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冊商標案例:健力寶、百事可樂、雪碧
專利代理 咨詢電話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發布時間:2020-02-25 12:31:24
被告人朱某、盧某租用某縣寨崗酒廠一車間,假冒廣東健力寶集團有限公司、百事可樂公司、可口可樂公司的注冊商標,生產假冒“健力寶”、“百事可樂”、“雪碧”三種品牌塑料瓶裝1.25升飲料共16043箱,其中已銷售14420箱,銷售金額37萬多元,還有1623箱未銷售的已查封、扣押。
某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以牟取非法利益為目的,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生產、銷售假冒“健力寶”、“百事可樂”、“雪碧”等馳名商標的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1、被告人朱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三萬元。
2、被告人盧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三萬元。
3、己查封、扣押的假冒“健力寶”、“雪碧”、“百事可樂”1623箱,予以沒收,公開銷毀。
判決生效后,縣人民法院院長按審判監督程序,將該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經審判委員會討論,認為原審判決適用緩刑不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條的規定作出再審決定書,決定另行組成合議庭對該案進行再審。
在再審中,認為原審被告人朱某能坦白認罪,且已交納了大部分罰金,原審判決不存在畸輕不當的問題。某縣人民檢察院在再審中提出原審被告人朱某、盧某的行為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對二被告人的量刑應從重處罰,才不致再次危害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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