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案例:不知道所銷售商品 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提供合法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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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申請人天津市??屯称飞痰暌蚺c被申請人中糧集團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2019)津民終17號民事判決,向最高院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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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審訴訟中??屯痰晏峁┝虽N售紅酒具有合法來源的相關證據,有進貨的配送銷售單、與少華煙酒商行老板的微信朋友圈截圖以及微信聊天記錄、電話談話錄音等證據,足以證明銷售的紅酒系合法取得并能說明提供者。福客旺商店系小型超市,進貨渠道只能向周邊提供生活品、快速消費品的批發商進貨,僅能提供銷售單,不可能提供正規發票。原審法院對此未予認定不當。
(二)內蒙古包頭市天信公證處(2017)包天信內民字第1089號公證書存在效力問題,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一是公證購物時間與公證產品封存時間有近6個小時之差,存在產品掉包或與其他超市購買紅酒混淆的可能;二是封存購買紅酒的人員并不是公證員李某,而是公證員助理劉磊磊及中糧集團的委托代理人尹軒。故該公證書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為本案裁判依據。
(三)??屯痰晗敌⌒统校辗秶鷥H是附近小區居民,服務人數較少,除去成本每月剩余利潤僅幾千元,原審判決確定一萬元賠償金額過高。請求依法再審本案,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
最高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
(一)??屯痰晏岢龅暮戏▉碓纯罐q是否成立;
(二)內蒙古包頭市天信公證處(2017)包天信內民字第1089號公證書能否作為證據使用;
(三)原審判決確定的賠償數額是否妥當。
一、關于??屯痰晏岢龅暮戏▉碓纯罐q是否成立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依據該規定,銷售者應當證明其對銷售的侵權產品不知情,不具有主觀惡意,銷售的商品是其合法取得并能說明提供者的,才能免于賠償責任。
本案中,??屯痰曛鲝埰鋵Ξa品是否侵權并不知情,但該商店的經營者楊森和作為從事經營酒水達6年之久的經營者,應當對購進的酒水是否涉嫌侵權有較高的鑒別力,并應履行相應的注意義務。
根據??屯咎峁┑匿N售單所記載的紅酒價格,其購進一箱“750華夏至尊”紅酒價格是55元、“750長城干紅95”價格是70元,遠遠低于正品價格。
考慮到中糧集團的“長城”“華夏”等葡萄酒在市場上具有較高知名度,??屯痰陸斨榔滗N售的葡萄酒是侵權產品,仍進行銷售,具有主觀過錯。其稱不知道相關葡萄酒侵犯他人商標權,有違常理。
在此情形下,原審法院對??屯痰甑暮戏▉碓纯罐q未予支持并無不當。
二、關于公證書能否作為證據使用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
該公證書內容記載了公證取證過程,并附有實物照片、票據和工作記錄,加蓋有公證處印章及公證員簽章。公證書及所附工作記錄中記載了公證人員公證取證的過程及證物封存的詳細經過。
福客旺商店申請再審主張的證物封存人員不相符合的問題,并不存在,其主張與事實不符。??屯痰晏岢龅墓C購物時間與證物封存時間有近6個小時之差,存在產品掉包或混淆的可能,但其并未提供足以推翻該公證書的相反證據,因此,原審法院將該公證書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并無不當。
三、關于賠償數額問題。
本案??屯痰赇N售侵權產品的事實成立,其應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因中糧集團未能舉證證明其因侵權所受損失和??屯痰暌蚯謾嗨@利益,原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三款“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注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三百萬元以下的賠償”之規定,根據本案中糧集團的商標知名度、福客旺商店侵權行為的情節及中糧集團為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酌情確定賠償數額為10000元并無不當。
綜上,再審申請人??屯痰甑脑賹徤暾埐环稀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及第六項規定的情形。裁定如下:
駁回天津市??屯称飞痰甑脑賹徤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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