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商品為商標侵權商品,進行銷售的,算商標侵權嗎?
專利代理 咨詢電話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發布時間:2020-11-30 21:53:31
所銷售的商品是商標侵權商品,而銷售者自己不知道的,也算商標侵權。也就是說,侵權行為的認定不以行為人的知曉作為前提。不過,在不知情的前提下,可以免于承擔賠償責任。
我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對于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且能證明自己是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只承擔停止侵權的責任,而免于罰款。
但是,對于“不知道”的真實性,實踐中不容易證明,所以也給銷售者帶來了一定的困難。
我國《商標侵權判斷標準》第二十七條以反面列舉的方式列出了五種“不屬于不知道”的情形,對其進行了細化,便于行政執法人員在實踐中適用。
(一)進貨渠道不符合商業慣例,且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
(二)拒不提供賬目、銷售記錄等會計憑證,或者會計憑證弄虛作假的;
(三)案發后轉移、銷毀物證,或者提供虛假證明、虛假情況的;
(四)類似違法情形受到處理后再犯的;
(五)其他可以認定當事人明知或者應知的。
上面五種情況中,“進貨渠道不符合商業管理,且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屬于典型的“知道是侵犯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市場經營者對此應當由較高的注意義務。
另外,《商標侵權判斷標準》第二十八規定,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的“說明提供者”是指涉嫌侵權人主動提供供貨商的名稱、經營地址、聯系方式等準確信息或者線索。
對于因涉嫌侵權人提供虛假或者無法核實的信息導致不能找到提供者的,不視為“說明提供者”。
根據上述條款,要求提供的具體信息能夠查找到提供者,從而杜絕了售假者提供假的信息以逃避處罰的情形。
《商標侵權判斷標準》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了再次銷售的,則不適用只停止侵權的責任,而應依法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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