馳名商標被動認定怎么理解?為什么不能主動認定?
專利代理 咨詢電話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發布時間:2020-12-26 23:11:36
我國馳名商標認定實行“事后認定、被動保護”制度。
也就是說,在沒有發生爭議時,無論是馳名商標認定請求人還是馳名商標認定機構,都不能主動認定,不能允許主動認定、批量公布。
只有在商標注冊、商標評審、商標使用過程中發生爭議時,馳名商標所有人才可以申請馳名商標認定機關認定其商標是否構成馳名商標。
此外,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只有在涉及到商標的民事案件中,才可能去認定馳名商標。
馳名商標保護是對普通商標權的一種補充,是使某些具備特殊市場開拓價值的商標不被他人非法利用而依法采取的特別措施,所以只有當依賴普通商標權不能使一商標獲得適當保護時,給予其馳名商標保護方顯出必要性。而在商標糾紛發生后來認定馳名商標,一方面從橫向將與馳名商標近似的標識范圍擴大;另一方面從縱向將與馳名商標標示的商品或服務的類別擴大,達到給以特殊保護的目的,這才符合商標保護的基本原理,也是制定國際條約的初衷。
所以對馳名商標實行事后認定、被動保護的認定方式就使認定馳名商標成為了保護馳名商標的一個中間環節,而不是為了認定而認定,這樣才能體現出馳名商標的法律意義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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