年頒布的《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guī)定》,馳名商標所有人提供的其商標曾被我國有關主管機關作為馳名商標予以保護的記錄,只能作為認定機關考慮的一個因素,而不是當然地承認已認定的結(jié)果。即,經(jīng)馳名商標認定機關認定為馳名商標的,其效力僅限于使認定成為必要的案件本身,只在此相關案件中享有特別保護,具備超越普通商標權(quán)而對抗有關行為的特別效力。在此特定案件之外,其仍然是普通商標,只能享受普通商標法所能給予的保護。
當發(fā)生新的爭議,馳名商標所有人還必須再次提供其商標構(gòu)成馳名商標的證據(jù)材料,由認定機構(gòu)再予以認定。
換言之,馳名商標的認定都是一次有效的,不能產(chǎn)生永久性或者任何在時間上具有延續(xù)性的效力。
同時,認定機構(gòu)針對每一個案件的特殊情況作出的裁決,原則上只能是對原被告有效,不能適用第三人,也不能對社會普遍有效。
尤其作為新興方式的法院對馳名商標的認定,其認定結(jié)果僅相對于法院判決當時的商標事實狀態(tài)有效,而不能隨意擴大到法院認定之前或之后的某個時期內(nèi)。
而且,民事審判的特點是解決訴訟當事人各方的爭議,只對當事人雙方發(fā)生法律效力。
因此馳名商標認定的意義僅限于可用來對抗被指控的對象,并在日后類似的案件中作為支持馳名商標認定的參考依據(jù)。
總而言之,個案原則的確立在根本上符合馳名商標動態(tài)變化的特征,也契合于殘酷的市場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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